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无罪刑事裁判的深思


/赵洪丽

“作为一名有责任感的社会工作者,我对得起行业,我对得起人民,我对得起亲人,我希望我的家人亲戚们能意志坚定地委托正义公正的人民法院、人民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判本被告无罪,为我沉冤!”这是李健辉在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上所作出的最后的请求,希望法院还给他公正。

李健辉,广东省电气商会秘书长兼佛山市电器研究所所长,20105月,因商会项目向温州乐清商人黄宝元借款500万元,之后两人发生矛盾,黄宝元为了追回借款遂向公安局举报李健辉涉嫌合同诈骗。公安机关在没有侦查的情况下,将李健辉拘留。

羁押过程中,李健辉经历了一次公安侦查,两次区检,两次市检,一次延期审理,两次补充侦查,在没有充足证据的前提下,李健辉在狱中度过了500多天,直至2012511日,才得以释放。20120904,佛山中院终审裁定李健辉无罪……

500万元借款引发的祸端

20101115日,广东省电气商会秘书长李健辉突然被佛山禅城区公安局羁押,在狱中经历37天后,又于20101222日深夜22时,被禅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理由是李健辉涉嫌合同诈骗。这一切来的太过突然,让李健辉及其家人措手不及,而所谓的合同诈骗罪,更让他们陷入茫然之中。

所有的一切都要从李健辉和黄宝元签订的500万借款合同说起。

20105月,在一次活动餐宴上,李健辉经商会副会长介绍,认识了温州乐清商人黄宝元。在此之前,李健辉一直在忙于广东省智能电网产业项目的规划、筹备和招商引资。席间,李健辉和黄宝元提及此事,黄宝元对该项目很感兴趣,提出可以借支商会项目的启动经费,项目如有最终的结果,他可参与项目建设。当时商会调研规划正好缺乏相关经费,李健辉就同意了黄宝元的请求。

为此,李健辉代表广东省电气商会,于201056日分别与黄宝元签订了《借款合同》和《关于新兴产业园区开发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因项目启动需要,特向黄宝元同志暂借人民币陆佰万元整,借期为壹年(201057日至201156日),从款汇到广东省电气商会的账户日期起。”该合同的借款单位、收款单位均系广东省电气商会,落款的印章也是商会。

借款合同签订两天后,黄宝元以女儿黄魏魏为汇款人,向广东省电气商会汇付伍佰万元。同年810日,黄宝元带着律师到佛山,要求李健辉以第三人的名义对50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为此,李健辉以“佛山市电器研究所”的名义向黄宝元签署了《确认书》,其主要内容是:“广东省电气商会于201057日向黄魏魏借进款项人民币伍佰万元,现在,我研究所对广东省电气商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确认书》的款落处除了有担保单位的印章,还有李健辉本人的亲笔签名。

实施智能电网产业前期课题研究以及项目课题组对基地调查了解过程中,黄宝元和李健辉发生了点不愉快,为了把借款提前追回,也为了对李健辉小以惩戒,黄宝元向在公安局工作的朋友求助。2010921日的晚上,黄宝元宴请办案人员赵副队长并向其报案,称李健辉骗自己对广东省智能电网产业项目投资了500万,现在钱所剩无几了,要求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逮捕李健辉。

为了证明李健辉的清白,20101013日,广东省电气商会给佛山禅城区公安局送去紧急报告,说明了这是借款,黄宝元报被诈骗是假案,其目的是通过关系利用公安机关提前索取借款。但公安机关并没有理会商会报告的内容,而是在20101115日,将李健辉非法羁押。在羁押的37天中,公安机关到处搜集对李健辉不利的证据,并将情况反映到区检察院。同年1221日,禅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李健辉。

是否构成诈骗罪?

20111025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禅城区检察院起诉李健辉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延期审理。2012314日,区法院二次开庭审理李健辉一案。

在两次开庭审理中,公诉人对李健辉起诉的主要理由就是他涉嫌合同诈骗。那么李健辉到底符不符合诈骗的条件呢?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诈骗罪”的法定情形是:“一是,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是,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二是,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是,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是,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就所适用的刑律条款来看,李健辉根本就不符合诈骗的条件。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所指控李健辉构成诈骗犯罪的唯一证据是“被害人的陈述”。但所谓的受害人黄宝元却非“物”的所有权人,争议500万元的动产物权,其所有权人是黄魏魏,但“物”的所有权人却没有指控我们的当事人构成诈骗罪。”李健辉的辩护律师谷辽海在法庭上向公诉人提出异议。但是法官并没有表示认同,并多次制止谷辽海的质问意见。

在公安侦查卷宗中,黄宝元称被李健辉诈骗合作启动资金500万元,并拒绝归还,双方也没有签订过还款计划。并否认了500万元是借款,也否认了借据一说,声称自己是在受蒙蔽的情况下对李健辉的项目进行投资的。

在李健辉事发之后,商会会长刘醒明也称,李健辉所进行的借款以及规划项目,均系李健辉的个人行为,与广东省电气商会没有任何关系,所有责任均应当由李健辉个人来承担。

就这样,所有的矛头都指向了李健辉。

    对于这500万元,李健辉在庭审中多次强调,自己是为了响应国家节能政策,代表商会搞智能电网产业项目才向黄宝元所借,并非黄宝元所说的投资款。而且这500万元真正的所有人是黄魏魏,并非黄宝元。希望公诉人先查明债权人再进行诉讼程序。但公诉人并没有对此深究,就一口咬定李健辉涉嫌诈骗。

广东省电气商会的财务账本上对于这500万元,有明确的记载。在账户名称黄魏魏一栏中的内容是,20100630日,商会向黄魏魏借款500万元。所有的证据都表明李健辉和黄宝元是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而非黄宝元所说的投资关系。但是公诉人在其《起诉书》中仅仅认定广东省电气商会与黄宝元所签署的《框架协议》,却只字未提李健辉与黄魏魏之间所存在的500万元借款合同。

谷辽海说,“李健辉无论在主观故意方面还是在客观条件方面都不存在骗取黄宝元财产的情况。在和黄宝元签订借款合同之前,黄多次对智能电网项目进行考察,而且黄的身份是广东省电气商会副秘书长,在签订了《框架协议》后的三个多月的合作中,黄宝元先后三次参加了广东省肇庆市大旺开发区的“新兴产业园开发项目”的活动,也多次并多次以商会领导人之一的身份参加了“广东省智能电网”的研发活动,并又商会的照片为证,又何来欺诈故意隐瞒一说呢?”

对于黄宝元和李健辉所合作的大旺开发区项目,媒体也给予过很多报道,市委副书记、市长郭锋,市委常委、区委书记刘龙平,区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江栋才等也都对广东省电气商会组织广东省智能电网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支撑课题组给予过支持。并且多名学者教授共同完成的《广东省智能电网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课题研究报告》也可证明当时的合作盛景。

很显然,李健辉故意欺瞒黄宝元项目投资款的说法有待于进一步的侦查。

公诉人否认李健辉案存非法程序

法庭在人们的印象中应该是庄严肃穆的,是公正的代名词,但是在起诉李健辉的法庭之上,公诉人以及法官的种种表现,让许多人都开始怀疑法律的公正性。原本公诉人应该对被告人的证据一条条列举,然后再由代理律师进行质证,但是公诉人却是将证据全都列举完,其中许多证据被告代理律师都没见过,这原本就有悖于法律的要求。对于被告代理律师谷辽海的质证,审判长也多次从中阻挠,屡屡插话制止。“我当律师二十几年,从来没有遇到过这样的公诉人和法官”,李健辉的辩护律师谷辽海气愤地说。

在谷辽海看来,不论是庭审过程中,还是在羁押以及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还有法院程序都存在违法现象。

20101115日,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区分局以嫌涉诈骗犯罪为由,将李健辉刑事拘留,在刑拘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公安机关没有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而是在七天后向犯罪嫌疑人的妻子送达《拘留通知书》。之后,李健辉的夫人委托当地律师进行了会见,代为递交取保候审申请。同年1129日,禅城区公安分局以“李健辉未患有严重疾病,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为由,作出不予以取保候审的决定,但公安机关不予以许可的理由有悖于法律规定的情形,而且李健辉的情况显然不在危害社会的范围之内,

在经历了两个月的公安侦查后,2011211日,李健辉又被移交到区检察院,同年330日,又移送至市检察院,历时40天后,又以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前后总共补充侦查两次,区检两次,市检两次,庭审两次。从被公安局拘留那天起,李健辉就一直被关押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很显然,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充足证据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的情况下,李健辉一直被羁押。李健辉称,自己逮捕后很长时间内都没有被审问,在人身受限制长达500天内,侦查部门真正审问他的时间也才20天左右,而且在每次移送审查起诉或者退回侦查卷宗材料时,公安和检查机关均在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天进行。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谷辽海为他的当事人辩护说,“他们这是变相延长我的当事人的法定时间,限制我的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他们已经动用了法律所赋予他们的全部权利。”

在侦查的过程中,侦查机关和起诉部门也倾向于收集对李健辉不利的材料。除了黄宝元的陈述外,也多是无关证人证言,而对于能证明李健辉写过借据的在场人朱玉萍,他们并没有调查。

“到底是借款合同,还是诈骗合同,公诉人和法官一直在回避这个问题,因为这是他们提供的证据,他们公开审理的,他们很怕拿到台面上说。”在法庭上谷辽海屡屡被打断问话,对于法庭的公正性,他很是怀疑。

关于李健辉一案是否涉嫌合同诈骗,是否涉及公安机关及检察院的违规、违法操作,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迟迟未作判决,直到2012511日,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才将李健辉无罪释放。20120903,李健辉拿到佛山中院的终审无罪裁定.

据了解,李健辉代理律师、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谷辽海正在积极争取,希望就李健辉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公权部门滥用职权罪、诬告陷害罪等对李健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进行国家赔偿。

李健辉被关押时间表

20101115日,被佛山禅城区公安局羁押,历时37

20101222日,禅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李健辉。

公安侦查:2010.12.22----2011.02.21历时60

          2011.02.21送佛山禅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区检):2011.02.21----2011.03.30历时40

2011.3.30收佛山市检察院公诉科委托书。

审查(市检):2011.03.30-----2011.5.10历时40天。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 2011.05.10------2011.06.08历时30天。 期间从未提审。

审查(市检):2011.06.08-----2011.06.20历时12天 移送区检,2011.06.20收区检委托书。审查(区检):2011.06.20------2011.08.03历时45 2011.7.15作过检笔录,2011.08.03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2011.08.03-------2011.09.02历时30天,2011.08.16,经侦提审作笔录,2011.09.01签会计鉴定。

审查(区检):2011.09.02-------2011.10.15历时45天 没有补充任何证据,2011.10.09区检起诉2011.10.15收起诉书。

审判:2011.10.25区法院开庭审理,以证据不足为由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2011.10.25-----2011.11.24历时30天,2011.11.24收补充侦查通知

补充侦查:2011.11.24-----2012.03.14历时110

审判:2012.03.14区法院二次开庭审理,没有增加新的证据却还要延期审理。

 

另附:无罪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佛城法刑初字第853
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广东省电气商会,住所:广东省佛山市汾江中路29号二楼。
诉讼代表人刘醒明,男,19626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光华街14809房,系广东省电气商会法定代表人。
辩护人邓宏平,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何劲超,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健辉,男,1921217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大学文化,原广东省电气商会秘书长,住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居仁巷1810户。201011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谷辽海,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晓云,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广东省电气商会、被告人李健辉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10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1124日申请延期审理,并于20111223日申请恢复审理;于201226日再次申请延期审理,并于201235日恢复审理。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院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廖海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广东省电气商会的诉讼代表人刘醒明及其辩护人邓宏平、何劲超、被告人李健辉及其辩护人谷辽海、陈晓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健辉是广东省电气商会的秘书长,负责广东省电气商会的各项日常工作。201056日,被告人李健辉自己决定,并以广东省电气商会的名义与被害人黄宝元签订《关于新兴产业园区开发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双方成立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由广东省电气商会规划启动项目作为出资,由黄宝元拟投入500万元至1000万元人民币出资,双方拟各占股权比例百分之五十。次日,黄宝元以黄魏魏的名义通过银行转账人民币500万元到广东省电气商会的帐上。广东省电气商会和被告人李健辉收到这500万元后,并没有按约定成立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而是用于成立广东南网智能电气研究院、偿还债务、广东省电气商会的日常开支和其他用途等。经核查,广东省电气商会的账户还剩1153051.06元未使用,广东南网智能电气研究院的账户还剩999605.12元,均被冻结。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广东省电气商会、被告人李健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加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广东省电气商会的诉讼代表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异议,提出以下辩解、辩护意见:被告人李健辉与黄宝元签订《关于新兴产业园区开发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行为是其盗用商会名义实施,属于其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单位意志;广东省电气商会并不具有非法占有涉案500万元的主观目的,没有实施任何骗取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李健辉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异议,提出以下辩解、辩护意见:1、黄宝元并不是本案的被害人,涉案的500万元借款的所有权人是黄魏魏;2、公诉机关指控广东省电气商会诈骗黄宝元500万元实际上是李健辉代表广东省电气商会向黄宝元借款500万元;3、李健辉对涉案的500万元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实施隐瞒、欺诈等诈骗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健辉是被告单位广东省电气商会的秘书长,负责广东省电气商会的各项日常工作。201056日,被告人李健辉以广东省电气商会的名义与被害人黄宝元签订《关于新兴产业园区开发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合作进行新兴产业工业园区的开发和建设,成立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由广东省电气商会规划启动项目作为出资,由黄宝元拟投入500万元至1000万元人民币出资,双方拟各占股权比例百分之五十。次日,黄宝元委托女儿黄魏魏汇款人民币500万元到广东省电气商会的账户。被告人李健辉收到被害人的投资款500万元后,并没有按框架协议约定成立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而是将其中100万元转入广东南网智能电气研究院的账户,将50万元转入佛山市电气行业协会的账户,将80万元支付给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用于广东省智能电网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支持研究,偿还广东省电气商会欠许耀斌的债务100万元,支付广东省电气商会的日常开支和其他用途等。
被害人黄宝元发现被告人李健辉未将其投资款用于成立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后,要求退出合作及被告人李健辉退还款项。双方协商无果,被害人黄宝元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01115日,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经侦大堆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李健辉到该大队接受询问,李健辉于当日前往并被民警抓获。
经核查,截止20111222日止,广东省电气商会的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44001668833053001257)尚余1005245.47元,佛山市电气行业协会的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44001668641050917986)尚余28631.33元,上述款项均被冻结。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
、被害人黄宝元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105月,我认识了广东省电气商会秘书长李健辉。李健辉说广东省电气商会准备在肇庆四会市的大旺开发区搞一个新兴产业工业园,项目差不多要运作成功,现在想找人投资。我与李健辉洽谈期间,他带我到大旺开发区实地考察,与当地政府接触洽谈时,他都叫我不要说话,我在场时他们都不会谈到搞开发园区的事,我不知道他是怎样与当地政府的人谈的。李健辉说大旺开发区有15000亩土地,市场价为每亩16万人民币,如果用广东省电气商会的名义可以每亩4.5万元人民币买下。我听他介绍后认为有投资的价值。同年56日,我在佛山电气研究院与李健辉签订了一份《关于新兴产业园区开发项目合作框架协议》,该协议中规定双方各占50℅股份,我出资500万元至1000万元人民币,用于为开发大旺开发区而成立新公司的注册启动资金。李健辉说先以广东省电气商会的名义拿下四会市大旺开发区的新兴产业工业园的土地开发权,然后成立一间公司,招商引资一批厂家投资建厂来开发工业园区的土地,由我做新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全部由我运作。57日,我根据协议委托我女儿黄魏魏在浙江省乐清市农村合作银行汇出人民币500万元到李健辉指定的广东省电气商会在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分行大观支行的账户。我汇款前,李健辉以广东省电气商会的名义写了一张借条给我,他说如果投资亏损了,不用我个人承担,让我签一份有佛山电气研究院大楼作为抵押物的借条。我认为过几天就要注册新公司,不需要这份借条,我只承认我们签订的《关于新兴产业园区开发项目合作框架协议》,所以没有在借条上签字。我把500万元汇到广东省电气商会后,李健辉开了一个成立广东南网智能电气研究院和广东省智能电网产业创新联盟的研讨会,他说研讨会与我们签订的大旺开发区的事无关系。我汇款之后多次向李健辉查询开发区的运作及成立公司等事项。开始李健辉说大旺开发区只拿到5000亩土地,现在正在争取拿到15000亩土地,后来就以拖延的办法来敷衍我。6月中旬我察觉被骗了,要求李健辉退款给我。经我多次追讨资金,李健辉仍然没有将我的500万元退还我。
2
、证人黄子培(肇庆市大旺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开发部副部长)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05月、6月份,我们接待过广东省电气商会秘书长李健辉两次,洽谈的事项是在开发区开办智能电网产业园。第一次是李健辉带78个佛山企业主来考察,并没有谈具体项目。第二次是6月下旬,我们开了个座谈会,讨论广东省智能电网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支撑课题,并未涉及开发项目的设置和立项。2009年起,在我们开发区拿地必须要每亩十六万元。李健辉曾提出想要2000-3000亩地,但没说具体条件。
3
、证人朱榆平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是广东省电气商会副秘书长。李健辉介绍我和黄宝元认识,李健辉说黄宝元是来投资和我们合作搞大旺高新技术开发区。后来黄宝元成为我们商会的副秘书长。20106月我们一齐参加研讨会,负责接待北京专家在佛山的行程。之后黄宝元经常问我肇庆大旺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项目情况,我说不是我经手,不清楚。20109月的一天,黄宝元和三个男青年到李健辉办公室,黄宝元给我看了一份框架协议和一份500万元的汇款凭证,说现在要拿回这500万元。他们谈了500万元的归还问题,但没有结果。后来佛山市温州商会会长高元兴过来主持公正,结果我不清楚。我们秘书处的人都知道在肇庆大旺开发区搞智能电网产业园,但我不清楚当初怎样决定的。我是广东南网智能电气研究院的法人代表,李健辉说他要做理事长,做不了法人,所以让我做。我只知道广东南网智能电气研究院是和开发区的智能电网产业园配套的,其他的都不清楚了。
4
、证人高元兴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08月,黄宝元打电话给我说李健辉和他有一些钱的纷争,叫我帮忙调解,我就答应了。但调解了几天也没成功。调解时李健辉说广东省电气商会在肇庆大旺搞智能电网项目,黄宝元投了500万元,并写了一份协议,现在项目未搞成,黄宝元要求退款,他答应1015日全部退还。黄宝元没明确说这是什么钱,只说李健辉是骗子,就要李健辉写确认书,确认1015日还500万元。李健辉讲可以,但要黄宝元将合作协议和借据还给他。黄宝元不同意。第二天调解时,我提出李健辉讲银行里的240万元封存,由我监管,黄宝元将协议和借据也放我处,等到1015日解决这件事后,我将钱给黄宝元,将协议和借据给李健辉。但黄宝元不同意。之后我就不再理这件事了。
5
、证人黄勇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是佛山市浙江商会会长。20108月的一天,广东省电气商会秘书长李健辉打电话给我,说他和黄宝元搞一个项目,现在黄宝元想退出,要求退回投资款,叫我帮手调解。过了几天,黄宝元找我说他被李健辉骗了500万元投资款,希望我出面调解。20109月的一天,我约好他们俩在佛山市电器行业协会的会议室进行协商,但因为李健辉不同意黄宝元讲他骗了500万元,就讲不还了。黄宝元则讲李健辉就是骗。所以两个人无法谈到一起,根本达不成协议。李健辉还有一个名字叫王振友,我一直以为他叫王振友,因他和黄宝元起纷争,才知道他叫李健辉。
6
、证人陈建丰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0年上半年我就知道李健辉经手以广东省电气商会的名义在广东省肇庆市大旺高新技术开发区拿地,而且组织商会的会员和我们温州商会的会员去到开发区参观过。黄宝元在报案的前几天打电话给我,说他投了500万元与广东省电气商会合作投资广东肇庆市大旺高新技术开发区项目,但李健辉没有将钱投到项目上,而是挪作他用。他叫我出面协调解决,但我在外地出差,所以未进行协商。等我出差回来,黄宝元已经报案了。
7
、证人许耀斌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08年尾李健辉与我洽谈合作办一间传媒公司,搞一份电气产业报,李健辉代表广东省电气商会与我签订了合作协议,由我出资120万元。后来我知道李健辉讲我投资的大部分钱用到其他地方而不是用在搞报纸的业务上,我就叫他把帐拿给我看,他没法提供,我就提出退出,他同意了。大约一、两个月后,他从广东省电气商会的账户汇了20万元到我姐夫的佛山市南海区水头亨明五金电器厂的账户上。201056月,李健辉从广东省电气商会的账户汇了100万元到佛山市南海区水头亨明五金电器厂的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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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卢树彬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094月初,我与佛山市电气行业协会的秘书长王振友(即被告人李健辉)谈合作搞人才市场,由佛山市电气行业协会出场地,我出资金,收益平分。随后我投入10万元合作款。我汇钱到佛山市电气行业协会账户后,王振友出具了一张借据,他说是为了保障我的利益,即使亏了也不用我负担。实际上这笔10万元不是借款,是我出资搞人才市场的资金。但王振友一直没有搞人才市场。我向王振友提出要退出,王同意了。20105月,佛山市电气行业协会才将十万元还给我,是从银行账户用支票支付的。
9
、证人马欣欣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从201075日开始在广东省电气商会做出纳,我不用负责单位的报销工作,这由商会秘书长李健辉亲自负责。我的工作由李健辉直接领导,我从银行提回来的现金都是全部交给他本人,我不保管现金。佛山市电气行业协会、广东南网智能电气研究院都是我做出纳,同样不用负责报销,现金也不是在我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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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周长林(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学术委员)的证言。主要内容为:广东省电气商会委托我们研究会做广东省智能电网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支持研究2010625日至27日,和我一起去广东调研的有13人。这个项目我们一共收取了80万元的研究费。我们在同年8月完成了该课题研究报告的编写。
11
、《关于新兴产业园区开发项目合作框架协议》。证实20100506日,广东省电气商会(经办人李健辉)与黄宝元签订《关于新兴产业园区开发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合作进行新兴产业工业园区的开发和建设,成立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由广东省电气商会规划启动项目作为出资,由黄宝元拟投入500万元至1000万元人民币为出资,双方拟各占股权比例50%
12
、电汇凭证、黄宝元出具的付款委托书、黄魏魏出具的证明。证实黄魏魏受父亲黄宝元的委托,于201057日汇款人民币500万元到广东省电气商会的账户。
13
、广东省电气商会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广东南网智能电气研究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佛山市电气行业协会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证实广东省电气商会的性质为社会团体法人,法定代表人为李健辉;广东南网智能电气研究院性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朱榆平。
14
、广东省电气商会章程、广东省电气商会管理制度汇编。证实广东省电气商会的相关管理制度。
15
、广东省电气商会银行对账单(中国建设银行44001668833053001257)、电汇凭证、支票、进账单,广东南网智能电气研究院银行对账单(中国建设银行44001668853053004106),佛山市电气行业协会的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44001668641050917986)。证实广东省电气商会截止201056日止,账户余额为6959.32元;201057日转账存入500万元;201058日至同年1111日,该账户没有大额款项汇入,汇入金额为15054.63元。、广东省电气商会于201061日、72日分别支付60万元、20万元给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同年510日、79日分别支付20万元、30万元给佛山市电气行业协会;同年68日支付100万元给广大南网智能电气研究院;同年67日汇款100万元给佛山市南海区水头亨明五金电气(还款给许耀斌)。广东省电气商会账户内的资金还用于支付广东省电气商会的差旅费、工资、电信费等。
16
、佛山市禅山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广东省电气商会司法会计鉴定专项审计报告。证实广东省电气商会财务审批制度不健全,会计原始凭证保管不善,大额成本支出依据不充分,未能按规定取得发票入账等情况。
17
、公安机关冻结银行账户材料。证实截止20111222日止,广东省电气商会的账户(中国建设银行44001668833053001257)余款1154228.10元已被冻结;广东南网智能电气研究院的账户(中国建设银行44001668853053004106)余款1005245.47元已被冻结;佛山市电气行业协会的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44001668641050917986)余款28631.33元已被冻结。
18
、抓获经过。证实20101115日,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经侦大队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李健辉到该大队接受询问,李健辉于当日1430分左右来到,并被公安人员抓获。
19
、户籍证明、广东省电气商会出具的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李健辉的身份情况和任职情况。
20
、被告单位广东省电气商会诉讼代表人刘醒明的陈述。主要内容为:广东省电气商会于2008年初成立,秘书处是商会常设机构,会长、副会长是挂名,商会平时运作由秘书长李健辉负责,商会公章由李健辉控制,我到2010913日才将公章收回。20109月,李健辉拿着一份产业园开发项目合作框架协议来找我,告诉我说他跟黄宝元合作开发大旺工业园区,肇庆市委书记已经批示,有希望搞好,很多老板都同意投资到这个园区,但是他想把黄宝元撇开,我当时说没有必要这样做。过了几天,黄宝元来找我,他说他投资了500万元与商会合作开发新兴产业园区,但投资项目没搞成,他的钱已经没有了饿,他要我收回商会的财务章,配合他把钱追回来。913日,广东省电气商会召开理事会议,认为该合作协议未经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是秘书长李健辉个人利用商会公章与黄宝元签订的,应该由秘书长李健辉负责还500万元给黄宝元。我们广东省电气商会秘书长的职权范围主要是商会的日常工作的主持,商会的重大事项应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李健辉只是秘书长,没有授权不能代表商会与他人签订合同。
21
、被告人李健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主要内容为:我在广东省电气商会任秘书长。商会的具体运作由秘书处负责,秘书处由我管理,我们年底向理事会汇报工作。我是20104月认识的黄宝元,当时商会提出规划我省智能电网产业集群基地项目,由于商会缺经费,黄宝元提出可借钱给商会作为项目启动经费,待项目有结果他可参与项目建设。201056日,我以商会名义给黄宝元出具一份借款600万元的借据,借期一年。借款到账后,我与黄宝元补签订一份关于新兴产业园区开发项目合作框架协议。7日黄宝元从黄魏魏账户汇入500万元,由此商会开始做智能电网产业课题研究,625日、27日对广佛肇实地园区与企业考察交流,都是意向性洽谈,627日召开研讨会。820日,我以佛山电器研究所名义给黄宝元出具借款500万元的确认书。今年9月,黄宝元不知何因向我提出还款,我认为借期未到,未答应他的要求。500万元的使用情况为80万元给北京城市研究会做智能电网产业课题,60万元用于搞智能电网产业的会议、考察、劳务等费用,100万元用于注册广东南网智能电气研究院,100万元用于归还智能电网项目前期运作向南海亨氏五金电器厂许耀斌的借款(借款用于办广东电气行业协会的电气产业报、网站等),50万元归还给佛山市电气行业协会(又从这50万元中归还10完元借款给卢树彬),其余还有用于商会的日常开支。我与黄宝元及其他几个温州商会会员去过肇庆市大旺高新开发区,以考察为主,没有实质性洽谈。
另有被告人李健辉在侦查阶段提供的借据、确认书复印件各一份,借据内容为:因项目启动需要,特向黄宝元同志暂借人民币六百万元整,借期为壹年(从款回到广东省电气商会账户日期起)。收款单位:广东省电气商会(加盖印章),201056,确认书内容为:广东省电气商会于201057日向黄魏魏借进款项人民币伍佰万元,现在,我研究所对广东省电气商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落款为佛山市电气研究所李健辉(加盖佛山市电气研究所印章),2010820。被告人李健辉及辩护人拟证明广东省电气商会与被害人黄宝元之间是借款关系,借款期限尚未届满,故尚未归还借款,合议庭认为该两份证据均为复印件,没有原件予以印证,且被告人李健辉与被害人黄宝元关于该借据、确认书的陈述不一致,被害人黄宝元在侦查阶段对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承认,故对于上述 两份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健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论证如下:1、本案中500万元的所有权人应为黄魏魏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黄宝元陈述其委托女儿黄魏魏汇款500万元给广东省电气商会,这一陈述有电汇凭证、付款委托书、黄魏魏出具的证明予以 印证,且证人朱榆平、高元兴、黄勇、陈建丰的证言及被告人李健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证实黄宝元投资500万元的事实。故被告人李健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涉案的500万元是广东省电气商会向黄宝元借款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黄宝元的陈述内容与证人朱榆平、高元兴、黄勇、陈建丰的证言内容相互吻合,并有《关于新兴产业园区开发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予以印证,足以证明李健辉以广东省电气商会的名义与被害人黄宝元签订合作协议后,黄宝元汇入广东省电气商会账户的500万元是合作投资款而非借款。故被告人李健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健辉系被告单位广东省电气商会的秘书长,负责商会的各项日常事务。被告人李健辉自行决定,并擅自使用广东省电气商会的名义与被害人黄宝元签订《关于新兴产业园区开发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广东省电气商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理事会成员对此均不知晓,该行为未经广东省电气商会集体决定,不能代表单位的意志。在上述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广东省电气商会对涉案的500万元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没有实施任何的诈骗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故被告单位广东省电气商会的诉讼代表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健辉盗用广东省电气商会的名义与被害人黄宝元签订合作协议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单位的意志,单位没有骗取财物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健辉与黄宝元签订《关于新兴产业园区开发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后,虽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而是将被害人黄宝元投入的合作款挪作他用,但被告人李健辉是否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诱骗被害人黄宝元签订合作协议,仅有被害人黄宝元的报案陈述证实,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无法予以认定。被告人李健辉在收到被害人黄宝元的 500万元合作款后,未携带该款逃匿,未挥霍该款而致使其无法返还,亦未隐匿该款拒不返还,且在被害人要求退出合作,退还款项时,邀请第三方进行调解,可以认定被告人李健辉并无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诈骗意图,被告人李健辉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李健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健辉对涉案的500万元并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也没有实施隐瞒、欺诈等诈骗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的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广东省电气商会、被告人李健辉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所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单位广东省电气商会无罪。
二、 被告人李健辉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陈英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徐佳荣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0一二年五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青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