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波的“不当”与襄阳中院的“不当”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4年5月18日
黄海波经纪公司5月17日发布声明,其中写道:
关于我司艺人黄海波因不当行为被行政处罚一事,我们深感痛心。在此谨代表海波本人,向公众致以歉意。
看到黄海波经纪公司5月17日发布的声明,我想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2月19日散布的含有网络谣言成分的《襄阳中院关于对刘先明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的信访答复》,其中写道:
二审判决理由中认定你连续旷工时间为80余天确有不当。
黄海波经纪公司发布的声明,与襄阳中院散布的答复,有一个相同之处,那就是,对自己违背法律的过错,都用了“不当”一词来描述。
不同的是,黄海波经纪公司代表黄海波本人,及时向公众致以了歉意;襄阳中院却还没有向当事人表示歉意。(2014年2月26日,襄阳中院组织了首次调解,证实了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违法行为给当事人带来了委屈,并达成了和解意向。但是,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后来又背信弃义、没有履行达成的和解意向,导致这一起冤假错案,还没有从法律上得到彻底纠正。)
不同的是,黄海波的“不当”,是与两妓女的配合而发生的;襄阳中院的“不当”,是与2013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获得者、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旗下的、涉入三一“行贿门”的“总经理”刘佑锟所在的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配合而发生的。
不同的是,黄海波与两妓女的“不当”行为,可能不是以对他人构成伤害为前提而发生的;襄阳中院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不当”行为,绝对是以对他人构成伤害为前提而发生的。
不同的是,已有报道称,黄海波与两妓女,因“不当”行为,已受到法律惩处;还没有报道称,襄阳中院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因“不当”行为,也已受到法律惩处。
不同的是,黄海波与两妓女的“不当”行为,存在交易,已众所周知;襄阳中院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不当”行为,是否存在交易,尚不得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