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房的操作难度很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5日公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4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到,为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确定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淮安、黄石为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

  众所周知,共有产权房是从2007年起,在江苏省淮安市进行试点的,该模式目前已在江苏省其他地区获得了推广。同时,上海、深圳、湖北黄石等地,也都进行了不同模式的共有产权房试点和探索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所谓共有产权房,是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而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如果居民的购买能力达到一定水平了,也可以从政府手中将房屋产权“赎回”,使其变成居民所有权房。

  应当说,探索建立共有产权房机制,对于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确实能够发挥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共有产权房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会遇到很多矛盾和问题,操作难度很大。

  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到底哪些群体可以享受共有产权房。要知道,凡是纳入到共有产权房范畴的住房,一般情况下,都注入了许多政府的优惠政策。也就是说,是政府“贴”了钱的,是为少数买不起房的居民提醒的社会福利。那么,享受者的身份确认,就是非常重要的内容。

  虽然从表面看,地方都有中低收入的标准,也都建立了中低收入人群的资料库。但是,这些资料到底是如何建立起来的,其公平性、准确性如何,可能没有一个地方能够说得清楚。同时,资料库建立以后有没有进行过调整,也是一个问题。

  事实上,一些被纳入到中低收入阶层的家庭,在此后的发展中,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可是,从资料库来看,仍然是中低收入阶层。那么,对这些家庭享受共有产权房是否合适,是否侵犯了真正中低收入人群的权利,值得思考。

  而从前些年地方推行共有产权房的实际情况来看,如一度非常疯行的经济适用房,就成了许多权力拥有者的盛宴,成为一个黑洞。推广共有产权房,也必然会遇到这方面的问题。如何避免再次出现这样的问题,应当是一个考验。否则,共有产权房就又会成为权力的盛宴和少数既得利益者的利益了。

  而且,共有产权房的推出,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居民必须有自主产权房的欲望,更不愿意通过公共租赁房等解决住房问题,势必会给住房问题带来更大的压力。

  事实上,从其他国家,特别是新加坡等国家的经验来看,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完全依靠产权房是无法满足的。尤其象中国这样的人口大国,人人都有产权房是根本做不到的,而必须有一部分人群通过公共租赁房等方式保证居者有其屋。而共有产权房无疑伎加剧那些没有条件购买自产权房的人群的购房欲望,并形成不愿居住在公共租赁房中的现象。

  事实也是如此,如果每房居民都必须难拥有自己的产权房,那么,住房问题的矛盾将更加尖锐、更加突出。从这个角度分析,共有产权房是不如公共租赁房等更符合当前的发展实际的,是容易激化社会矛盾的。

  实际上,政府如果真的想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还是应当从商品房、保障房和公共租赁房三个层面来解决。其中,保障房是为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人群建立的,公共租赁房是为中低收入人群设立的。中低收入人群要想从公共租赁房中“解放”出来,就必须依靠收入水平的提高,靠付出更多的劳动和辛劳,而不是政府资助。否则,就只能享受公共租赁房,而不应当享受具有自主产权的住房。

  共有产权房,严格地讲,应当给工作时间不长的年轻人。因为,他们才具有将来“赎回”产权的能力和机会。同时,也可以以这样的方式,帮助他们增强创业的热情和决心。当然,对申请共有产权房的年轻人,也必须有收入水平的限制,并不是每位年轻人都能享受这样的社会福利。

  总之,进行一定范围的探索是可以的,但不适宜全面推广。尤其在对居民收入无法完整了解以及各种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共有产权房的问题也会结伴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