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两高关于网络犯罪的最新解释认定,虚拟网络也属于公共场所。也就是说一个在哈尔滨、一个在新疆伊犁、一个在海南三亚同时上网评论某件事情,引起网上围观,就有可能属于网上聚众闹事,犯寻衅滋事罪而被判刑。
依照此理,我强烈建议两高把同样属于虚拟空间的梦境认定为公共场所,其理由如下:
第一,做梦是由人来完成的,而人不是绝对孤立的个体,而是有社会属性的,人会有将梦境中的内容传播他人知晓的行动,形成对社会有影响的行为;
第二,人做梦的情景往往不会只有一个人,而是有很多自己熟悉和不熟悉的人在一起,这在梦境中构成了一个群体社会,做梦人在梦中的行为会对这个群体社会构成影响;
第三,做梦人在构成梦的事实时,未经征求被入梦境的人的许可,违背了他人真实意愿,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尤其是青少年中大量的涉及性梦的行为,完全违背被入梦人的意愿。
第四,做梦人做梦所处的场所,主要是床、沙发、长凳、桌面、流浪汉所处的桥洞、各种公共交通工具、被盖等都是公共企业生产的,尤其是桥洞、公共交通工具本身就是公共场所。
以上理由十分充分、正当,为了更坚决地打击利用梦境诬陷、迫害、侵犯他人的不法行为,为了防范不法分子在梦境中寻衅滋事,为了彻底实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望两高把梦境也认定为公共场所。
强烈建议两高把梦境也列为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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