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两条消息,令很多网友读来心酸。一则是“悬崖边的上学路”,重庆彭水羊头铺区的一群孩子,每天上学的必经之路,是一条长约10公里,没有灯光,中途还有坡度接近90度,落差200米,最窄处只有10厘米的陡峭悬崖,和四五条没有桥的小溪。孩子们每天早晨5时30分打着火把出门,走两三个小时才能到达学校。(重庆商报10月31日)另一则是湖南麻阳留守儿童走倾斜钢绳桥上学,学生上学要经过桥面倾斜几乎达45度的铁索桥,手扶着桥两边的钢绳小心翼翼地过桥,而桥下面是潺潺流动的河水。(红网11月1日)
对于这两则消息,舆论都在感慨一番之后呼吁当地政府要重视。在笔者看来,无论对“悬崖边的上学路”,还是“倾斜钢绳桥上学”,都不能只停留在呼吁政府部门重视、加以解决上,而应该启动对政府部门和相关人员的问责,进而建立制约这类事再次发生的机制。——还有多少类似的上学故事没有进入公众的视野,且一直存在呢?
不要忘记,关于保障乡村学校安全上学、就近入学,早已形成共识,而且针对乡村学校学生上学难的问题,我国已经出台相关的文件、规定。问题在于这些规定没有得到执行。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该意见要求,“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小学高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确有需要的可以寄宿;初中学生根据实际可以走读或寄宿。原则上每个乡镇都应设置初中,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寨要设置村小学或教学点,人口稀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应保留或设置教学点。各地要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体力特征、道路条件、自然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学校服务半径,尽量缩短学生上下学路途时间。”那么,请问,各地是否执行这一意见,在人口稀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应保留或设置教学点?从以上两则消息看,重庆和湖南有些地方并没有落实这一意见,是不是应该追究责任?如果不追究责任,这一《意见》的权威性何在?
早在2008年,重庆市就曾对初中小学就近入学作出量化规定,城镇小学生上学步行不超过25分钟,城镇初中生上学单程在5公里以内,农村小学低中年级就学单程为2.5公里、高年级为5公里。那么,请问,对于媒体报道的孩子要走10公里的山路,走两三个小时才能到达学校,政府部门该做何解释?这一规定已经出台5年多,难道只是作秀吗?重庆有关部门应该根据量化规定,追查彭水未落实规定之责。
再就是,我国已建立督导制度,据报道,目前全国有30万中小学校,专兼职督学有5万多人,教育部要求按一人负责5所学校配备督学,今年年底之前,全国所有中小学校都将在校门口挂上本校“督学”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群众对学校有意见,可以直接给督学打电话。如果这些督导真管用,难道不知道学生上学如此艰难?这些学校的督导究竟起到什么作用?是不是也应该追究督导失职的责任?
我国很多教育的问题,包括乡村学校的建设、发展问题,早已被国家、各地政府知晓,并出台明确的政府规定,加以解决。可以说,所有的道理政府部门都懂,所有的治理办法,早都白纸黑字写进文件、规定,可是,这些规定却没有得到落实。而不落实也没人追究。在这种情况下,舆论再说大道理,再呼吁他们加以重视,能真正解决问题吗?
要让这些已经出台的规定得到执行,唯一的办法,就是严格依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只要这样才能激活规定,而不是让规定成为一纸空文,以笔者之见,省市人大应当承担问责的职责,对政府部门不保障投入、没有做到让学生就近入学、督学队伍花了大笔钱却不做真正的督学工作进行问责,否则,靠政府部门进行自我监督,很难起到实质效果。当然,地方政府可能抱怨称缺乏资金,依靠本地财力无法解决就近入学保障问题,那么,这一问题就应该在制订规定时,就对经费保障体系加以明确,比如,是否通过省级统筹来提高乡村学校的办学标准、解决办学条件薄弱的问题,如果在制订规定时不提出,此后因经费问题不落实规定,这不摆明把规定当摆设吗?——规定不是用来忽悠公众的,而应该是切实解决问题的。
再就是,在执行规定之外,更重要的是建立教育民主管理、决策机制,应该赋予家长参与学校选址、学校管理、学校办学监督的权利,如果家长(受教育者)的意见被排除在教育管理、决策之外,就由政府部门说了算,学生的权利是不会被重视的,艰辛的上学路就是受教育者权利被漠视的真实写照。事实上,如果不建立教育民主决策机制,通过受教育者参与教育发展决策,改变教育资源的配置体系,监督政府部门保障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农村生的教育公平就难以实现,这将是比上学路更艰难的一条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