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劳教制度,近几年从上到下议论纷纷。有一项不完全统计,到2007年,已有420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议案,要求改革劳教制度。近期,“上访妈妈”唐慧事件再次将劳教制度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有消息表明,劳教制度的转折点正悄然来临,在甘肃、山东、江苏、河南的四个城市正在进行劳教制度的改革试点。
劳教制度诞生于上世纪50年代,引自前苏联,在今天看来,这已经成为这个国家迈入法治化轨道一个极其不合时宜的标志。因为,劳教制度存在着一个自身无法克服的先天性致命缺陷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立法法》也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光这两部上位法就足以要了劳教制度的命,因为,一来,劳教制度的合法性基础来自于《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几个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文件本身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二来,实践中限制人身自由更是长达三四年,弊端显而易见。
当任何一部法律要是和《宪法》《立法法》相违背时,答案只有一个,废除!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常识和原则。或许有人会问:既然只有法律才能限制人身自由,而且,现行法律也有足够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和办法,何苦非要节外生枝?当然,要承认,劳教制度创设早于现行的《宪法》和《立法法》,这种无法调和的冲突很大一部分是历史原因造成的。但劳教制度现实执行的扭曲和滥用,正在让整个社会充满警惕。2009年,知名学者于建嵘曾就上访劳教案做过专项调查,他认为,在一些地方,劳教制度“已经沦为地方政府官员假以维稳之名,行打击报复之实的工具”。
无论从哪个方面说,劳教制度都需要废除,早一天解决比迟解决好,一个在于拖延只会让增加废除的难度和阻力,另一个则在于只要劳教存续一天,与之相伴生的注定少不了像唐慧一样的受害者。其实,近年来舆论普遍认为,以纳入法治化轨道的违法行为矫治代替“法外用刑”的劳教乃大势所趋,因为,相较而言,违法行为矫治走出劳教制度“自侦自审自判自执”的弊端,决定程序更为严格,给被劳教人员以申辩权,若不服既可以申辩还可以到法院申诉。只可惜,这样一部良善的专门的《违法行为矫治法》早在立法“计划”中,却始终不见“生育”出来。
劳教制度走到今天这一步,历史功能早已完成,到了退出历史舞台的时候了。因为这与当下这个国家的法治追求格格不入,毕竟,一个法治的时代里,岂能与反法治的制度兼容?一切有悖于法治理念和原则的,都需要纳入法治的逻辑下改造。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当然欢迎在四个城市进行一场真诚的有别于劳教制度的合宪性的先行试点,并取得经验争取早日推开,我们更希望这种试点快马加鞭,开启劳教制度的倒计时,让《违法行为矫治法》早日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