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付杰律师:七年房产梦破碎
最近的一个案件与我一直谈论的善意取得理论有关。事情经过虽然有七年之久,但房屋买卖因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要件而不适用善意取得。最终,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基本案情】
2005年,季女士花17万元向刘明(化名)买了位于上海市金桥镇一栋混合结构四层房屋。让她想不到的是,7年后刘明的父亲刘老根(化名)找上门来,要求拿回房子。原来,这幢楼是刘老根于1996年建造的。2000年,刘老根与妻子离婚后,出外谋生。2003年,该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被刘老根两个儿子更改在各自的名下,然后卖给了季女士。季女士入住该房屋后,始终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她没有想到,住了7年的房子,这“板上钉钉”的事,竟然还会发生变故。季女士拒绝了刘老根的要求。刘老根上诉到法院,要求季女士搬离房子。
【庭审情况】
刘老根称,自己回家时才发现房子已被儿子刘明私自卖给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律师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
张付杰律师表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本案中,刘明转让这栋房子时,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这使得
据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