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靠制度监管确保P2P网贷规范发展


 P2P网贷平台的迅速兴起,给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以及个人低成本便捷融资提供了便利,同时也给各类资金尤其是家庭与个人闲散资金进行投资提供了一个便捷通道。借助互联网信息传播技术与金融嫁接,由市场需求催发出了供给,而供给将进一步放大需求,这即是建立在技术进步之上的“供给创造”。“供给创造”能力正是市场活力的重要体现之一,P2P的出现也让人们看到了包括金融业在内的服务业创新的又一个闪亮之处。笔者认为应当从这一高度看待P2P以及包括余额宝、众筹、第三方支付等在内的一系列的网络金融创新。

 

P2P的作用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P2P的功能在于其将信贷与理财紧密连结起来,为市场投、融资需求主体架起了直接沟通的桥梁,尤其是对于中小投融资需求者而言意义重大,由于门槛的限制,中小资金与投资需求者通常被隔离在传统的银行、证券、信托等主流渠道之外,P2P的出现给其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其次,P2P的出现可以大大降低中小企业借贷成本,由于互联网在消除信息不对称、不充分方面的天然优势,其在降低融、投资双方搜寻、匹配成本方面能够发挥巨大的作用,在交易与信息透明方面也较之传统民间借贷更为可靠,因而在推动民间借贷行为使之朝着规范有序方向运行方面,也可以发挥巨大作用。第三,从全社会角度来看,P2P的出现可以起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促进全社会资金资本化,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方面发挥巨大的功效,使全民创业与全民投资成为可能。

 

P2P发展也不可避免地伴随出现一些问题,呼唤制度优化与金融监管的及时跟进。从已经发生的一些案例来看,有两个问题最为引人关注:一是P2P平台“跑路”(网络平台创办人携款逃跑)问题,一是P2P运行与管理不善发生支付不能引发投资人提款困难的问题。有媒体披露,自2012P2P信贷理财业务迅速扩张以来,每年均有一些平台创办者“跑路”事件发生,成为P2P发展过程中、引起广泛关注的一个突出问题。有统计显示,2014年以来,全国共计有140P2P平台创办人出现“失联”或者发生提现困难问题。

 

观察而言,这两大现象的出现有主观恶意欺诈问题,也有平台缺乏相应的资质(如资金、技术与人才等)而经营与管理不善方面的原因。从一些公开的信息来看,这两大问题大都出现在P2P平台设立之后不久,一般110个月之内,而笔者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应当还会有一种风险,那就是融资人因各类主、客观原因无法偿付到期借款,由此引发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最终将P2P平台也拖入其中的问题。对于P2P这一互联网金融创新,对于无论是恶意欺诈等主观原因,还是非主观原因带来的各类问题,显然需要建立系统性的制度体系进行规范监管。

 

从制度建设角度来看,P2P平台目前已经出现的问题,首先有平台设立准入门槛过低方面的原因。各类公开信息显示,发生“跑路”的平台公司注册类型多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这两种注册相对容易,门槛较低,平台开通之后立即可以开展P2P业务,同时“跑路”公司无一例外地没有进行资金的第三方存管,资金存留于平台甚至是私人账户,为“跑路”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目前,业界对于涉及客户资金能否滞留于P2P平台以及如何进行监管尚存在一些争议(比如支付宝、余额宝等均存在类似问题),而P2P“跑路”事件暴露之后日益清晰地昭示着监管方向:对于涉及客户资金存储的准金融平台公司,需要引入强有力的担保机制与保证金制度(无论是自身或者第三方)进行保障,或者引入第三方存管进行保障与严格监管,方能保证此类业务的健康开展。而这两个机制的建立均预示着准入门槛的大幅提高,鉴于P2P存贷款业务性质方面的原因,这种门槛的设置显然是必需的。

 

“跑路”发生的第二个方面的原因暴露出P2P平台违规成本过低,这也是目前我国普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平台老板卷款“跑路”属于典型的恶意欺诈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必须进行严厉惩戒,采取包括诚信记录在内的各种措施大幅提高其违法成本,方能起到有效威慑作用。遗憾的是,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体系远不完善,一些欺诈行为人之所以敢于如此铤而走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建立在诚信记录之上的后续惩戒力度远远不够,违法成本过低。可以想见,如果我国也能象发达国家那样,一个人一旦发生任何恶意的重大欺诈行为,其信用污点将会长久记录保存,对行为人其后的任何经济活动都将产生影响,需要付出巨大的甚至是终生的代价进行弥补,如此,这种赤裸裸的恶意欺诈现象就将会大为减少。

 

P2P规范监管问题,笔者的建议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平台主体准入方面应当按业务性质进行分类管理,对于单纯的互联网信息提供公司可以设置较低的门槛,但涉及客户资金流入流出与存储的业务则需要设置相应级别的注册资本门槛,或者引入担保、第三方存管等条件,方能开展相应业务。

 

二是建立与完善详尽、完善、严密的个人诚信记录、存管、查询等征信体系与平台,详尽、准确保存每一个公民的个人诚信记录,让恶意欺诈者付出巨大成本,让遵纪守法者享受诚信红利,有效控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类似道德风险,对违法乱纪者保持巨大威慑。关于这一点,可资参考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建立的个人与家庭购房贷款记录与个人信用卡消费信用记录等征信系统,由此也可以看出,这一制度在技术上是完全没有任何障碍的,余下的是决策与监管部门推进的决心。

 

其三,由于P2P本身业务所具有的信贷性质,无论是平台公司自身或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引入第三方存管制度,笔者建议还应当引入存款保险制度进行再保障,对业务涉及资金进行信用保全,确保当平台与第三方出现支出困难时不致发生挤兑现象,当然这一建议可以纳入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体系建设一并进行考虑。

 

(本文刊载于同日《中国证券报》,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