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韩国《朝鲜日报》援引韩国法务部5日发布的消息,一位来自中国广东的20岁留学生宋某在申请由语言研修签证(D5)更换为一般留学生签证(D2)时被举报有“利敌”行为,最终遭到驱逐出境。
对于这位中国留学生的被逐,网上众说纷纭,有说冤的,也有不以为然的。
那么,宋某被逐到底冤不冤?
按照韩国媒体引述韩国法务部移民特殊调查队的说法,宋某不仅在韩留学期间多次参加亲朝示威活动,且其住处被发现数百张内容为要求韩国总统朴槿惠下台的宣传品,因此被认定违反了《国家保安法》。
韩国《国家保安法》制订于朝鲜战争一触即发的1948年,主要内容为“取缔并禁止如下团体个人或不法行为”:反国家团体、反国家活动,主动支持反国家活动,金钱上支持反国家活动,潜伏于国内的反国家团体成员,称赞或鼓励反国家团体的行为,与反国家团体进行通信交流,为反国家团体成员提供便利,未经政府许可私自与朝鲜人员往来,明知反国家团体人员存在或反国家行为存在而不告发,私自放弃特殊职务,等等。可以说,《国家保安法》本质上就是针对朝鲜的一部“戒严法”,而在朝鲜南北方仅有停战协定而无和约的背景下,朝鲜本身就被视作“反国家团体”,以此衡量,宋某的许多行为自然会被韩方视作“不法”。
在漫长的军政府时代,“利敌”和违反《国家保安法》可能意味着牢狱之灾,甚至杀身之祸,自不待言;即便在韩国成为民主化国家后,《国家保安法》也依旧约束着韩国人和在韩侨民的言行,相应惩罚虽然明显减轻,但依旧存在。如2001年3月3名首尔大学生在学校成立左翼社团,被以违反此法为由拘捕;同年12月首尔大学生命科学院学生朴善雅在学校设“焚香所”悼念金正日被以违反此法为由刑拘;2012年2月10日韩国民间组织“和平统一运动”成员朴政全因在推特上发表亲朝言论,被以违反此法为由刑拘;前不久仁川亚运会期间,两名在赛场兜售朝鲜国旗的中国侨民被处以没收“敌对物品”,所依据的同样是《国家保安法》。
入乡随俗,在国外生活、工作和学习,遵守驻在国法律法规是应尽的义务,个人持怎样的观点、主张、信仰,当然是本人的自由,但这些观点、主张和信仰,都只能在合法的范畴内信守和表达,否则,被驻在国用法律条文约束、处罚,也就只能无话可说。正如一些韩国评论员所言,在“后军政府时代”韩方对《国家保安法》的执行力度已大大减轻,对外国人尤其如此,宋某虽被认为“故意”、“并非一般性参与”,也仅仅驱逐而未起诉,而那两位兜售朝鲜国旗的中国侨民则更因“仅意在牟利”而只是被没收了货物。
平心而论,性质上属于“戒严法”的《国家保安法》,在和平、民主的当今时代继续生效,的确存在许多可议之处,这一法案因特殊历史原因而存在太多主观随意性,自诞生至今一直受到许多批评,2004年卢武铉任总统期间,更力推废除或修改这一法律,时至今日,讨论修改这一不合时宜法规的言论,在韩国不绝于耳。但法律的存废,是驻在国政府、民代机构、法律界和国民的事,侨民、留学生只是驻在国的“客人”,有遵守现行法律的义务,却并没有修改他国现行法律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