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银行倒闭国家将不再托底?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日前获悉,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加紧制定《存款保险条例》,最早将在年内出台。这一法规将明确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组织模式。与此同时,央行行长周小川1119日发表署名文章称,将加快建立功能完善、权责统一、运作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促进形成市场化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确定存款赔付上限的限额保险制。

据了解,《存款保险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由国务院领导以签署国务院令形式发布,它的效力次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按照此种条例的一般推出程序,将先由国务院组织起草,由国务院法制办负责审查该条例的送审稿(送审稿经国务院同意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后形成条例草案,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国务院审批之后再进行公布。

现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诞生于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时的美国。从192910月华尔街股市崩盘至19333月罗斯福总统宣誓就职,美国有9000多家银行相继倒闭。为了挽救在大萧条经济危机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在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设立了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维护了金融和经济的稳定。

那国务院此时抓紧推出《存款保险条例》意欲何为呢?

首先,中国经济目前进入了改革的深水区,随着银行业准入门槛的降低,有很多民营银行获得工商总局的批准。粗略统计,75日至1030日,共有22家民营银行名称获得核准,包括华商银行、苏南银行、国融银行、苏宁银行、华瑞银行、客商银行等。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国务院推出《存款保险条例》就是将告诉市场,未来银行业将引入退出机制,从前国家对存款隐性担保的日子已不复存在。

事实上,在缺乏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中小银行的关闭直接由国家和纳税人买单是不公平的。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因为兑付危机被关闭;2001浙江台州泰隆城市信用社引发挤兑风潮;20056月,由于出现严重支付危机,青海省格尔木市的昆仑等8家农村信用社被撤销。由于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为了保护储户的利益,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这些金融机构关闭最后埋单人都是央行。仅在青海格尔木市8家农信社事件中,国家就提供兑付个人储蓄存款本息的资金超过5000万元。

再者,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利率市场化。由于央行对利率的严格管制,我国银行业的利润主要来源于垄断利差,这一方面会导致银行业暴利到不好意思说的程度,另一方面,垄断利差使银行业有盲目信贷扩张的冲动,不利于金融风险的控制。而实现了利率市场化改革之后,存信贷利率均由市场说了算,由于激烈的竞争,预计中小银行的利差将大幅收窄。

在利率市场化的逐步推进过程中,对于网点多的大型银行影响可能还有限,他们可以通过中间业务以及金融创新寻找到新的利润增长点,而对于中小型银行来说,垄断利差的收窄则面临生存的危机。在引进银行业退出机制的前提下,为了保证储户的资金安全,国家此时就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最后,中国金融业要进行市场化改革必须与国际接轨,这就需要政府只能充当市场监管者的角色,所以必须对存款隐性担保角色发生转变。目前,已经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已有100多个,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由政府出面建立,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由政府与银行界共同建立,如日本、比利时、荷兰;在政府支持下由银行同业联合建立,如德国。笔者认为,美国作为风险最小制度的良好运作案例,或将为我国制度选择和建设提供借鉴。

      笔者认为,国务院此时欲推出《存款保险条例》意义非凡。这无疑向金融机构表明,国家不再为银行的存款托底,这对于银行业影响会非常深远,银行在放贷之时更要多加考虑风险的控制。此外,随着民营银行的设立、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必然会有一批中小银行退出,在建立退出机制的同时,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就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