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化网络要“司法解释”更要网民“自省”!


 净化网络要“司法解释”更要网民“自省”!

9月9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法制网2013年9月9日

可以肯定的说,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不仅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的便利,也让人们在虚拟的世界中获得了一种高度自由的享受。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互联网给我们我们的生活带来便捷、让我们获得享受的同时,也给一些人造谣、传谣提供了空间和渠道。

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日渐增多,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造谣诽谤的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比如有人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有人利用社会敏感热点问题,借题发挥,炮制谣言,误导民众,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事件;有人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负面信息相要挟,索取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财物,聚敛钱财。社会上甚至还出现了一些专门从事造谣、炒作、“删帖”等活动的所谓“网络公关公司”、“策划营销组织”及“网络推手”。

俗话说,“妖言惑众”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纷纷发声要求依法严惩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造谣诽谤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语境之下,8月中旬开始,全国公安系统开展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活动。但由此引发的质疑也随之而来。比如,打击谣言是否会出现“跑偏”?“什么是谣言”,造成了多大危害,给予多重的处罚?因而“两院”这个总共10条的司法解释,不仅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尺

《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行为方式,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同时也明确了“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不构成诽谤罪。”正所谓“新松恨不高千尺,恶竹应须斩万竿”司法解释的出台,适应了新形势下同网络犯罪作斗争的迫切需要也是保障公民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需要。

然而,让网络谣言成为无本之木、无水之源,单短短的十条司法解释还远远不够在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的程中,每个网民都有责任和义务阻止网络谣言的传播,都有责任和义务来遏制网络谣言的蔓延。

(李吉明2013年9月10日于河南新乡 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