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官员被“坟爷”推进“坑”,你怎么看?


数官员被“坟爷”推进“坑”,你怎么看?

  

  4月3日,汕尾市人大代表林耀昌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陆丰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经陆丰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陆丰市委批准,对涉及此事的责任人陆丰市潭西镇党委原任书记和现任书记、潭西镇政府原任镇长和现任镇长,市民政局原任局长、原分管殡葬管理工作的副局长和市民政局现任局长等领导干部进行立案查处。(2013年4月9日中国广播网)

  一个堂堂的市人大代表,从潭西镇人民政府手中承包下潭西镇安福公益性公墓后非法经营,获利三亿,不仅赚足了死人钱,还打着“公益墓园”的旗号,将民政局长等7名官员拉下了“水”,推进了“坑”,成了自己非法经营的“保护伞”和“替罪羊”。笔者认为,这其中必有蹊跷。

  公益之名不是想盗就能盗的。修建农村公益性墓园,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管理的范畴,也是地方党委政府的职责。但是,前文提及的这个所谓的安福墓园,原本应该是陆丰市首家农村公益性墓园,然而,名义上的公益墓园实际上并不公益,“法人是镇政府,经营却是私人”。公益之名被堂而皇之地盗取和绑架了。这种严重欺世盗名的行径,不单单是陆丰仅有,在其他一些地方,也屡有盗用民生之名、公益之名而擅自违规建设楼堂馆所、违规经营、违法占地的。筑就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离不开公益之心,少不了公益之举。但是“公益”二字,绝不能异化为一些别有用心之人为非作歹、恣意妄为的工具或掩护。

  利益之肥不是想分就能分的。李克强总理说过,“改革是中国最大的红利,而现在就是要让这个‘利’,更多地落在百姓身上。激发改革这个最大的红利,目的是要让人民群众普遍受到实惠。”然而,一些地方在对待社会财富这个“蛋糕”、改革发展这个“红利”问题上,却不能始终坚持“群众得实惠”的底线和目标,而是想怎么分就怎么分,或者只往自己口袋里装,而全然不顾百姓的安危冷暖。前文提及的“坟爷”与当地有关官员相互勾结,将公益性墓园变身为经营性墓园,损公肥私,彼此获利。政府获得了公益之名,却不必承担公共付出之实,还可以得到一笔承包金;承包者有了墓地这种优质资源,便有了获取暴利的最佳方式,价高价低、坟大坟小、收谁不收谁,主动权都在自己手中。这种行为已经严重触犯了法律,锒铛入狱也是迟早的事情。

  制度之笼不是想开就能开的。权力向来是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为老百姓办好事,用得不好误民误事甚至滋生腐败。因此,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少数地方、个别干部,监督之弦时松时紧、制度之笼想开就开,或者说,只监督别人不监督自己、只管别人不管自己,特别是当权力与利益联姻、勾结之时,党性原则、制度规范,成了讨价还价、谋取私利的砝码。前文提及的“坟爷”之所以能够一路绿灯,土地未批墓园先建,以公益之名行非法经营之实,说到底,还是制度的牢笼没有关严、绳索没有勒紧。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时刻将权力关在制度之笼中。

  俗话说,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欺世盗名,只能蒙蔽一时;违法乱纪,也得意不了几天。唯有公道正派、循规蹈矩、遵纪守法,才能避免自掘坟墓、自取灭亡。等到锒铛入狱时再后悔就为时已晚了。

  (倪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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