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付杰律师: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司法实践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一直是比较突出且难以解决的问题。何为夫妻共同债务,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专门的规定。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然而何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并不明确。张付杰律师按:对于夫妻一方在经营中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如另一方主张为个人债务,应当举证证明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例外情形,否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基本案情】
郭某和孙某为夫妻关系。孙某从事工程承包工作,并招用工人进行从事具体工作。在一次工承建过程中,孙某携款失踪,工人向郭某索要工资,遭到郭某的拒绝。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承包工程所欠的人工工资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孙某失踪后,作为孙某的妻子,郭某应承担偿还原告劳务费的法律责任。
【律师意见】
虽然夫妻一方的经营活动与夫妻共同生活无直接的关联性,但一般而言,该经营活动的收入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主要来源,在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