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践踏国际法 盗窃钓鱼岛挑战中国底线
近日人民日报海外版刊文《日本对华口头“武力威胁”涉嫌违法》(望海楼),指出钓鱼岛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实际上是国际法受到日美两国践踏的结果。
与日美强盗谈它们违法,简直是对牛弹琴,有点荒诞。但是我们还是有必要了解一下历史和法律,这样也可以有助于看清强盗们的狼子野心。
倭贼围绕钓鱼岛上频繁制造问题和事端,大野心和小动作互动,在非法窃占后还妄图单方面认定钓鱼岛归属。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的国际法规、国际条约和日本宪法的。
一、非法窃占钓鱼岛。日本明治政府于1885年3次调查后认定,钓鱼岛是中国命名的岛屿,没敢立即占领,直到甲午战争中的1895年1月14日才通过内阁会议秘密决定占有。这完全是以战争为背景的非法窃占。
二、违反《开罗宣言》。 第二次世界大战取得决定性胜利后,中、美、英三国首脑于1943年11月22至26日在开罗举行会议,讨论如何协调对日作战的共同军事问题和战后如何处置日本等政治问题,史称“开罗会议”。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在重庆、华盛顿、伦敦三地同时发表《开罗宣言》,制止和惩罚日本的侵略,“剥夺日本从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在太平洋上夺得或占领的一切岛屿”,关于中国的领土主权问题,中美双方同意:日本用武力从中国夺去的东北各省、台湾和澎湖列岛,战后必须归还中国。
三、违法《波茨坦公告》。1945年7月,美、英、中三国首脑和外长在柏林西南波茨坦举行会议,26日发表《波茨坦公告》,敦促日本投降。“欺骗及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者之威权及势力,必须永久剔除。盖吾人坚持非将负责之穷兵黩武主义驱出世界,则和平安全及正义之新秩序势不可能。 ” “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
四、旧金山和约非法无效。根据1951年旧金山对日和约,钓鱼岛曾作为冲绳的一部分划归美国托管。1971年日美达成归还冲绳协议,1972年日本立即开始对钓鱼岛实行非法的所谓“管辖”。在1950年至1951年,周恩来曾3次发表声明强调: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参与的旧金山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从1971年起,中国政府就明确反对美国归还冲绳时把钓鱼岛的行政管辖权擅自非法交给日本。
五、美日安全条约非法指向。美国反复承诺美日安全条约第五条适用于钓鱼岛,并多次联合军演。这些都是非法和徒劳的。日美安全条约第一条规定:……即便是为了保持领土完整和政治的独立,也应该慎重使用以武力威吓,武力行使及与联合国的宗旨不相符的方法。
六、违反联合国宗旨。联合国之宗旨之一是: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日本作为联合国成员国必须遵守联合国宪章的规定。
七、违反日本国宪法。日本国宪法第九条规定:1、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2、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日本国宪法第九十八条规定:1、本宪法为国家的最高法规,与本宪法条款相违反的法律、命令、诏敕以及有关国务的其他行为的全部或一部,一律无效。2、日本国缔结的条约及已确立的国际法规,必须诚实遵守之。日美安全条约第五条也规定,必须按两国宪法行事。
八、违反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双方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在钓鱼岛问题上,日本在美国的纵容下已近疯狂。中国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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