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和土地怎么就成了问题?
孙津
党中央一直强调,“三农”是所有工作的“重中之重”,于是,全中国、恨不得全世界都非常关注“三农问题”。不过,这种关注有一个很大的误解,就是以为这三个“农”都是“问题”,或者说它们的问题是同等性质的。
一般说来,我们讲“问题”的时候有两个意思。一个是作代词用,为的是简便,指关于什么或那方面的事情。另一个是社会学的范畴,指某个事物(现象、做法、困难、甚至观点等)已经或即将造成的重要或紧迫压力,即如果不去解决或缓解这个压力,这个事物本身的、以及与此相关的某些现行秩序就将被打乱并造成良好预期所不愿意看到的损失。农业、农村、农民这三个方面都有很多工作和困难,所以可以在代词的意义上把这些工作和困难简便地统称为问题。但是,农业和农村是农民这个主体的对象,包括作为生产条件、生存环境之类等等,它们是否成为社会学范畴的“问题”或其构成因素,全在于主体的行为如何,也就是如何对待这些对象。因此,农业和农村本身不是社会学范畴的“问题”,成为这种“问题”的只能是农民。
指出上述误解极其重要,否则胡子眉毛一把抓,不仅不利于解决主要矛盾,甚至可能由于对主体认识的模糊和偏向而使“重中之重”成为虚设。
那么,农民是如何成为社会学范畴的“问题”的呢?简括地说,是因为要干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所以也是中国特有的一个“问题”。
划分阶级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前提,因为这不仅是革命具有正义性的基本根据(造剥削阶级的反),而且是革命队伍的主要人力保证(占大多数的贫下中农)。但是,由于阶级划分的标准是拥有土地的多寡,农民问题就生出来了,因为如果土地作为生产资料的私有性质是一样的,那么,从拥有最多土地者(比如皇帝)直到仅有几分地的贫农其实都是地主阶级。换句话说,这些人应该是处于同一个经济政治(即土地私有制)序列中的,但是为了干革命,就要把属于这个序列中的大多数人剥离出来并成为这个序列的对立面。这种做法是对的,因为土地越少者受到的剥削和压迫就越重,但惟其如此,作为大多数的农民就成了“问题”本身,叫做只有干革命一途。革命是正当的,但它的确就是问题本身,而且是社会学范畴的问题中最大和最根本的问题。
接下来,革命成功了,但农民作为问题的必然性更明显了,即革命成果和革命方向的矛盾。农民干革命的理由和热情都来自一个要求,即耕者有其田。但是,社会主义方向决定了农民必须有田种,同时这个田不能属于农民个体所有。因此,就选择集体化,就实行人民公社制。从1954年开始土地集体化,农民放弃了私有土地,到1958年实行严格的城乡分立户籍制度,农民被制度化地安置并固定了他的经济和政治身份。这时候,农民作为问题的含义包括两个互为表里的要求。一方面,农民必须自觉地革自己的命,放弃土地私有;另一方面,没有私有土地的农民反而更为土地所束缚,因为土地作为农民生产资料、生活条件、以及生态环境的统一体并不是出于自然选择,而是由制度化安置并固定的农民身份资格的物质形态。社会主义过渡的要求是正当的,也是进步的,但实现这个要求却需要农民作为建设主体只能(即使是过渡性的)被土地所束缚。因此,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在生产力解放方面有一个弱项,就是无论对于国家利益还是个人利益,所有人都无从负责。所谓大锅饭,所谓干好干坏一个样,并不是由于人的本性自私,而是制度和体制的安置只给其成员留出了一种属于个体的选择,叫做偷懒。反正偷懒不犯法,而且它甚至是个体在无从负责的境况下最为便捷和最为划算的选择。显然,这又是直接关系到既定秩序是否会有根本性变化的大问题。
变化在改革开放中来了。为了给个体以明确的责任、并且能够由对此的负责获得自己的利益,改革开放就搞联产承包责任制,而且说这个制度一百年不会变、永远不会变。其实,这种说法已经表明农民继续是个问题了,因为至少从逻辑上讲,没有什么制度是一成不变的,而且这样也太不与时俱进了。问题仍然在于两个互为因果的困难。一方面,土地承包的根据仍是身份资格。本来,集体化并不是对农民的剥夺,因为农民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及大件生产工具是以入股的方式交给集体的(这里说“大件”是因为当时几乎没有什么“大型”农具或机械,比如耕牛也许就是最大的了),但承包的根据并不在于当时所入的股,而在于身份资格的平均人头份额。这样做并非仅仅因为历史旧账没法细算,更在于一个底线,即土地私有不符合社会主义原则。但是,离开所有权就只能在使用权或者物权上做文章,于是许多理论和实践的改革既讲不透彻、也做不到底。另一方面,土地如果不和农民的身份资格分离,农民就不可能彻底解放,从整体上讲大概土地生产力也难以实现效益最大化。但是,运作这种分离的条件还远不具备,至少还不能保证实施这种分离不会造成严重的社会不稳定。
上述情况表明,农民问题是中国特有的,所以才会说中国革命是农民革命、中国问题就是农民问题。资本主义也剥削和压迫农民,但它不号召农民起来革命,所以农民本身不是问题。虽然对农民巧取豪夺,虽然有“羊吃人”,直到后来务农的人数极为减少了,成产手段也大大先进了,土地仍是私有。不仅农民没有成为问题,而且由于土地越来越可以作为一般自然性的生产资料,农民也就更不可能成为问题了。换句话说,资本主义社会的农民大致属于叫做farmer的务农的人,而中国的农民是具有与土地紧密和固定联系的身份的人,应该叫做peasant,尽管他同时也做farmer的事情。就中国来讲,农民作为问题不仅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必然伴随产物,而且在前此的历史中这个问题也不可能出现,因为历来农民造反并不破除既有土地制度,其结果和变化只不过是取而代之的皇帝易位。
关于农民成为或作为社会学范畴的问题还有许多内容,也还有许多方面需要分析,但是从上已不难看出,农民问题的专有根据是土地,所以与农民有关、甚至成为一体的土地也成了问题。这里讲的土地也就是一般所说的“农地”,就其与农民身份资格的关系是一种制度安排来讲,也包括树林、草场、水域等分配给农村生产生活使用的国土。
这方面的土地问题也很多,包括粮食安全、生态平衡等,而且这些内容本身都可能成为社会学范畴的“问题”。但是,土地、或者说农地与农民问题的内在联系有一个空间形态的开端,就是说,不管我们今天把农地的“红线”面积定为多少,也不管它是否准确、合理与否,总之都是人民公社时期由制度安置划分出来的。因此,这里只讨论与农民身份资格有关的土地问题,而在这个意义上讲,土地成为问题的道理其实很容易理解,即人为划定的身份资格本身的不公平。
当有人说农村真穷、农民真苦的话时,不管实际情况是否如此,它指的就是农民为什么要为土地束缚的不公平。但是,还有另一面不公平,即城市人都是流浪汉,因为他们没有资格、也不可能拥有土地。以前,城市人在理论上讲可以有土地,叫做可以用钱买,而现在是法定的不允许有土地,有钱也没用。不过,没有土地并不影响城市人生活,所以也就算了,几乎没有人去问城市人为什么不能有土地、以及这样是否公平等等了。
即使撇开与城市人的比较不谈,土地问题的公平内容也很难谈清楚。事实上,城市人和农民的身份资格都是由制度安置的,所以才说什么“二元结构”。但是,从行政序列来看,一直就是城市管理的一元结构,叫做城市领导或统辖农村。因此,公平与否的实际内容就成了如何对待城乡差距,主要体现为收入和生活水平。在这方面,最为统领性的政策不是在道义上关心农民、扶持农业、建设农村,而是全方位的“城乡统筹”。但是,统筹的逻辑是以承认区别为前提的,而土地作为农民生产资料、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统一体就是农民与城市人的最大区别,所以土地问题是否公平的主要内容,就在于农民能够从土地中获得什么、以及能否选择摆脱土地的束缚。
如果不想(其实既不应该也不可能)生硬地打破既定秩序,达成公平的根据就只能是一种工具理性,即怎样做才划算。社会主义不允许搞土地私有,我赞成这个原则,同时也认为,土地私有并不就是最划算的做法。但是不管怎么说,工具理性的根据同样也包括两个互为因果的困难,而且它们都涉及到既有秩序的变化。一是怎么对待农地的产出,另一是土地在什么情况下、以及是否应该和怎样退出。前一个困难对秩序变化的影响指的是提高生产力的制度和体制,因为技术本身可以选择,不是问题。后一个困难指的是农民解放,因为如果要想土地不再成为问题,土地的所有或使用就不能永远是一种身份资格的安排。
扩大土地产出主要依靠相关的技术,包括生产规模和科技手段等,但是从提高生产力的角度讲,它也直接涉及到制度或体制问题。比如,税费减免、粮食收购的最低保护价格、土地整理、村庄改造、撤乡并镇、征地拆迁补偿和生态补偿,等等这些做法基本上与所谓的市场都没有什么关系,而是由各种政策为依据和机制的制度或体制安置。但是,这些做法是否都能促使土地产出的扩大和农民受益的增加还要受到两个因素的制约,一个是观念认识,另一个是所谓“一刀切”。比如,或者是受所谓现代化的误导,又或者是出于政绩或形象工程的驱使,就不无盲目地到处搞农业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对此,何雪峰认为,应该保留当前的小农经营格局,其实质就是老人农业,因为不仅年青人不愿意种田,而且40-65岁的中老年人具有极高的从事农业生产的能力和效率。我同意他的看法,并且认为这至少是应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一个划算的政策选择。
相对来说,土地问题的农民解放内容更为根本,也更加难办。一个明显的逻辑在于,土地如果作为一般自然性的生产资料,就不能被某种主体的身份资格束缚,反过来也一样,农民解放的前提是可以把土地只作为一般自然性的生产资料。因此,土地在这方面成为“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土地仍然由于某种主体的身份资格而成为该主体的生产资料、生活条件、以及生态环境的统一体。解决这个土地问题有两个主要的困难,而且都直接关系到既定秩序的改变。其一,这种制度和体制安排的生产资料、生活条件、以及生态环境对于农民来讲是密不可分的统一体,无法分离开来单独对待。当然,也包括不能实行土地私有制。其二,如果当农民已经不依靠土地来生产生活了,甚至土地已经不再作为农民的生产资料、生活条件、以及生态环境的时候,土地如何与农民分离,也就是所谓的土地退出。
何况,更大的麻烦还在于宅基地的退出。从现在各种所谓土地流转的做法来看,农地的承包权可以由各种转换形式实际上从某个个体农民手中退出,或者说,那个农民以身份资格获得的平均人头的承包权份额对他已经无关紧要了,甚至从中生出的大部分土地效益他也得不到了。但是,这不会引起什么抱怨,因为这个承包权份额本来就是制度和体制安置的,而且它不管怎么流转也不会成为私有,至少名义上是这样的。宅基地就完全不同了,它是在生活条件的意义上归农民个体私有的权利份额,不管这个农民的生活方式发生什么变化,如何以及怎样放弃这个权利份额都有他自己来决定,至少理论上是如此。
农民和土地问题包含的内容十分繁多复杂,上面所谈的只是很小一部分,尽管我相信它们是最为本质的部分。指出农民(及其土地)问题当然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但是,对于“解决”的认识也普遍存在一个根本性误区,即仅仅在上述代词的意义上把这些问题当成要处理的对象性工作。
我在许多地方说过(比如《中国农民与中国现代化》,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中国农民问题是内在于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所以它作为问题本身不可能对象性地被解决,只能随着这个进程的发展失去意义。比如——权当是逻辑上的一个玩笑话吧——按照制度安排,农民的土地死不减生不补,那么,如果真的能做到这一点(现在普遍的情况是根本做不到),直到农民的土地没人继承了(因为子女都不愿意务农),和土地绑在一起的农民就没有了,农民问题也就失去意义了。
当然,很难设想这个逻辑会有真实的实现,不过,只有认识到作为社会学范畴的农民(及其土地)问题的真实含义,各种“解决”办法才会尽可能合理和有效,也才有可能最终使“问题”本身失去意义。因此,至少在学术研究中,把农民和土地放在一起来认识“问题”失去意义的可能,肯定是极为必要和至关重要的。我说不出具体的办法,也无法猜测将经历哪些过程,但可以从指出伴随“问题”的主要矛盾和困难这个角度,指出需要失去意义的基本内容针对。这有点像釜底抽薪:如果这些内容都朝着良好预期来变化,“问题”也就逐步失去意义了。
就现实来看,这些基本内容的针对可以概括为几方面含义,即被动分化与重组中的利益主体、政治与经济转换的工具理性、道义取向与资源配置的矛盾、以及农民数量多与少的辩证法。
首先,农民之所以本身就是问题,在于农民作为利益主体总是处于被动的分化和重组之中。革命的道理是先进分子灌输给农民的,干革命的队伍主体是由农民构成的,作为发展代价的相对弱势和贫穷是由农民承载的,即使是责任制,本质上也是要求农民对自己的困难负责。其次,农民本身作为问题的延续,主要在于国家(或者整个体制)不得不用政治与经济转换的工具理性来对待农民。以经济工作为中心是全国各行各业的基本政策导向和原则,也是最根本的政治要求,但是对于农民来讲,基本内容就是指经济上的“实惠”。农民希望政策不变,是希望政策不要朝向不利于他们的方面变化,而他们却一直在基本政策的框架内(甚至视政策和法规不顾)谋求有利于自己的各种创新;国家之所以强调基本政策不变,不仅在于稳定农民,更在于以此来支撑和延续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合法性。再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道义取向,就是要求实现农民和城市人的共同富裕,但各种资源的短缺使得这个要求的实现极为困难。道义取向和资源配置的矛盾本来是一个客观现实,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一直在突出和加强这个要求的道义性,结果不仅几乎所有人都以某种同情的心态关注所谓“三农”,而且由于农民已经知道了这种道义取向的重要性,实际兑现的困难就使得农民继续成为问题,包括成为不稳定因素本身。最后,农民作为一个占大多数人口的群体,其状况的变化直接影响到整个现代化发展的结构和功能,这个变化如果不能持续地向着有利于农民的方面变化、尤其是如果农民不认为其状况在逐步改善、甚至仅仅是抱怨改善得太慢,整个社会(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结构和秩序就将难以维继。因此,除了增大物质财富和改进技术手段,制度或体制上一个重要的办法,就是必须正确处理农民数量多与少的辩证法。农民数量的多是相对城市人数量的少来说的,但是,如果这个多数生活得并不比那个少数差,多与少的辩证法就会生出新的含义指向。由于社会主义建设与其客观条件制约的矛盾,现在这种多与少的优劣差距很难抹平,更不可能倒转,因此,改善矛盾转变的途径主要在于如何形成一种与此前的“农村人”和“城市人”都不一样的、新型的利益主体。换句话说,多与少的辩证法就在于如何使互为他者的农民和城市人都成为“我们”,从而逐步消释城乡差别和对比所具有的“问题”意义。
发表于《社会学家茶座》总第45期
农民和土地怎么就成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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