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美第三天的行程记录
3月下旬起,受美国政府邀请,我访问美国,行程主要目的是了解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访问第三天,我们先后拜访了美国药品研究和制造商协会、美中全国贸易委员会、美国专利商标局和美国国务院东亚事务局。下面是对行程的一些简要记录。
一、美国药品研究和制造商协会(PhRMA)。
美国药品研究和制造商协会是由美国多家制药企业组成的协会,他们和我们交流的目的主要是阐述美国新药的研发、审批流程和知识产权保护必要性。他们在介绍中提到,仅在2011年,会员企业就投入了495亿美元研发新药,由于有大量新药在临床试验和审批阶段被淘汰,因此,美国每种新药的研发成本平摊后为13亿美元。药品的成分是可以通过化学分析得出的,因此,仿制药是药品行业他们非常关心的问题。
虽然新药可以受到专利保护,但发明专利的保护期是二十年,而新药的临床试验和审批流程要历时十年以上,虽然有时专利保护期因审批而延长,但总体而言,专利权的保护期不够长。目前,美国的药品制造商在新药上市后仅有2-3年的独占经营期,过了经营期后,其他药厂就可以仿制。他们最担心的知识产权问题是,由于专利是公开的,部分新药还没有上市,仿制药不公平的使用了新药的成分,这对投入巨资研发的药厂很不公平。(PhRMA行程的记录都是听写的,我整理笔记时发现也不够全,因此上述内容表示不一定准确)
笔者向他们的提问是:如果新药研发成本如此之高,意味着小公司根本无法生产药品,但中小企业是社会的创新之源,他们怎么看此问题。PhRMA的接待者回复:确实有这个问题,但美国有很多中小型的药物实验室,他们虽然不能生产新药,但基本通过和大公司合作研发新药。
二、美中全国商会(USCBC)。
在美中全国商会,我们和二十多名包括迪士尼、爱默生等大企业的法务高管就中国知识产权议题进行了研讨。会上,美国企业的法务高管们直来直去,陈述了他们的企业在中国经营时遇到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足问题,下面是美国法务高管关心的中国知识产权问题。
1、商业秘密保护问题。
美方有提出,目前国内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不完善、民事赔偿金额不够高,刑事维权难度大。他们希望能遏制离职员工带走公司商业秘密的问题。他们还提到,在美国,雇主们会对职员的信息进行对接,新雇主会调查员工的就职记录,看其是否存在披露原公司商业秘密问题,这对不诚信者有很大威慑力。
2、法律执行标准不统一,缺乏可预见性问题。
美方有提出,目前中国法律执行标准不统一,地区不同,处理不同,因此,很多时候无法预见将来碰到类似问题应如何处理,比如知识产权侵权案,确定赔偿额时,究竟应该依据成本还是产品的市场价值,目前很不统一,由于法律的预见性不强,他们很受困扰。
3、实用新型专利问题
由于实用新型专利无须进行实质性审查,因此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技术上实际是无效的或没有新颖性的专利比例很高,部分美国企业对此很有意见,希望中国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也进行实质性审查。
4、刑事案件难以启动的问题
有美方代表提出,国内的政府部门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问题上配合不好,因此,很多涉及刑事犯罪的知识产权案件很难启动刑事程序。
我们访问者也解释了部分问题,但该研讨会时间只有不到一小时,讨论的不够充分。
三、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
美国专利商标局接待我们的是负责驻外事宜的部门,美国专利商标局在中国的北京、上海、广州都驻有人员负责协调美国企业在当地的知识产权保护。目前有8000名专利审查员,三至四百名商标审查员,美国专利的审查期限目前平均为24个月,他们打算多招700名审查员以缩短专利审查时间。
笔者询问了外国企业在美国进行商标申请,是直接申请多还是通过马德里程序申请多的问题。接待人员没有给我们具体数字,但告知我们,以前肯定是直接申请多,但近年来,通过马德里程序申请的越来越多。
四、国务院东亚事务局
该局是一个负责协调联系美国各部门知识产权问题的机构,官员为我们演示了他们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各地进行的知识产权宣传活动,非常丰富多彩。由于有安全方面的官员参加,我直接问了一个互联网信息安全的问题:美国彭博社和其他很多媒体最近报道了中国黑客入侵美国公司企业网络窃取信息的问题,你们是不是认为这和官方有关?
对方官员没有正面回答我的问题,而是说:黑客问题对美国影响非常大,因此,需要通过和中国进行双边谈判解决,中美双方需要对话,否则可能产生误解。美方认为,黑客问题在5-10年前根本是不存在的,现在既然有了,就需要各方建立机制解决此问题,关键是明确底线,哪些事情是能做的,哪些事情是不能做的。
最后,上述行程的记录都是亲身经历,我整理笔记时发现很多内容也不够全也不够准确,出于分享的考虑才发到网上,因此欢迎大家指正。由于美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非常看重,因此,除非获得对方同意,我不能把会谈中遇到的对方的姓名及工作发到网上,也请大家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