各国海关自愿披露制度介绍


各国海关自愿披露制度介绍

中海国际咨询公司  秦  阳

 

    一、美国海关的自愿披露制度

在美国,自愿披露也被称为事前披露(Prior Disclosure)。美国海关的相关法规(联邦政府法规第19162.74 条款,19 CFR 162.74)对自愿披露也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自1998年起美国海关开始出版关于自愿披露的指导说明,其后多次修订,最近的修订是在20044月。该指导说明是对海关自愿披露相关法规的补充和解释,以问答的形式介绍了有效自愿披露的概念,解释了自愿披露能为企业带来的裨益,并对有效自愿披露程序进行规范性指导,从而鼓励从事进出口活动的相关企业或个人主动进行自愿披露。

该指导说明规定,自愿披露可以减轻处罚。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通过进行有效自愿披露可以节省上百万美元的可能罚款。除此,自愿披露的企业也能够获得其他长期收益。例如,通过定期对进出口活动进行自我评估使企业及时发现并且改正错误,可以进一步保证企业在未来经营活动中的合法合规。减少可能的法律支出、缩短冗长的处理时间也可以节约额外的时间和资金。当然,海关也可以通过减少调查资源成本和人力资源成本获得收益。

二、加拿大海关的自愿披露制度

加拿大海关在2001年实施了自愿披露制度,它是加拿大海关鼓励企业自愿遵守海关法律法规的有效机制。相应地,加拿大海关出台了自愿披露项目的指导说明,用于指导从事进出口活动的企业或个人有效地进行自愿披露,从而提高企业的海关合规程度,也不会影响海关的税收收入。

根据指导说明,相关的企业或个人在自愿披露其违法行为后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处罚豁免。但是,取得该豁免资格的前提是进行自愿披露的企业或个人是真诚地、善意地披露过去的失误和错误。在取得该资格的情况下,相关的企业或个人将被要求缴纳所拖欠的税款及衍生利息,利息按照最低利率而不是更高指定利率进行计算。只有在自愿披露未被海关接受的情况下,所缴纳的利息才按照指定利率进行计算,指定利率比最低利率高6%

目前,加拿大海关为从事进出口活动的企业或进出境的个人提供会计账目和纳税信息的自行调整机会。加拿大海关法规定:从事进出口活动的企业或进出境的个人有义务对原产地、税则归类、关税金额变动、商品用途改变或使用者范围变化等情况进行申报变更。加拿大海关将从事进出口活动的企业或进出境的个人分为两类:商业性(包括商业进口商、非居民进口商、非频繁进口商和出口商)和非商业性(如进出境旅客和临时进口商)。根据不同类别,申请自行变更的时限也各不相同。海关的自愿披露项目并不会替代现有的变更机制,自愿披露仅在常规变更到期后才可以适用。

三、新加坡海关的自愿披露制度

新加坡海关也引入了自愿披露制度。与美国海关和加拿大海关相比,新加坡海关未出台相应的指导说明文件对自愿披露项目进行详细解释。但是2005年,新加坡海关就自愿披露项目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了广泛的意见征集,并对一些主要的反馈意见做出了回复。新加坡海关随后将意见反馈和相应回复进行了整理和总结,并以文件形式公布供公众参考。该文件集中对公众对自愿披露项目的疑问和不解进行了详细解释,其中包括自愿披露后海关可能采取的措施、自愿披露的程序等。同时,该文件也对公众就自愿披露项目的部分要求进行了答复。例如,自愿披露项目的形式应该是“友好化的”、而不是“行政化的”。

四、澳大利亚海关的自愿披露制度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澳大利亚海关并未实施自愿披露制度。但是2003年修正并于2004年正式生效的澳大利亚海关法,关于不实申报或者误导性陈述的相关条款中,明确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对不实申报的披露可以被认定为自愿披露。同时,澳大利亚海关明确表示鼓励从事进出口活动的企业或个人进行自愿披露,海关也将与进行自愿披露的企业或个人合作共同对不实申报等造成的后果进行补救。由于没有专门的自愿披露项目,澳大利亚海关对自愿披露在形式上没有正式要求,相关企业或个人甚至可以通过邮件形式将其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不实申报向海关披露。然而,与其他国家海关一致的是,澳大利亚海关对自愿披露的时间和内容也有严格要求,即自愿披露必须是在海关掌握相关情况和采取相应措施之前,同时自愿披露的内容必须是当事人所了解的关于违规行为的全部信息。

五、中国海关的类似自查自纠活动

迄今为止,中国海关尚未对自愿披露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具体的制度安排。在中国海关的执法实践中,与自愿披露非常接近的做法是自查自纠,但仅限于关税方面,通常结合海关不定期关税稽查活动进行。在沿海经贸发达的地区,海关会发布说明文件或者管理办法用于鼓励、指导企业进行自查自纠。

尽管有类似的自查自纠安排,各地海关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对待自愿披露持有不同的态度、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所以对企业造成了各种不同的后果。在基本相同的情况下,有的企业在自愿披露后仅补缴税款和利息、未受到额外的处罚,有的企业辅之以轻微罚款的形式接受处罚,但有的企业仍被处以重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这就大大挫伤了企业开展自愿披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样,由于企业对自愿披露的后果没有清楚的了解、对自愿披露的程序没有明细的掌握,使进出口企业普遍持观望、犹豫甚至抵触的态度,不愿意积极主动地开展自愿披露。

                             (中海国际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