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87年起,袁厉害这个在兰考县人民医院门口摆摊的女人陆续收养了100多个弃婴,大的已结婚成家、外出务工或被民政部门接走了,小的留在她身边,目前有将近20个。
大火之后,有关部门纷纷介入调查,居然质疑袁厉害领养弃婴的合法性,甚至说她“拿弃婴骗低保”、“利用孩子拢财”,不断向政府部门“伸手”提条件包揽工程等,被公众指责为拿弃婴当作摇钱树敛财,袁厉害是“办好事走了样。”
截至到2010年,民政部门的统计表明,现有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即“孤儿”)71.2万名,实际上,真实的孤儿人数恐怕远超这个数字,因为还有众多的“黑户”孤儿并没有纳入统计。而且这个数字是动态的,每年都会变化。
在中国,目前甚至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儿童福利法》。相应地,没有单独的儿童福利立法,也不会有专门的儿童福利财政预算体系。没有钱,各级政府“自然”也就对儿童福利“无能为力”。
据说目前,在全国有省一级独立的儿童福利机构9家,地一级有独立的儿童福利机构333家,县一级有独立的儿童福利机构64家,800多家社会福利机构设立了儿童部。但多数县(市、区)没有专门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兰考,这个面积1116平方公里、80万人口的城市就没有一所福利院或孤儿所。
对孤儿和弃婴,民政部门福利机构主要负责查找不到监护人、监护人无力抚养和未被收养的孤儿、弃婴,发挥着兜底保障作用,收养主体目前有政府、个人、社会组织。其中,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有10.9万名,由亲属养育、其他监护人抚养和一些个人、民间机构抚养的孤儿有50多万名。
根据1991年颁布& 1998年修订的《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30周岁,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这几项指标本意是使收养家庭能给孩子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但由于在执行层面是由民政部门自办自管,就出现了很多问题.
在不少地方,收养甚至成了赤裸裸的买卖。根据《收养法》规定,要建立法定收养关系必须要有送养人,所以他们只能去福利院开送养证明,而福利院为他们开具证明的前提是他们必须要先交纳5000元的抚养费,尽管被收养的孤儿并没有在福利院生活过一天。
更触目惊心的事件发生在2009年的南京,南京市民陈再华在领养了孤儿洋洋1年后,南京市儿童福利院通知他说有一家法国人看上了洋洋,愿意足额交纳三万多元的“捐赠”。
一名从事国际领养工作的人士说,如今国际领养捐款已由两年前的3000美元涨为35000元人民币(以目前汇率约5400美元)。除此之外,国际领养过程中,公证费、材料费、服务费、证件费以及旅行费用繁多,这个过程下来,每领养一名中国儿童约花费3万美元。
为孤儿弃婴创造更好环境的同时,涉外收养也成为个别福利院的“创收”手段,监管仍待规范。这是最为让人感觉肮脏与龌龊的。
《环球时报》的《中国人在中国孤儿院不受欢迎》报道:“中国的收养机构无意为我们(中国父母)提供服务。”对那些想领养中国婴孩的外国人,会有各种机构向他们提供酒店、交通及翻译等服务,甚至还有观光。而中国人要难得多,“孤儿院通常不公开有关孩子的信息,这造成许多中国家庭找不到孩子来领养”。
民间社会力量收留孤儿弃婴和儿童福利方面的许多漏洞、缺失和不足,反映出我国儿童福利保障体系存在着与群众对儿童福利的新需求、新期待不相适应的问题,必须要深刻反思。
当我们的制度化建设不仅无法强制政府与主管部门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与义务,还为来自民间的自发善举提高门槛,必然会让推动社会发展的阳光与正能量。
当一个国家的民众即使有善良与公益之心,都要闯关打怪,费尽周折才能取得合法手续,而在行善事的过程中,所有的困难都要一个人扛,那些有权势、有财力、有影响的机构与个人均袖手旁观。提高其行善事的难度与成本。
即使在面临这些艰难与考验的基础上略有小成,都纷纷指责其行为的违规与伪善。更为可悲的是,所有这些指责还都能找到制度上的依据,这才真的是我们整个时代的悲哀。
一个生命来到这个世界上,是健康还是有残障,是到了一个充满爱的环境之中,还是饱受痛苦与折磨,是受到尊敬还是受到歧视,本来不是自己决定的。而更多的是在什么样的环境中,自己的生命与权利是否会受到尊重。
当一个人做好事比做坏事还难,当一个人做好事比做坏事所付出的成本与代价更高,所遭受的质疑与磨难更多,所得到的声讨与指责声音盖过了赞扬与声援的声音,那是我们社会环境变质的迹象。
当我们的精英都跑出去留学,传承国际化的衣钵;当我们的政策心甘情愿地被来自国外的标准与准则所制约;当我们的小资都跑出去旅游或者夹带海外的商品;当我们的孩子都看国外的动画片、打由国外研发的网络游戏;当生活在国内的人都对当下的社会状况满腹怨言的时候,我们难道不会有相应的忧患意识吗?
贾春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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