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经过21年(1993年开始研究)的研究论证,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终于面世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权益的重要措施,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作为普通老百姓最为关心的是自己存在银行里的存款,一旦银行破产等出现风险,能够在第一时间里得到多少赔付。《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央行网站)。超过50万元存款部分需要等到破产银行资产清算后,按照一般债务清偿顺利予以清偿。
那是不是说50万元以上存款就彻底损失、兑付无望了?非也,包括最为发达的美国在内,出问题的一般是中小银行,而处理这些银行的第一选择一般是由大银行兼并或者接管,这样百姓的存款就自然而然转移到接管的大银行里予以兑付。只有偏远的小银行,确实没有银行接管收购了才走向最终破产赔付这一步。中国目前中小银行特别是民营银行是少数,出现问题被大银行兼并接管重组的几率很大。从目前看,储户的全部存款风险不大。
当然,为了防止万一银行倒闭后给50万元以上存款带来的及时兑付风险。存款人应该坚持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的原理。《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明确指出: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如果存款人存款资金超过50万元,最佳选择是不放在一家银行,而是放在多家银行为宜。这样就规避了仅赔付50万元最高限额的风险。
关于50万元最高赔付额度是否合适的问题,笔者认为,从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增加前景的前瞻性分析来说,50万元最高赔付额度确实偏低,确有提升空间。建议不妨一次性提高到100万元,在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稳定两大职能基础上,增加银行吸收存款的吸引力,其实更加有利于稳定金融秩序。
美国2008年金融危机后,存款保险额度由原定的10万美元提高到25万美元,按照当前汇率相当于人民币153万。但必须注意的是,除联邦一级设立的三家保险存款公司外,美国的个别州也对银行存款提供保险。要么承担参加联邦保险公司银行客户超过存款赔付限额以上存款的保险赔付,要么对未参加保险的非会员银行,承保其全部存款余额。一些银行为了吸引存款人,又额外参加了商业性保险。美国基本形成了联邦保险、州保险和商业保险三重存款保险保障。加上,银行倒闭清算后作为一般债务偿还储户存款等。虽然美国联邦保险设定最高赔付额度为25万美元,其实大部分存款都可以得到全额赔付。
这里面需要提醒民众注意的是,存款保险不是大众存款人缴纳保费投保,而是金融机构按规定交纳保费,其本质是使得吸收民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保证支付存款人存款的险种。这一点大众存款人尽管放心,你一分钱保费也不用交,而存款却按照规定限额赔付你。
关于同业存款、银行理财产品以及余额宝等宝宝类基金是否需要实行类似于存款保险这样的制度,尽管有研究和探讨的余地,但是现阶段可能性不大。同业存款一般是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和存放,都是短暂性的货币资金,主体是强势群体,没有必要列入到存款保险范围之内。这是《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将同业存款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的原因。
银行理财产品、余额宝等宝宝类互联网金融产品属于理财投资性质。既然是投资,就要自担投资风险。同时,投资金融产品的购买对象相对于储户是强势和小众的。因此,不应该由国家设计专门金融风险保护制度来兜底。
当然,说有研究和讨论余地是指,美国于2010年7月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更加严苛的完善。其中一条是,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不再依据银行的国内存款总量,而是依据银行的总体负债来征收保费。存款保险制度向着对参保银行更加严苛,对储户保障能力更强的方向大踏步迈去。这对于约束银行盲目负债发展,增加存款基金保险机构赔付能力都大有裨益,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