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女士拥有某银行的一张银行卡。2012年4月19日,刘女士在卡里存了5万元。2013年1月28日,她去银行取钱时才发现卡里钱没有了。查过才发现,在。2012年12月4日晚上7时许,有人在银行的ATM机分4次取款2万元,次日上午的11时,又以同样方式分5次取款2.8万元。刘女士发现自己没有取款和消费,卡在自己手上,且并未告知过任何人密码,遂赶紧向警方报案。警方在去银行提取监控录像时,因为距离交易时间太久,存款被取时的监控录像已被
那么,对刘女士钱的丢失,银行有没有责任呢?
律师评析 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冉缤解析本案认为:
银行作为银行卡的发行者,不论冒领人如何获得持卡人的密码,金融交易系统未能识别自己发行的银行卡的真伪,允许银行卡、账号和密码三者不一致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导致刘女士的存款被他人盗取,这表明被告银行的交易安全系统存在重大缺陷,应对刘女士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密码是刘女士个人所设置和保管,刘女士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银行卡密码是因银行的过错而泄露的,且无法解释密码如何为他人所知晓,因此不能排除自己无意泄露密码的可能。刘女士未尽谨慎之责,也应负一定过错责任。因此,刘女士应承担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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