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讹诈老外事件拍摄者道歉诚意不够


  12月3日上午,名为“北京街头外国小伙扶摔倒中年女子疑遭讹诈”的图片新闻刊登在各大门户网站,引发网友热议。图中可见一位中年女子倒地,并抱住外国男子和摩托车。新闻的文字描述中,称“一名女子在经过一个骑车老外旁边时突然摔倒”。许多网友通过图片及文字报道,判断该女子有讹诈外国男子的嫌疑。很多人惊叹,纷纷指责中国人的素质问题,很多人表露了对“讹诈”女子的谴责。后经监控录像证实,老外属于违章驾驶摩托车,确实撞倒了这位女士。真相得以还原,老外确实违章在先,并且撞倒了行人,老外赔偿1800元属于私下协商的结果。

  这个新闻事件,让我想到,很多的老外在中国的街头,不遵守交通规则,大喊大叫,恶意违章,这些老外为何如此漠视中国的法律和规则?我想可能与我们的环境有很大的关系,但是当我们看到,国民在我们的国土上发生和老外的冲突,国民第一反应,一些人马上指责的是中国人,认为是我们的国民素质太低,认为是在我们的国土上欺负别人,这次这个事件也折射了这种心理。其实情况往往不是我们想的那样,近年来,在北京、长沙的街头出现了老外公然猥亵或者强奸中国妇女的事件。我们的法律,我们的态度应该好好改变一下,不是老外就一定素质就必然高,不是国民就一定素质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何老外就高人一等?我们法律对老外实行的是“超国民待遇”,有时是特殊保护,正因为如此,宠坏了部分老外,随之而来,国人的观念也受到了不良影响。

  我们的社会再变,法律也在变,长沙街头性侵中国妇女的老外,我们动用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他进行了审判,适用和中国人一样的程序,并且得到了重判,正义得到了伸张。我们向世人宣示,任何人到中国来就得遵照中国的法律,中国没有“法外之地”。

  该案的另外一个方面,这位事件拍摄者的行为已经严重侵权,并且应该承担严厉的民事责任,不能是一个道歉了得。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名誉权。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具体而言,肖像权的内容包括肖像拥有权、制作权和使用权等方面。

  一般情况,要对他人拍照,得取得权利人同意,如果商业使用,还必须支付报酬,如果未经权利人同意,私自使用他人肖像,并且作了歪曲事实的报道,都属于侵权肖像权的行为。

  公民享有名誉不受侵犯的权利,不得对他人名誉进行歪曲、负面报道,法定性的评价等。

  该案的拍摄者,未经权利人同意,私自给他人拍照,并且作了不实报道,使得这位妇女遭受了社会的负面评价,拍摄者的行为明显侵犯了这位妇女的肖像权、名誉权。

  近日,这位拍摄者在网上对这位妇女进行了公开赔礼道歉。但是这位拍摄者的道歉缺乏诚意,但至少属于认错,况且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如下是拍摄者道歉信部分内容:

  随着事态的发展,我认识到我错了,我想对你们说一句迟到的对不起。

  首先,在此事的报道上,我使用了不严谨且不详实、有倾向性且夸张的描述,导致了一场网络风波,致使李阿姨被冤枉、网友误读、部分媒体误报。虽然我并不是故意炮制新闻以博眼球,但是我给你们带来的伤害,确是实实在在的。我对整件事件承担责任。

  其次,此事是我的个人行为。我轻率且不负责任的报道,造成了对新闻公信力的极大损害。李阿姨,实在抱歉,让您身体遭受痛苦的同时,心灵还饱受煎熬。侵犯了您的名誉,污蔑了您的人格,但您的宽容与大度,令我羞愧万分。再次向李阿姨表示歉意,对不起!请求您的原谅。我愿意接受您的任何责罚,并愿承担一切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看,侵犯人身权等行为,侵权者应该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该事件的摄影者应该深刻认识到该事件的严重性,态度要诚恳,况且道歉的内容需要受害女士的认可和确认,并且在造成侵害的范围内进行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目前的道歉只是小范围内的,况且不足以消除所造成的影响。如果该女士的精神造成了严重损害,拍摄者还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

  自媒体时代,人人是记者,但是当你在拍摄他人,报道他人时,请坚守法律的底线,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不然就要付出法律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