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先生与张小姐在2010年确立了恋爱关系。双方在恋爱过程中感情良好,很快谈及结婚事宜,当时张小姐提出想拥有一辆小轿车。2011年3月20日,刘先生与张小姐一起到汽博中心市场考察,张小姐选中了一辆骐达轿车,刘先生支付了车款。车辆所有人登记在张小姐名下。之后我和被告因生活方式和家庭理念发生分歧,2012年10月,张小姐提出终止恋爱关系,但对刘先生提出返还汽车的请求明确拒绝。
为此,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车款12万元。
律师评析 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冉缤解析本案认为:
原告刘先生与被告张小姐在恋爱期间一同去购买汽车,所买之车虽然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实际付款人为原告,原告用大额钱款支付购车款并将该车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行为,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即原告馈赠财产给被告以使双方保持恋爱关系,并最终结婚,被告接受了该财产应视为其接受了附加的条件,后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被告作为受赠一方,接受了数额较大的财产但并未与原告结婚。
但是,主张返还权利的刘先生应对自己支付车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向人民法院证明该汽车是在双方恋爱期间自己购置并赠送给对方的。在本案中,原告刘先生只要能提供银行卡流水清单的证据证明汽车是自己出资的,就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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