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深圳某知名连锁KTV企业遭遇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侵权指控,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共20单案件。KTV企业委托陈律师为其代理人处理著作权侵权诉讼相关事宜。陈超明律师经过缜密分析,确定了反驳侵权指控的思路:
针对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交的证据中公章不一致问题,提出调查取证申请,摘录部分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音像协会诉申请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对音像协会提交的证据3《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真实性有以下疑问:
证据3授权公证书中《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与证据5委托代理合同中音像协会的印章明显不同,证据5中音像协会印章中内容有编号,证据3中音像协会印章内容中无编号。同一单位出现内容不同的两枚印章,申请人怀疑其印章的真实性。
如《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中音像协会印章真实性存在问题,势必对本案审理结果有着重大利害关系。为查明音像协会是否有权提出本案权利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16、17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调取在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关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印章审批备案资料。
经过陈律师的精心准备,作为被告律师向对方及法院提出了自己的代理观点,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陈律师成功为深圳某知名KTV企业化解了该场著作权侵权诉讼危机,深圳某知名KTV企业未支付任何赔偿费用。
��请。陈律师成功为某知名外资企业化解了该场专利侵权诉讼危机,某知名外资企业未支付任何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