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管“禁自带酒水”,是权力“错位”
中国烹饪协会日前以公开信方式,请求工商总局纠正北京市工商局对“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的不当处理。工商总局新闻发言人13日表示,规范监管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是工商部门重要职责。(12月14日《新华网》)
今天微博上有不少这方面的内容,发现大多数网友支持国家工商总局的说法。但笔者以为,餐饮企业是否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属于民事契约关系,更的完全的市场行为,公权力不宜对此作出限制。
我的观点得到一部分网友的赞成,但也有不少网友持反对态度。一位律师质疑我:“该观点值得商榷,可能涉嫌强迫消费”。我回复他:餐饮企业又没规定消费者必须喝酒,因此不存在强迫消费的问题。
其实,这本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笔者有足够的理由说明北京市工商局此举已严重“越位”,国家工商总局发言人的解释相当荒谬:
首先,是“格式条款”系子虚乌有。北京市工商局此次处理的是“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可我们去过酒店就餐的人,谁看到过这个格式条款?房屋销售有格式合同,电话入网有格式合同,可谁见过且签订过餐饮格式条款?
其次,说“霸王条款”更是名不副实。工商总局新闻发言人将酒店“禁止自带酒水”、“消毒餐具另收费”、“包间最低消费”等说成是“霸王条款”,显然是荒谬至极。大家知道。“霸王条款”存在的空间无非有三:一是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欺骗消费者;二是供求关系不平衡,商家将不平等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如房地产业;三是行业垄断,消费者必须服从,如电信业的“月租”。但餐饮业作为充分竞争行业,显然没有以上三种情况存在的空间,即使“禁止自带酒水”规定,也是公开的。
再次,部分属消费者自愿选择。比如“消毒餐具另收费”问题,一些消费者在低档酒店、特色酒店、大排档就餐时,不愿意使用传统餐具,而乐意付费使用消毒餐具;一些消费者不愿意使用餐巾纸或传统的餐巾,而愿意付费使用一次性“消毒餐巾”,工商局管这个,岂不是“狗拿耗子”?
最后,消费者也该替经营者想一想。如果没有“包间最低消费”,你一个人就餐也弄个大包厢,商家如何经营?反过来说,你不愿意付出“最低消费”的代价,又凭什么获得“大包厢”的体面?此外,正如我回复(@山东检察)力挺工商总局的那个请教贴:酒店“禁带酒水”违法,那“自带菜肴”是否违法?可惜(@山东检察)至今没有回应。
针对一网友提出“消费者无法和店家维权抗衡”的问题,笔者告诉他:无法抗争的时候,你可以换一家酒店,消费者完全可以用脚做出选择。实际上,目前禁自带酒水的酒店,一般都是相对高档或有鲜明特色的酒店,和广大普通群众关系并不是很大。
另一个最简单的道理是,酒店原本就将卖酒水的钱算在自家的收入当中,然后依据市场行情来追求合理的利润,如果消费者人人自带酒水,酒店的这一块损失就必须通过提高菜肴的价格来实现,否则无法生存,结果只能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这么一来,没有自带酒水的付费更多,自带酒水者也未必就减轻了负担,除非你手中有权,自带的酒水是他人送你的。
各级工商局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执法主体,查处“霸王条款”是他们应尽的职责。认真管理好餐饮业,让消费者吃得放心,付费公平,肯定会得到社会的尊重,但如果不能依法管理,随便“越位”,就是制造社会“负能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