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明帮襄阳市信访局改正2“车”问题


刘先明帮襄阳市信访局改正2“车”问题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4年3月21日
 
关于襄阳中院十年前偏信中化六建的枉法伪证而错审的事情,在新时代的“中国梦”的激励下,本人于2013年7月初开始网络信访、投诉,在得到襄阳中院答复可以复查后,于2013年7月16日向襄阳中院提出了再审申请。
2014年2月19日,襄阳中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襄阳中院关于对刘先明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的信访答复》。
2014年2月26日下午3点,襄阳中院组织本人和中化六建在一起,就十年前中化六建枉法伪证、而导致襄阳中院错审的劳动纠纷一案,进行了第一次调解。
这一跨越了十年多的调解,来之不易!调解气氛和结果很好,三方都同意调解;本人提出和解的两个要求(即:一、撤销2002年10月30日做出的解除刘先明劳动合同的错误决定;二、希望和建议中化六建依据党纪国法和企业规章制度,对于过去个别领导的恶意动机和错误做法,进行严肃处理。),也得到了襄阳中院的当场认可,评价为“不过分”。中化六建也同意和解,并说“相关个别人已经感到难受了,相当于受到处理了”。十年前的冤假错案终于得到了查实和纠正。有关和解的方式和具体细节问题,目前还在等待中化六建的答复。
 
依据《襄阳中院关于对刘先明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的信访答复》,以及2014年2月26日襄阳中院组织本人与中化六建调解的全过程,可以确定,襄阳中院2003年审理的本人与中化六建的劳动纠纷一案,属于错案、瑕疵案。
 
3月1日,结合本人2月26日在襄阳市信访局看到的2“车”问题,向国家信访局投诉。投诉内容如下:
襄阳市信访局人员私在信访接待大厅给电动车充电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4年3月1日
2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布,《意见》分五大部分,二十条。我看了以后,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好、非常及时的意见。
2月26日下午2点15分左右,本人路过襄阳市信访局、群众信访接待服务中心,大门半开着,我就进去看了看,可能是还没到接访的时间,信访接访大厅里没见其他人,看到两个电动自行车,其中的一辆“大阳”电动自行车正在一个角落里充电。
看到“大阳”电动自行车,本人有一种亲切的感觉,因为本人十几年前曾为位于广东花都的生产大阳摩托车的企业提供过管理咨询服务。
看到“大阳”电动自行车在襄阳市信访局的信访接待大厅里充电,我认为,这是很不好的做法和作风!襄阳市信访局工作人员的私用电动车,不应该停放在信访接待大厅里,更不应该在信访接待大厅里充电。
襄阳市信访局的信访接待大厅里,有信访局的工作人员的电动自行车在充电的现象,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襄阳市信访局还没有认真贯彻落实执行《意见》,反映了贯彻落实执行《意见》,不是那么简单的,还有很大的难度,也反映了一些网民对《意见》中“不受理越级上访”的反对声,不是一点道理都没有的。

 

3月18日,本人在中国石化河南油田分公司党校讲授《精细化管理》。3月17日,在中国石化河南油田分公司党校的时候,从网上看到化名为“我是襄阳人”、“襄阳2014”、“啄木鸟-1”的匿名者3月17日在中华论坛、天涯社区、凯迪社区、荆楚网襄阳论坛等散布的网络造谣帖,当晚,本人就撰写、发布了《卑鄙、违法造谣的“我是襄阳人”、“襄阳2014”有辱襄阳》,对该匿名者的网络造谣,逐条予以驳斥,并将网上发布《卑鄙、违法造谣的“我是襄阳人”、“襄阳2014”有辱襄阳》的信息,通过手机短信,发给襄阳市纪委的相关领导。
 
 
 
 
3月19日下午,本人也将“我是襄阳人”匿名造谣的事情,通过短信告知了中化六建的上级单位——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我认为,此造谣者的目的有两个:一、败坏刘先明的名声;二、干扰、破坏来之不易的和解。
 
3月19日晚,《新闻联播》报道,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
《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指出,
各级党委政法委要进一步明确在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中的职能定位,重点抓好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宏观协调等工作。
各级政法机关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统筹解决信访群众的法律问题和实际困难。对于因执法问题给当事人造成伤害或损失的,依法予以纠错、补偿。
对经复议、审理、复核,确属错案、瑕疵案的,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
 
应上海交通大学某培训基地的邀请,本人3月29日将为江苏一家企业讲授《精细化管理》;3月21日上午,在编制拟于3月29日讲授的《精细化管理》课件的同时,从国家信访局的网站上看到襄阳市信访局3月19日出具的关于上述2“车”问题的《答复意见书》,内容如下:
 
答复意见书
编号:42455151395196621257
刘先明同志:您好!
根据您提出的信访事项,我局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目前我局已责成相关人员改正此问题,杜绝此情况的再次发生。

结合《新闻联播》3月19日报道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以及襄阳市信访局3月19日出具的《答复意见书》,我认为并希望:襄阳市委、政法委、机关工委、襄阳纪委,以及襄阳市信访局,都有必要从贯彻落实好中央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的高度出发,督促襄阳中院尽快落实好《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借鉴和学习襄阳市信访局对上述2“车”问题的改正,早日彻底地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早日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