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公务员法实施,2008年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启动,但是事业单位改革阻力巨大,改革进程步履维艰,2011年《中央出台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事业单位改革才开始向前推进。根据2011年事业单位改革意见,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将分步推进,首先是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其次是在分类的基础上深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根据2011年事业单位改革意见,我国事业单位将分为三类,一类是将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由于相关政策不配套,分类改革首先在参公单位改革中就遇到阻力。依据相关规定,应该参公的事业单位,由于参公后工资改革未配套,事业单位中具备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赞同改革,致使单位不能顺利参与分类改革;纵使已参公的事业单位,由于没有行政级别的中高级技术人员按科员套改工资,影响了这部分人的情绪与工作积极性,进而影响了改革的成效,非旦不能实现李克强总理所说的释放改革红利,反而成改革影响发展。
改革的目的是理顺关系,整合、最优配制资源,进而促进生产力发展,释放改革红利,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而非以甩包袱为目的。参公单位没有行政级别的中高级技术人员按科员套改工资,给人以不尊重知识、不尊重技术乃至有甩包袱之感,而且这一政策有不妥之处:
一、现行参公技术人员工资套改政策依据不足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分三类,分别是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三类人员晋升路径不一,理应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三类人员工资政策没有出台,贸然将参公事业单位没有行政级别的中高级技术人员统一按综合管理类科员套改缺乏依据,当然缺乏说服力,这是引起中高级技术人员不满的原因之一。
二、原先参公工资政策理应有效
2006年之前,事业单位参公后其技术人员工资是按相近行政级别工资套改的,即工程师套正科非,副高套副处非等等。根据有关法理,新法优于旧法,但是在未宣布旧法无效的情况之下,只要旧法不与新法相抵触,旧法依然有效力,政策也应该一样。据此,在未出台参公技术人员工资套改政策之前,先前有关参公工资政策依然有效。
三、现行参公工资政策存在歧视
众所周知,军队技术人员转任地方公务员或参公后,其工资按技术等级相近的行政级别套改,这次参公,工人技术等级亦按相近的行政级别套改,即高等工按副科套改,技师按正科套改,唯独将专业技术人员排除在按相近行政级别套改的政策之外,这怎么说都像是一种歧视。难怪有部分中高级技术人员说,上了那么多年学,获得技术专长,还不如一个工人,这怎么不令人伤心?
四、违背以人为本原则
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只要不是个人原因(违纪、犯法),纵使被免去了领导职务,其工资待遇不变;甚至有些领导干部因工作失误或违纪等原因被免去领导职务,其工资待遇依然不变。这可能就是大家所说的以人为本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高级技术人员顾全大局同意了单位参公,这显明非属于个人原因,为何要大幅降低工资,这不是违背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吗?
五、参公技术人员收入大幅下降
按现行政策,没有行政级别的中级职称技术人员参公后月工资下降四之一左右,副高月工资下降三分之一左右,参公后中高级技术人员生活水平大为下降,难怪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大受影响,尚未参公的人员不同意参公呢。
对策:
根据有关法律与政策,事业单位改革势在必行。事业单位改革也是释放改革红利的措施之一。为了顺利推进分类改革,可采取措施稳定中高级技术人员工资待遇水平。
一、在参公技术人员工资套改政策未出台之前,参公人员工资暂时不动,等待出台新参公工资套改政策之后,再行变动。
二、在参公技术人员工资套改政策未出台之前,执行2006年之前参公工资套改政策。
三、尽快出台参公工资套改政策,新套改政策要充分考虑中高技术人员的利益,不能因单位参公而大幅降低中高级技术人员的工资水平。
事业单位改革只要不以降低技术人员工资为目的,其转变职能、调整结构、理顺关系和整合资源的改革宗旨一定能实现,也一定会得到广大事业单位人员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