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滥用导致民企被踢皮球
文/张建玲
民营企业榆林市沙驼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沙驼公司”)董事长史玉华10年前遭遇车祸后,沙驼公司因当地政府主管领导的行政干预而遭遇集体企业性质的榆林市氮肥厂综合分厂(以下简称“综合分厂”)的侵占,紧接着,国有企业榆林市氮肥厂(以下简称“氮肥厂”)又陆陆续续强行蚕食沙驼公司的数千万财产;而在长达十年的漫长时间里,沙驼公司一直走在维权的艰辛坎坷的崎岖路上,越走越难,越走越复杂……
沙驼公司当初毫无预兆的被氮肥厂强行接管,原班管理人员被全部赶走,甚至连沙驼公司的牌子都被换了。就算沙驼公司的创始人出身于氮肥厂,那也不代表属于民企的沙驼公司就归氮肥厂。带着对氮肥厂满腔的愤怒和不满,也带着满腹的悲伤和委屈,沙驼公司曾经多次拨打110求助,多次向政府相关部门求助,可总是得不到有效处理,相关部门互相推诿,认为这是氮肥厂内部纠纷。几年来,沙驼公司被各个部门向皮球一样踢来踢去,而需要解决的事情仍然停在原点。
忍无可忍的沙驼公司五年前终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将氮肥厂、综合分厂告上了法庭,走上司法救济的维权之道。而在这条道路上,沙驼公司看到了比之前更多的世间丑恶,原本简单的案件也愈发复杂,从简单的企业间纠纷牵扯到与公权力的对峙。
本来只是沙驼公司和氮肥厂、综合分厂之间的官司,后来,榆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带着对沙驼公司的《产权界定报告》插脚进来,榆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榆阳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也携着撤销沙驼公司工商登记的行政处罚的决定书被卷进来。如今,沙驼公司屡遭不公待遇,除了要从氮肥厂、综合分厂找回损失外,还要从市国资委、工商局处讨回公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一切,都使长期奔波的沙驼公司疲于奔命、殚精竭虑,但他们能做的只有坚持。
政府两职能部门的勾兑
在2009年12月沙驼公司和氮肥厂、综合分厂的二审诉讼过程中,氮肥厂冷不丁的拿出了所谓的新证据,其中之一就是市国资委委托陕西省西安市新时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会计所”)所做的(2009)040号《产权界定报告》,此报告上声称沙驼公司属于集体企业综合分厂,因此,沙驼公司的企业性质是国有。但凡有逻辑的人都会发现《产权界定报告》语言前后矛盾,沙驼公司的企业性质一会儿被说成集体所有,一会儿被说成国有。这份报告是对沙驼公司做的产权界定,而作为沙驼公司董事长的史玉华之前从未见过这份报告,也没有见过对沙驼公司进行产权界定的两位注册会计师石文通、郝佩英,更别说向其提供真实、合法的材料了,那么这份《产权界定报告》必然是虚假伪造的。
更何况,根据我国2009年5月1日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市国资委根本没有资格对其进行产权界定,更别说委托中介了。而且经调查发现,该会计所的经营范围也不包括产权界定。那么,市国资委越权界定产权居心何在?而委托远在600公里外的会计所而非本市的中介,目的何在?该会计所此次所收取的界定费高出市场行情价15倍,其中猫腻又是什么?
而就这样一份让人心生质疑、漏洞百出的《产权界定报告》让沙驼公司在这次二审中一败涂地。带着败诉的愤怒和失望,带着这份虚假矛盾的《产权界定报告》,也带着种种疑问,沙驼公司找到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希望其能够主持公道。然而令沙驼公司没想到的是,省国资委却辩称,与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只是指导的职能,没有其他的监管职能,且他们不属于榆林市政府国资委的上级机关,榆林市国资委的上级机关是榆林市人民政府。希冀以此来摆脱干系。但是,根据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换言之,市国资委做错了事,省国资委有义务对其进行监督教育,并承担责任。而省国资委给沙驼公司的行为却是逃避责任、毫不作为,如此没有担当、没有魄力,令其心寒。
氮肥厂拿出的“新证据”还有榆林市工商局榆阳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于2009年11月根据《产权界定报告》对沙驼公司作出的榆阳工商处字(2009)第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沙驼公司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为由,撤销了沙驼公司的工商登记。这份关系到沙驼公司生死存亡的决定书,在此次庭审之前,沙驼公司根本没看过,更不知道自己的工商登记已被撤消了,更别说对这个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享有法律赋予的陈述、申辩等的权利了。
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沙驼公司1998年成立,至2009年已有11年之久,按照法律规定,不管当年是否提供虚假材料都不应予以追究。是什么让工商局不仅在程序上违法,而且在执行上也违背法律的情况下,非要作出这份行政处罚决定呢?又为什么不早作出,偏要在沙驼公司和氮肥厂“火拼”的时候作出,给以沙驼公司致命的打击。
对于其程序违法,工商局辩称,在作出行政处罚书之前,曾经对沙驼公司给过通知,并且沙驼公司也在送达回执书上签过名、盖过章。研究其回执书,签字的是综合分厂的副厂长李长富,连公章都是伪造的。李长富根本不是沙驼公司的股东,难道工商局不知道吗?还是根本不看是谁签的字?亦或是串通好的刻意而为?毕竟这些资料在工商登记上都有的,工商登记上的沙驼公司法定代表人自始至终都是史玉华。工商局的此举倒是和氮肥厂的辩称“不谋而合”,氮肥厂声称,史玉华已经由氮发的内部文件免去职务,综合分厂负责人刘琦才是对外代表沙驼公司的合法法定代表人。难道真的是由氮肥厂说了算?工商登记就是空气?
工商局此举实在太不负责任了,愧对人民赋予的公权力,然而更令人们失望的是,原本2010年11月16日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工商局撤销之前的行政处罚决定,然而,在之后沙驼公司诉榆林市国资委请求撤销“榆政国资函(2009)第19号”《榆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榆林市沙驼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产权界定结论的函》的过程中,却又遭遇了与已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件内容一模一样的榆阳工商处字(2011)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工商局居然做出此等“换汤不换药”的事。
“烫手山芋”无人接管,沙驼公司被踢皮球
沙驼公司被强行霸占以来,一直奔走在维权的路上,先寻求行政救济,行政救济不行,再来司法救济,司法救济遥遥无期,又寻求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双管齐下……不管怎样,这10年来,沙驼公司一直被当做“烫手山芋”一样扔来扔去。这些年,沙驼公司找过榆林市人民政府、榆林市石化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监督局、陕西省国资委,但所有部门都摆出一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架势,相互推诿,不肯为沙驼公司说句公道话。光是为申请《产权界定报告》行政复议一事,就已让沙驼公司跑断了腿。
2010年1月5日,沙驼公司董事长史玉华和其代理律师来到陕西省财政厅,在相关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到省财政厅会计处陈述情况,申请省财政厅会计处对陕西新时代会计师事务所的违法产权界定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接待的工作人员看完材料后说:“我们会计处只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登记前置审批,不负责执业情况的质量评估,超出执业范围的应当由工商部门查处,你们去省监督检查局检查一处找王拥军或者王强处长。”史玉华等人解释道:“会计处的职责是管理本省会计工作,指导和监督本省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我们的申请应该是你处的工作。”该工作人员闪烁其词,直言应当由工商部门查处。
无奈之下,史玉华等人只好来到省监督检查局找王强处长,王处长听明来意后说:“你们先把材料留下,具体负责的小王(王拥军)不在,送孩子去医院了,等我们研究后给答复。”
没过多久,史玉华等人就等来了所谓的“答复”,这次是和王强处长、副处长以及王拥军等人面谈。对于史玉华等人要求撤销《产权界定报告》的申请,该副处长回复说:“我们无法达到你们的要求,要我们撤销,这不是驳了国资委的脸吗?”王处长也接着说:“对于这种产权界定报告我们还是头一次遇到,我们也联系了国家财政部和国务院国资委,他们让我们这样解释,对于这种情况我们部门也没有职权、没义务。我们只负责虚假的审计、验资报告进行查处,你们可以去法院进入司法程序解决。”王拥军也立即补充道:“你们选择司法程序多有力度啊,法院的判决效力多高,我们可以依据法院的判决作出相应的措施,所以对于你们的要求我们不能接受。”两个多小时的谈话,无果而终。
省监督检查局的回复让史玉华等人愤怒、憋闷,无语之下,他们又来到了省国资委,要求对市国资委进行行政复议。接待的工作人员“义正言辞”的说:“我们和榆林市国资委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存在上下级的关系,我们国资委受本级政府的领导,榆林市国资委的领导部门是榆林市政府,我们国资委只有指导的职能,不具有具体管理职能。”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省国资委对市国资委除了指导职能外,还有监督的职能。那么,在此的监督职能,省国资委没有履行。面对史玉华等人的质疑。该工作人员含糊的解释道:“这是有争议的,都在研究……”
光一个撤销《产权界定报告》的申请,就如此劳心费神,而毫无结果,可见沙驼公司被当做“皮球”踢得多无可奈何。很多时候,史玉华都会想起那位副处长的话“这不是驳了国资委的脸吗?”。感到深深的失望和无奈,难道真的是“官官相护”,无地说理了吗?
法院援引法规无据可依,虚假证据不经查实做判决
沙驼公司维权之路之所以“路漫漫而修远兮”,很大一个原因是法院的不公正,或许是碍于公权力的威慑,不管沙驼公司的理由有多充分,证据有多严谨,也不管被告的证据有多少漏洞,法院都会以被告的证据为据,判处沙驼公司败诉。
在沙驼公司状告氮肥厂、综合分厂的民事案件中,起先本是简单明了清晰的案件,就是氮肥厂趁沙驼公司董事长出车祸住院期间强行霸占沙驼公司,而法院却以原被告之间存在公司财产权属争议,尚须对公司性质及股东身份予以确认,驳回了沙驼公司的诉讼请求。
而在此民事案件的二审中,氮肥厂“趁其不备”拿出了三份所谓的“新证据”,实则并非法律规定的新证据,只不过是在双方争议时段出现的对沙驼公司不利的“证据”。这三份证据是:《产权界定报告》;撤销沙驼公司工商登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部门新给氮肥厂、综合分厂办发的沙驼公司土地证明。这些证据为何不在原被告双方闹上法庭之前出现,偏在一审和二审之间做出这些决定,让沙驼公司在二审之上措手不及?
面对这些决定着沙驼公司“生死存亡”的证据,沙驼公司曾当庭依法多次要求中止审理,法院却完全无视沙驼公司的申请。此外,沙驼公司对以上三个证据进行了质疑,虚假的《产权界定报告》,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沙驼公司的土地证明明明在史玉华手中,氮肥厂为何却有一张新的?对此,法院却没有秉持着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丝毫没有对这些漏洞百出的证据进行查证,而是毫无保留的采纳这些疑点重重的证据,并以此为据作出判决,致使沙驼公司败诉。
法院除了不严谨核实证据,对其调查取证外,还总是无情的驳回沙驼公司的请求。面对扼住沙驼公司命脉的违法证据,沙驼公司要求中止审理,不被允许;发现被告递交的证据上所盖公章有伪造的嫌疑,要求对其印章进行司法鉴定,也不被允许。而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民事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法律依据。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驳回沙驼公司诉讼请求时,却未援引任何法律规定。此外,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而在沙驼公司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状告市国资委时,却三个月之后才得到回复——不予受理,而对为何不予受理,却毫无解释。司法工作者却不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法院断案却不查实有疑问的证据,并对一方总是驳回,一方总是无条件采纳,公平正义何在?难道是“鄙视”别人不够懂法律,还是本身就“藐视”法律?
更荒唐的是,在沙驼公司与市国资委的官司中,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还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而沙驼公司及其代理人连续数天查找了国内各大书店并在国际互联网上多次搜索,至今还没有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规定》这部规范性依据。显然,这是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恶意捏造、独创的一部“规范性文件”依据。法院自己创法律法规,到底在藐视谁?是百姓,还是立法机关?
“溺爱”的孩子怎能成长,迟来的正义也足以抚慰人心
氮肥厂是国有企业,沙驼公司是民营企业,力量的悬殊不言而喻,而公权力的介入,更加拉大了其中的差距,也让赋予其公权力的人民失望。也许权力机关只是想保住并帮助自己的“孩子”,但是否想过这样更不可能让其健康发展,哪一个被溺爱的孩子真正的成长起来过?氮肥厂也不例外,就因为有各个部门单位为其撑腰,2011年8月,沙驼公司获悉氮肥厂已经委托拍卖公司对整个沙驼公司的土地及公司资产进行整体拍卖,此时,沙驼公司的法人主体和资产状况还没有被司法机关最终认定。为何其如此肆无忌惮?这就是“溺爱”的结果,今天只欺负一个民营企业,明天呢?它会将魔爪伸向谁?
而在纠纷中人们最终赖以依靠的法院的“倒向”更是让人民失望透顶。也许法院还要辩白,一切事出有因,那这个是事出何因?2009年,氮肥厂为了得到榆神高速建设办公室给沙驼公司的520万元补偿金,给市国土资源局榆阳分局写了一份承诺书:“根据市政府会议纪要<2009年9月25日第48次>榆阳区法院判书<2008>榆民一初第800号、榆阳市中院二审判书<2009>榆中法民一终审第184号原沙驼公司榆神高速公路拆迁补偿费为榆林市氮肥厂。按市政府纪要要求,与国土榆阳分局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落款为时间为2009年12月6日,而榆阳市中级法院却是在2009年12月21号作出二审判决书<2009>榆中法民一终审第184号文件的。为何氮肥厂会提前半个月预知判决书的内容,连文件号都丝毫不差。若非法院与之勾通,氮肥厂岂能有通天的本领?
老百姓有困难,寻求行政救济,行政部门相互推责,谁都不处理,甚至踢来踢去,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那人民赋予你公权力何用?“公”在何处?寻求司法救济,法院有失公允,不讲事实,不依法律,平头百姓怎敢找其断案?公平正义暗淡无光。
也许被“溺爱”的氮肥厂如今在官司中仍占有上风,但在人民的面前终有一天将倒下,并万劫不复。要知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别让权利欲望惹怒了人民这一汪平静的水,不然后果难以承受。希望各行政部门在以后的处事中,法院在其后的审理中能够有责任心,秉持公平正义的原则,还给沙驼公司一个公道。即便是迟来的正义,也能够给予沙驼公司以莫大的精神抚慰,熄灭其内心地怒火,也让人们看看,人间自有正义在,行恶勾结只能得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