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再次被提到议事日程上,从目前发布后的信息反馈来看,异见者纷纷,激烈言语不绝于耳,知名“大V”任志强发微博直接批评这是在“抢钱?”;成都市女企业家协会会长米瑞荣则直接发出天问:“可不可以不死呢?”;宏观经济学者胡释之提出质疑:“如果你继承你爸爸的遗产叫不劳而获,那么,那些从没叫过你爸爸一声爸爸的人也来瓜分他的遗产叫什么?”。但是,核心争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立法本身的异议,例如:国务院参事、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我个人认为,目前推出遗产税时机并不成熟,还需要过三四十年才可行。”二是对立法内容的异议。例如:黄远“现在通胀太厉害,遗产税的征收方案也应该与时俱进,适时对起征点进行调整。”
其实,遗产税立法一切均来源于历史的、西方的经验以及社会现状,以及国家财政税收的角度阐述,而没有一个是从社会政治体制和角度来阐述的,也就是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角度来考量和论证。
仅就我个人的认知和学到的一点点法治原理,以及对社会制度的理解来讲,中国需要《遗产法》,主要理由如下:
一、 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社会主义要求是社会财富极大丰富,人人享受社会发展成果:是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因此对于过度的不平等的个人财富,需要通过法律税收方式进行调节,间接地实现“杀富济贫”的功能。
二、 国家发展的需要。税收是国家财政的来源之一,通过对特殊收入阶层征收《遗产税》可以达到调整平衡收入的同时,适当的补充国家的财政,实现国家整体发展的需求。
但是,《遗产法》需要满足以下几条再实施可能会更稳妥一些:
一、 明确立法依据。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状作为立法依据,确定《遗产法》的实际内容
二、 明确立法目的。平衡和调节收入,增加国家财政。但是,在征收对象和起征点等细节设计上多加考虑,不能急功近利,不能把《遗产税》作为平衡收入和增加国家财政的救命稻草,确定适合目前经济发展和可持续推动的起征点。
三、 肯定社会发展的成果。通过各种努力和合法的途径,人民富裕,获得财富,并进行传承,是必须得到尊重和承认的。对于大众的收益及传承应该鼓励和延续,是社会更加稳定,发展具有更可持续性。
几点建议:
一、 关于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法》立法必须提到议事日常上,遗产税必须征收。
二、 关于起征时间。同意现在的一个观点,不是任何法律都要所有条件都具备才可以实施和发布,《遗产法》任何时候都可以颁布和实施,关键不是外部条件;二是法律本身的合理性和可实施性;三是其是否具有前瞻性,并起到表率作用。
三、 关于起征点。首先先要考虑到大众的利益,不要将阶层作为征收的依据和考量的对象,特别是中国目前形成的所谓“中产”,他们不应该是征税的核心对象和目标,他们应该是社会主义发展的目标——人人中产,人人富有。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和实现社会发展的目标。例如:将起征点确定为人民币1亿元。
四、 关于征收税率。对于税率肯定是阶梯征收,随着征收点的提升,税率随之逐步加大,可以将征收阶梯分为十级,税率最高可以达到70%。
五、 关于征收对象。确定的合情合理征收对象,对体现社会主义制度至关重要本能行为。对于人民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必须排除在征收对象之外,例如:住房、私人用车、以及涉及到私人生存的其他生产和生活资料。不能因为国家权利的滥用而造成新的贫困和流离失所。西方国家已经出现这种情况,因为交不起遗产税,而放弃将要继承的住宅、农庄、汽车……最后沦为贫民,甚至流浪汉。我们应当去确定征收的对象应该是:现金、股票等等非生活必需品,以及生产和生活资料。
最后,我们应该再次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的角度考虑中国的所有立法,最终可以构架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