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份开始实施的财税法规


   中央法规: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条例》建立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公示制度。明确企业年度报告的报送期间、公示程序和公示载体,并把年度报告内容限定为能够直接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基本信息,而对于企业资产总额等信息,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公示。为便于社会公众及时了解企业情况,规定企业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加大税收支持,在现行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基础上,从今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将月销售额2-3万元的也纳入暂免征税范围。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税务总局发布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式进行调整,以满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需要。

 

  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完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促进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知识结构科学合理,充分发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在会计市场准入中的作用,财政部近日公布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加快税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促进税收法治建设,规范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形成良好、诚信的社会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税务总局制定和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更好地服务于纳税人。

 

  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决定将现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全国统一实施。此项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明确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的,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应以债券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收益后的余额确定。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为全部收益,包括利息收入。

 

  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此次修订并重新发布《办法》,重点做了两个方面的补充和调整。一是结合营改增试点推行进度,在跨境服务类别中补充了邮政服务、收派服务和电信服务;二是吸收了税企双方对原《办法》提出的建议,在办税流程、备案资料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发布的《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受到了地方各级行政单位财务人员的高度关注,这恰是因其将焦点对准了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并提出了诸多切实有效的加强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措施,进一步完善了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从“进口”到“出口”的全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