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贿1500万仅判无期,如何体现“高压”?
《法制晚报》记者今天了解到,财政部企业司综合处原处长陈柱兵,因被控从2001年到2011年的10年间受贿2454.4万元,前日被市一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检方共指控其9项罪行,主要是在陈担任财政部企业司综合处处长期间,利用掌握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权,为企业获得政府专项资金提供帮助,向企业索取好处费。(12月22日《法制晚报》)
虽然陈柱兵涉案金额是“10万元”的245倍,无疑构成了“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其死刑也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但从近几年巨额受贿案的判例看,陈柱兵被判无期徒刑还真不算太出格,因为此前有诸多轻判的判例。如呼和浩特市委原副秘书长贪污6591万元,仅被判无期。而山东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长李华森贪污公共财物折合人民币6520万元,挪用公款8740 万元,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580万元,虽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最终也仅被判无期徒刑。笔者曾撰文《贪腐1.6亿仅判无期,谁是李华森的“保护伞”?》对此进行质疑,只可惜至今无人回应。
可以这么说,当前中国法院在审理贪污受贿案时,已经完全失去了尺度,远不及西方判贪腐分子几百年甚至几千年徒刑科学、公平。中国《刑法》对贪污罪、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是“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自受贿1.9573亿元,但供出“公共情妇案”,带来“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仅被判死缓之后,涉案“千万元级”的官员已无一人被判死刑,“亿万元级”的贪官也是多能保命,唯有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因一次性受贿额“破纪律”、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因过分让“女下属”难堪而被判死刑。
笔者之所以拿“陈柱兵案”说事,只因为陈柱兵克扣国家专项资金理应加重处罚,而索贿则属于法定的加重处罚情节。仅文章披露“援藏结束后,陈柱兵仍继续从藏企捞油水,索贿金额达1500余万元”这个不完全细节,足可以说明陈柱兵索贿金额巨大。而《刑法》第386条“索贿的从重处罚”规定作为法定量刑原则,法院在量刑的过程中是应该严格执行的。
而“陈柱兵案”的判决书中还有一个荒唐的现象,那就是“法院鉴于陈柱兵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不掌握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虽然这样的描述经常能看到,但实在是荒唐至极。笔者帮助大家解析一下就是,如果检察机关仅掌握了陈柱兵受贿2000万元的事实,而另外454.4万元为陈柱兵主动供述,则陈柱兵可以得到从轻处罚。该案很自然让我想起“王书金案”,检察机关认定王书金身负3条命案,可王书金自己却拼命证明自己身负4条命案。虽然我感觉王书金确实身负4条命案,但该案的逻辑令人感到法律或司法人员很可笑。
中央在反腐方面一直说保持“高压”态势,“十八大”之后已查处16名省部级高官,确实彰显出这一态势。可如果一而再、再而三地轻判被查贪官,又如何体现“高压”态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