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中国证监会成立了证券法修改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为下一步配合立法机关做好证券法修订准备工作。而对于证券法如何修改,证监会已初步形成相关的思路建议。
证监会初步形成的修改完善证券法的思路建议包括十个方面的内容,有涉及多层次市场制度的,有关于证券公开发行制度的,也有事关退市制度的,还有关于完善民事赔偿制度的,以及完善监管执法制度的等。如果按照证监会的思路建议,上述十个方面的内容都能得到完善,证券法的修改无疑将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证券法》自1997年7月1日实施以来的16年间,只有在2005年时进行了重大修订。而在经过股改之后,我国资本市场已发生“翻天覆地”般的变化。如今的中国资本市场,不仅上市公司、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小投资者等的规模与原先相比早已不可同日而语,而且多层次资本市场已趋雏形,市场创新异常活跃,在全球资本市场上的影响力也日益显现。而现行的《证券法》已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基本要求,对其进行大修亦是时不我待。
尽管证监会已形成初步的思路建议,但证券法大修时是否会采纳,则是其无法掌控的。笔者以为,证券法修订,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不能只讲国情,不讲现实,更不能脱离了现实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与弊端。
A股市场诞生20余年来,暴涨暴跌与大起大落是其一大真实的写照。其中,市场违规行为异常猖獗与投资者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常常成为千夫所指。客观上,2010年至2012年A股连续三年“熊霸全球”,与之不无关系。因此,证券法大修时在兼顾证监会思路建议十个方面内容的同时,也要有针对性,更要有所侧重。
比如,在完善退市制度方面,证监会建议调整以连续亏损为核心的退市标准,回归不再符合上市条件,不再具有相应流动性要求,对投资者权益可能产生现实损害的企业,应当退出相应层次市场交易的退市制度本义。如果按照这个“标准”,感觉是“泛泛而谈”,像万福生科这样通过造假实现上市的企业,仍然存在继续混迹于市场而不会“被退市”的可能。而鉴于A股市场频现包装造假粉饰业绩上市的事实,对《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大修时,应明确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实现上市的,应责令其立即无条件地退市,由相关单位与责任人员承担司法责任,并赔偿投资者的所有损失。
再如在完善民事赔偿制度方面,证监会建议在总结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经验基础上,建立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统一证券侵权法律制度。让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者付出代价是必要的,但监管部门对于市场呼吁已久的集团诉讼制度只字不提,显然是有失偏颇的。对违规者进行打击,严惩市场上的违规行为,仅仅依靠投资者的“单打独斗”,一方面无法形成合力,另一方面也常常达不到维权与惩罚违规者的效果。如果推出集团诉讼制度,那么投资者维权的成本无形中将会降低,其维权的积极性将极大地高涨,也能对违规者形成巨大的威慑力。而且,有了集团诉讼制度后,市场上的违规行为必然会有所收敛,反过来又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证券法到底会如何修订,在市场关注的欺诈上市、集团诉讼制度等方面是否会有所突破,我们不妨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