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中院应向襄阳机场学习,知错即改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3年10月21日
2013年7月6日上午,在忙完武汉铁路局党校、吉林石化、一汽、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等单位的培训、咨询、调研等事项以后,本人撰写了《可笑!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竟不会算旷工天数》一文,在多家网站发布。7月6日下午,将《可笑!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竟不会算旷工天数》一文发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等单位的邮箱。
2013年7月9日16:19,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微博回复刘先明,内容如下:
刘先明: 您好!我们已在网上看到你的发帖,我院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拟对该案进行复查。为便于联系请将您的电话、住址告诉我们。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7月12日,又受杭州人事局干部培训中心的邀请,本人为杭州市居住区发展中心有限公司讲授了《精细化管理工程》;7月13日,作为北京市朝阳区人事局培训中心的特聘讲师,本人为北京市朝阳区妇幼保健院讲授了《现代医院精细化管理》。忙完这两个讲课,7月16日本人即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013年10月17日,本人继过去十几次在中原油田讲课之后,又在中原油田讲授了《管理创新与执行力》。到了10月17日,本人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的时间,也就满了三个月。可是,何时再审,本人还没收到消息。
十年前,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出具伪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偏信伪证、进行了错审,白纸黑字,铁的事实。今年7月9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表示“我院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拟对该案进行复查。”,难道是有什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吗?
如果是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在本人多次电话询问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时,是不是该给以说明?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为什么还不裁定再审、或裁定驳回申请?
在本人提交《再审申请书》后的一个月里,受北大等培训机构的推荐,本人在山西侯马、江西井冈山脚下四讲《精细化管理》、《企业文化》。8月16日,本人从襄阳机场飞往杭州,再到金华,于8月17、18日为中国人民大学MBA研修班讲授《管理创新与精细管理工程》。
在襄阳机场的时候,看到醒目的含有“洋妞”、“水多,够爽!”的广告牌。来到金华江南会商务大酒店,立即撰写、发布了《首都机场应督拆凸显“洋妞”、“水多,够爽!”的广告牌》一文。
8月18日、21日,襄阳机场公司在天涯社区的《首都机场应督拆凸显“洋妞”、“水多,够爽!”的广告牌》一贴下,接连给以了两条回复:
尊敬的刘先明先生:
您好!
因为我们监管失职,以致机场出现内容不妥的广告画面,我们深感不安。我们已联系广告商,并责令其尽快更换广告画面。衷心感谢您对襄阳机场的关心、爱护。
欢迎您再次光临襄阳机场!
襄阳机场公司 2013年8月18日
刘先明先生:
您好!
您关注的襄阳机场广告牌画面已于19日上午拆除,我们工作人员已在腾讯微博回复了您。欢迎您再来襄阳机场!
襄阳机场公司 2013年8月21日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法官们,少不了在襄阳机场乘飞机,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该向襄阳机场学习,知错即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