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高协组织下延单位是中国单位的复议答辩


关于全国高协组织下延单位申请

比照合法(中国)单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的函

 

    根据国质检复补【201002号要求,我们认为有关问题的焦点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有关条文和释义理解上的歧义,其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有关释义5、其他组织机构(6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第十条中释义6、政府的相关批准成立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其他未列明的组织机构应提交相关部门合法有效的批准成立文件及复印件。第十二条中释义三、不具有审批权的机关发出的批准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视为该组织机构设立的合法批准文件

 

我们提供下列材料(附件)证明,全国高协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多部委协作联合体;有关联合决议和工作简章表明各成员依法共同按照“政府行为推动,市场行为实施”和“动态联盟、 平等协作的模式联合组建全国性的高技术产业化协作联合体,旨在长期坚持协调组织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协作促进工作。不是临时或非常设机构是非独立法人,不从事经营活动,开展资信交流、组织产业化相关工作协作的协调指导机构和政府部门的联合协作机构,承担政府依法有限让渡的部分职能,协同政府相关部门开展产业化协作协调、促进和指导工作

我们认为根据有关政府部门证明文件全国高协组织拥有承担政府让渡职能内的审批权,也符合《办法释义》第八条,第2款、机关(7)其他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机关。可类比的机关有各地方政府赋权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全国高协组织下延单位,我们认为首先下延单位成立是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技术转化合同。也符合“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合作开发合同(属于技术开发合同)中,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专项。合同法释义3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合作开发是以双方的共同投资和共同劳动为基础的,各方在合作研究中的配合是取得研究开发成果的关键。因此,合作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成立由双方代表组成的指导机构,对研究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协调和组织研究开发活动,保证研究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符合2007年《科技进步法》第四十三条、 国家鼓励企业开展下列活动:(二)同其他企业或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者以委托等方式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四十七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自行创办研究开发机构,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科技进步法》全文中有四个关于组织的依法成立描述,唯独这两条没有依法要求,并且鼓励,我们认为是一种依科技进步法》豁免行为。

关于其他组织在”合同法”框架下的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同时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民事诉讼法>19914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上位法,有极高的法律效力,有关扩充解释和立法冲突,必须通过法院逐级上报至全国人大法工委答复或解释,法条交全国人大常务会修改。

全国高协组织下延单位因合同纠纷诉讼事宜经基层法院,高级法院和更高一级共37天,获得有独立请求权的民事主体资格裁定。根据《最高院印发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一条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拘传票等诉讼文书,须加盖本院印章加盖院印的立案通知书是决定性质诉讼文件,有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抗辩权。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当遵循法律,而不是行政规章。

同时经公证机关联网调取数据对立案通知书进行公证,确认内容相符和印章属实。公证文书具有《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具有事实认定根据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公证书民事、经济交往和行政管理活动中,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可靠的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起诉,应当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 的案件受理条件进行审查()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以上内容表明,通过依法立案审查、证据核实、讨论核、合议裁判、讨论决定移送庭审等程序环节的立案主体审查,全国高协组织下延单位民事主体资格获得司法机关认可,具有法定性、抗辩性、排他性和不可逆性。

目前其他组织的扩展解释,有依法设立的不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公益性非法人组织有:(1)党、政、军机关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进行业务活动的办事机构;(2虽非依法设立或行政许可或备案,但”合同法”确认有效,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进行业务活动的非法人组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根据司法解释第七条,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未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承担责任,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该合同受益的,应当在其受益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前款所称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技术研究开发、转让等活动的课题组、工作室等。

全国高协组织下延单位做为科研组织获得独立(不需要开办单位授权)部分受限制的民事主体地位,受限制部分为“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列举下的六项概括性描述条件{限制他人改进技术限制他人使用类似技术限制他人共享或要求独占阻碍他人合理市场需要,要求他人为无效无关付费,禁止他人异议}的中部分无效情形,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具体可以在实体程序中审理裁定

根据最高法院答复和《北京市高级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三)(京高法发[2002]51号2002年3月18日文件印发)组织机构代码是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机构的法定标识,不能以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认定诉讼主体资格的依据。

我们认为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应当遵循法律,而不是行政规章。根据国家法制办的意见“组织机构代码不是行政许可,但是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因此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合法性更重要,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关于单位定义:(一)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二)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三)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二)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可以理解类推中国单位均有组织代码。

全国高协组织已经成立十四年,有独立的秘书处和常务工作人员,根据非法人单位和国家科研课题组织的规定,常务负责人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委托给依托单位承担。下延单位是按全国高协组织模式,由全国高协组织,本领域内9名以上的资深专家、学者和个人,协同单位,协作单位,依托单位联合决议申请组建,共同制定本领域管理规程,再由全国高协组织批准决定和授权。与全国高协组织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通过自立、自主、自律和自筹等和“平等协商,自愿协作,动态联盟,协调促进”等方式在本专业领域独立开展工作。工作人员收入,按技术合同法规定由技术劳务形式保障,辅助人员的工资由依托单位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保障。

经过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网站上查找国家发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发现“人民调解委员会 做为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和国家九部委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制定《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工作简章》中“全国高协组织下延单位”是全国高协组织名义组成相关领域内资信交流、组织产业化相关工作协作的协调指导机构。两者有类似之处是都是协调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只是一个面向领域内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协调运作产业化协作工作,一个是面向基层调解民间纠纷

 “全国高协组织下延单位”做为一种新社会组织,是《民事诉讼法》合法成立、独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他主要免除政府缔约责任和避免公权力介入私权力,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从事公共社会服务。也是《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中规范的新社会组织(区别现有的社会组织,主要是独立性,没有行政审批和主管部门管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联系,只限于在法律框架下的事后监管),是《民事诉讼法》合法成立、独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他主要免除政府缔约违约责任和避免公权力介入私权力,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从事社会公共服务和公共事业。

全国高协组织下延单位”是通过政府非利益介入,并做为共同成员,而不是做为管理者身份与个人、群体和社会力量共同协同,通过“平等协商,自愿协作,动态联盟,协调促进”共同而有区别承担各自约定责任契约化虚体组织;为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国家在管理上采取先发展、后规范、宽约束、严监管的宽严相济政策,对具体事务不闻不问不理不采,任由其在法律许可的框架内自主发展、自主管理、自主筹资和自主运作。

结合上述,我们认为“全国高协组织下延单位”首先是一个合法组织,并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介于市场主体科研组织之间的中间、中介、中性和中立组织,同时也是一个社会单位和国家法律法规豁免登记备案的科研组织。根据知识产权公约和《国家知识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规定“加强文化、教育、科研、卫生等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协调衔接,保障公众在文化、教育、科研、卫生等活动中依法合理使用创新成果和信息的权利,促进创新成果合理分享全国高协组织下延单位” 将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主要的、重要的中间交流、共享、协作和转化平台。将搭载知识产品的转化,依托单位是一个承担经济和法律事务的机构,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变动和调整,难以完全承担信托责任。因此“全国高协组织下延单位”本身具有知识产权的申请权、参与权、处置权和管理权十分重要。在此向贵单位申请能否将全国高协组织下延单位”做为合法的中国单位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以利产业化协作共享工作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