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7日,河南省息县彭庄村,为答谢媒人为儿子介绍对象,曹树勋在家中乐呵呵地宴请乡镇卫生院医生李世功。女方是李世功老婆的侄女,名叫王小花,刚刚年满19岁。大家都是本乡本土的,知根知底,曹树勋对这门亲事打心眼里满意。
不久王小花提出婚后需要到镇上购买住房,要求男方拿钱。为了儿子,曹树勋东拼西凑了17万元,并请李世功出面代替女方保管。根据男女双方的约定,媒人在收条上注明:“这是买房钱,买房子时把钱交给王小花。”随即,曹某和王小花举行了婚礼仪式,开始夫妻生活,但是后来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因王小花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他们也没领取结婚证。
第二年3月,王小花因生孩子需要花钱,就向李世功索要房钱。看着这对小夫妻感情不错,李世功二话没说就把自己保管的17万元交给王小花,也没有告诉曹树勋。在后来的生活中,王小花把此款用于日常费用及其他开支。可从2009年8月开始,王小花外出打工不归,再也不愿踏进曹家的大门。
儿媳妇不愿回家,向李世功索要房款无望,曹树勋不知如何是好,陷入了身背巨大债务的困境。2009年10月,曹树勋以李世功、王小花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处二人偿还购房款17万元,并承担同期存款利息。
在案件庭审期间,王小花辩称,“自己‘婚后’找李世功要买房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因为生小孩和买房子都要花钱,但是后来由于钱不够,就没有买房子,钱也花掉了。”李世功辩称,“自己只是代管购房款的定金,曹某和王小花在农村举行了结婚仪式,就应该认为他们结婚了,王小花要钱,自己没有理由不把钱给她。”
2009年12月,法院一审认为,在此婚约财产纠纷案中,实际得款者应为王小花,被告李世功在未征求原告意见的情况下直接将购房款转给王小花,其行为并没有法律上规定的过错责任,遂依法判处王小花一次性返还原告购房款17万元,李世功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王小花退还曹树勋9万元。
对此结果,曹树勋难以接受。他认为,自己是把买房钱交给了李世功,况且李在没有告知自己的情况下把钱交给王小花,那么自己就应该找李要钱,更何况其有固定的职业,而王小花是无业农民,无法全额退还钱财。于是,他又提起上诉。
2010年8月,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处王小花一次性返还上诉人曹树勋购房款8万元,并驳回上诉人要求李世功承担返还财产责任的请求。
“媒人无故把保管的买房钱交给了一走了之的‘儿媳’,法院却判媒人没有任何责任,难道他不应该还钱吗?”带着疑问,曹树勋多次向有关部门申诉反映,可始终得不到满意的答复,更让他困惑无助的是自己和媒人之间像兄弟一样的感情也降到了冰点,形同陌路。
2010年11月,曹树勋在向有关部门咨询后,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来到息县检察院民行科申诉。
检察院办案人员经过调查,发现此案争论的焦点是媒人李世功是否有权把购房款交给“儿媳”王小花。办案人员认为,李世功违反自己和申诉人之间的约定,擅自将款转交他人,导致该款既不能用于双方原约定的用途,又不能退还申诉人,故而应认定李世功存在明显过错,其应该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次年3月,该院提请信阳市检察院向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法院经再审认为,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意见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但是王小花在取得购房款后,将钱用于日常生活费用,故尚欠余款8万元应酌情返还。
2012年2月10日,息县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撤销本院原民事判决;王小花返还曹树勋购房款6万元,李世功承担连带责任。
“谢谢您们,前几天他们把俺的钱还了!”2月22日,远在广州打工的曹树勋把电话打给了检察院办案人员。
检察官提醒:
婚姻介绍人(媒人)若代替男女双方保管财物,应该遵守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否则就可能发生此案中的事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