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房产税非长久之计


  由于增加税收并不能长期有效增加房源供给,也就不会从根本上抑制房价,无论未来对房地产如何征税,税收对房价的长远影响都是极为有限的,一旦操作不当还可能起到推动房价的反作用,增加购房者的负担。因此,征收房产税只可解燃眉之急,绝非控制高房价的长久之计

  前阵子,房价陷入越调越涨的恶性循环,已出台的调控政策均未奏效成了有目共睹的事实,人们热切地盼望着政府能出台真正具有杀伤力的调控措施来稳定局面,而增加房地产税费作为遏制房地产炒作的一柄利器,更是被寄予厚望。

  重庆宣布拟征特别房产消费税,上海也酝酿着开征住房保有税,官方文件中频频提到“房产税”这个新名词,而对之前热议的物业税却只字不提,同是针对房地产行业征收的税费,二者究竟有着怎样的区别?这其中的玄机又是什么?

  事实上,最初的物业税概念已胎死腹中,此税费非彼税费。

  物业税,主要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征税,承租人或所有人每年都要按照不动产市场价值和税率缴纳一定税款。住房保有税则是对房产保有环节征税,不包括土地等,调节作用主要取决于税率和纳税环节。

  从基本性质上来说,物业税和房地产保有税都可以划入不动产税,在属性上基本相同,都是针对不动产保有阶段向持有者征税,属于持有环节税种。但是,物业税的涵盖面更宽,征税对象包括土地等几乎所有的不动产。房地产保有税的征税对象不包括土地,针对房产的保有征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住房保有税属于房产税。

  一直以来,物业税之所以受到高度的关注主要因为它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在保有环节征收的税款,运作合理的话会成为遏制投资购房比例以及打击靠房产升值而获取暴利的炒房客最简单而又最直接有效的方式,被普遍认为是抑制高房价的“杀手锏”。

  但是,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特殊的现行机制决定了物业税开征并非简单的税费改革,而是涉及到土地使用制度、市场调控手段、住宅建设方式等方方面面,真正实施起来面临着诸多困难,因此一直未能实现。

  从税法原理上讲,如果要实施物业税,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及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将被合并,即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简单地说就是把本来一次交70年的土地出让金分成70年来收。

  这同当前财政部强调的在现有税收机制基础上完善房产税制度完全不是一回事。在4月6日财政部公布的2010年工作重点中,“改革完善税收制度,适时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制度,公平税收负担,完善消费税制度,完善房产税制度;积极支持收入分配等改革……”被视为释放出的房产税政策信号。

  说得更通俗些,就目前的情形来讲,政府已经暗示当初的物业税胎死腹中,现如今拟征收的是与房地产相关的税收,是更加符合中国国情的房产税,是某种程度上“中国化”的物业税,我们一定要明确“此税费非彼税费”。重庆提出的房产特别消费税本质上是消费税而非真正的房产税,上海提出的住房保有税倒可以被视为“中国化”的物业税。

  但在我看来,征收房产税可解燃眉之急,但绝非长久之计。

  与物业税不同的是,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目前,我国可以采取的征收房产税的形式大致分为两种,一是对未进行交易的房产征税,这对房价和市场交易并没有任何影响;另一种是对交易中的房产征税,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通过增加交易成本进而抑制投资投机性房产交易。

  其实,无论称“物业税”,还是“房产税”或者“房地产税”“不动产税”这些都不重要,最重要的是政府动用税收杠杆的初衷是通过对大户型、非自住高档住宅保有环节增加税负来控制楼市投资行为,进而达到抑制高房价的最终目的。

  然而,由于增加税收并不能长期有效地增加房源供给,也就不会从根本上抑制房价,归根结底,无论未来对房地产如何征税,税收对房价的长远影响都是极为有限的,一旦操作不当还可能起到推动房价的反作用,增加购房者的负担。

  因此,征收房产税只可解燃眉之急,绝非控制高房价的长久之计,调整土地制度,改进市场机制依然是解决房地产问题最根本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