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中院又“1”低级错,再扇湖北高院院长一嘴巴


襄阳中院又“1”低级错,再扇湖北高院院长一嘴巴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4年3月16日
2013年9月5日,本人撰写、发布了《襄阳中院一个低级错,扇了省高院院长一嘴巴》一文,文中写道:
9月5日,再看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时,看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聘用书记员名单公示”,其中的联系电话是“0703692613。”,显然,是少了一个“1”。
 
 
8月28日,湖北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李静到襄阳法院调研指导工作时曾说:襄阳法院抓队伍建设的态度非常坚决、标准非常高、力度非常大。
 
按照李静“标准非常高”的说法,“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聘用书记员名单公示”中的联系电话少了一个“1”,是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标准非常高”的体现吗?这不是正好扇了李静一嘴巴吗?
 
2014年3月15日,本人撰写、发布了《襄阳中院如何践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一文,文中写道:
2014年2月26日下午3点,曾偏信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枉法伪证的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本人和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在一起,就十年前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枉法伪证、而导致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错审的劳动纠纷一案,进行了第一次调解。
这一跨越了十年多的调解,来之不易!调解气氛和结果很好,三方都同意调解;本人提出和解的两个要求(即:一、撤销2002年10月30日做出的解除刘先明劳动合同的错误决定。二、希望和建议中化六建依据党纪国法和企业规章制度,对于过去个别领导的恶意动机和错误做法,进行严肃处理),也得到了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当场认可,评价为“不过分”,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代表也说“刘先明和中化六建之间没有解不开的深仇大恨,可以和解,同意和解。”,“相关个别人已经感到难受了,相当于受到处理了”,十年前的冤假错案终于得到了查实和纠正。
关于和解的操作细节问题,2月26日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代表承诺“一周内答复”,可是,时间已过了两周多,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还没有给出答复。
2011年7月27日,本人曾曝光了《关于邀请刘先明同志出任中国经济贸易促进会副会长的邀请函》;2014年3月14日,新华网、人民网等众多网媒转发了《中国青年报》3月14日发表的《卖奖的“国字头”协会》一文,该文提到了本人两年多以前对中国经济贸易促进会的曝光。我认为,不论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是否背叛2月26日口头达成的和解意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都有责任和义务,去践行2013年7月4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和周强2014年3月10日所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精神,坚决纠正这一起已经发现的错案,使正义最终得以实现、受害者得到赔偿、责任者受到追究,并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责任倒查、有责必究,而不应该以超过两年的时间为借口,去回避、掩盖自己的错审和失职,让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违法者、枉法伪证者逃脱法律的惩处。
 
3月15日晚,在襄阳中院的腾讯微博上,本人发私信和发表评论,告知襄阳中院,本人多网发布《襄阳中院如何践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一文,也浏览了襄阳中院3月14日09:10发布的一条微博:
【周强: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3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召开会议,传达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主持会议并讲话,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http://url.cn/RmmNDW
 
 
“3日下午”?我以为是我的眼睛花了,于是,放大地看,还是“3日下午”。显然,“3”的前面,明显少了“1”,应该是“13日下午”。看了3月14日《人民法院报》的原文后,也确定是“13日下午”。
因为襄阳中院曾偏信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枉法伪证而错审,已经有一系列的错,接连被刘先明曝光、揭批;在网上,襄阳中院重蹈覆辙,再犯缺“1”的错,又被刘先明揪批,这实在是太有趣了。襄阳中院又出这“1”低级错,不是又扇了省高院院长的一嘴巴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