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废除死刑-用“拟制死亡”代替死刑


    废除死刑之缘由,此处不续,纵然我不是废除死刑的支持者,不过看时下之国际形势所趋,现代思想理念所向,势在必行啊,很难阻挡。但是倘若没有了死刑,哪些罪恶深重,以及变态杀手又该怎么惩罚呢,哪些无法根治的杀人狂又该怎么限制呢,这是死刑支持者们的担忧。这种忧虑是大量存在的,而且死刑的威慑力也是存在,一旦废除死刑,在杀人偿命的国家,就如同正义缺了一个角,正义的星空黯然失色。

    我们无法否认,有些罪犯倘若不消灭,不仅不能平人愤,而且一旦再次出狱,还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与涉事者,至少会让那些受害的当事人以及亲属朋友相关的人感到恐惧。对罪犯的教育与改教是有一定的成效,但是不能否认的存在,人力有限,无法像医治肉体疾病一样医治那些罪犯变态的心理,有些罪犯是绝对不能再次释放到社会的。但是除了死刑再没有能消除人们这种正义的愤慨与忧虑的其他的刑罚了。
    除了死刑之外,目前中国还有无期徒刑,可是无期徒刑者,一旦具备某些条件,就可以减为有期徒刑,有期再具备某些条件就会被释放,倘若废除死刑,这之间的空洞该如何弥补,这缺失的正义用什么来填空?
    笔者认为,可以用“拟制死亡”代替死刑,拟制死亡,是指,应该被判死刑的罪的罪人,不执行死刑,而是把他们集中关在特定的监狱,永不释放,假定死亡。拟制死亡之后,这种法律上的假定,推行到现实中,那么在监狱之外的现世中,被判拟制死亡的罪人就已经是死亡的状态,其没有受刑事处罚影响的财产可以被继承,其在世间的身份可以注销,注明“已经死亡”,同时一旦拟制死亡被执行就永远不能释放,并且禁止探监,直到罪人真的死亡。
    在人道与正义之间,我想不出其他平衡的措施,除了拟制死亡,即解决人们对罪大恶极之人的恐惧,从根本上处罚了罪恶滔天的人,又出于某种道义的考虑保留他们的生命,同时保留了刑罚的威慑力。
    刑罚仅仅是是为了消灭犯罪,不是消灭人,这就意味刑罚在现实中仅仅是长期限制性手段,不是一劳永逸的一把火就可以烧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