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保贷款是银行自欺欺人


所谓的互保贷款,即甲、乙两企业之间互相担保获得贷款,对等承担担保责任;而联保,是指3家或3家以上企业自愿互相担保,联合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信贷方式,也就是说3家或3家以上企业,自愿组成担保联合体,其中某一家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后,联保体成员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还款连带责任。
事实上,企业互保、联保的方式的确非常普遍,并曾作为一种创新融资模式为政府、银行、企业三方所推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贷款通则》也有贷款需要担保的规定。法律和规章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发放担保贷款,而中小企业又没有抵押物和质押物,擅长变通的中国人发明了“互保”和“联保”。企业互保和联保贷款便应运而生。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表明公司这种组织形式可以分散和阻隔股东和公司的风险。商业银行发放公司互保、联保贷款,意味着公司要承担债务连带责任,让公司的性质发生了改变,公司变成了普通合伙企业局部的普通合伙人,虽然不承担债务的无限责任,但要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
商业银行发放公司互保、联保贷款,在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的同时,让公司承担了其他公司的债务。如果其他公司因诚信或经营管理问题还不上债务,互保、联保公司作为保证担保人,不得不替其他公司还债,额外的债务可能压垮保证人公司,导致保证人公司倒闭、破产。
因此,企业互保、联保贷款名为担保贷款,实为没有担保的信用贷款,是商业银行搞形式主义的自欺欺人招数。
(龙吟山论道,颜伦琴,2014-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