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务院颁布“新36条”之后,国土资源部、电监会及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又纷纷颁布意见鼓励民资进军能源领域。国家发改委表示民间投资“新36条”的实施细则将在6月底前全部出台,截至7月1日,各部委共发布22个“新36条”实施细则,基本实现预定目标。但是,这对民资进入能源领域是否是一个新的机遇期?可否解决民资进入能源的“玻璃门”?疑问仍然存在。
民营企业进入能源领域的好处很多,首先比较直观的是民营企业的参与可以优化能源投资结构,可以作为新的资本来源。其次是可以提高能源运营效率。简单说某个国有企业不如民营企业有效率不完全对,但是,整体而言,如何将国有企业做得像民企有效率却不容易。
鼓励民资进入,面临收益、产权、公平竞争三大根本性问题,但关键是能源价格改革。
目前由政府定价的能源价格机制,实质上要求民营企业和国企一样承担政府的社会职能,是不合理的。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和承担政府社会职能不是一回事。做一个守法、关注环境和贫困的企业就是一个具有社会责任心的企业。要求他们承担政府对能源的社会补贴,会带来经营的不确定性,有时甚至是企业生死存亡的问题。这是阻碍民资进入能源行业的一个重要因素。
能源产权多元化需要能源价格改革。就能源行业来说,打破能源垄断的必要条件是产权多元化。如果政府定价,产权多元化就很困难。在目前国企一家独大及价格由政府控制的情况下,投资放开还不足以吸引民资进入。例如,电力发电侧已经对外资和民资开放了20多年,不但没有看见外资和民资大量进入,而且看到外资变现退出。原因之一在于,当能源价格持续上涨时,政府定价不能为能源行业提供一个相对确定的商业运行环境。能源调价滞后的牺牲者必然是民企,因为只要政府愿意,国企可以政策性亏损,资金链也不会断,民企则不行。
能源国企垄断加行政定价,能源价格就必然成为政府宏观政策的工具,也很难避免将政府的社会职能强加在企业头上。民资的参与有利于解决这个问题。比如,如果消费物价指数(CPI)走高,能源价格调整就只能滞后,因为国有亏损也能生产。但是,如果能源企业中有相当规模的民企,可能政府就有另一种做法,因为短缺的问题更大。
能源价格成为政府宏观政策工具的危险在于会进一步扭曲价格,导致能源改革常常因为各种社会经济问题而搁浅,因此使改革丧失一些重要机会。延缓能源价格改革会增加可持续发展的成本。因为如果没有可行的能源替代,政府的能源定价可能导致能源无效或低效使用,这意味着将来更高的能源价格和更大的环境成本。
由于能源的特殊性,能源价格改革的阶段性困难应得到充分理解。改革的好时机应是能源行业的运行情况比较好,或者至少还不太坏的时候。不幸的是,在能源行业整体运行情况比较好的时候,通常改革的迫切性难以引起足够的重视。
对能源改革进程必须要居安思危。在能源改革上,保证社会稳定的优先性不应该是改革的障碍,而应该是动力。加速能源改革进程需要各级政府的改革决心,制定详细的改革实施计划和具体工作步骤和措施,以及确立明确的改革时间表。
在近十年电力大投资中,电力装机在几年内就翻倍,民营企业基本上不参与,甚至变现退出的现象值得我们反思,通过反思,或许可以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除了能源价格改革,政府还可以通过有意限制国有能源投资,以及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大的经营空间,来鼓励民营企业进入。今后还可以通过实行国有民资联营、上市、出售给民营等办法使国有能源资产产权多元化。比如说,煤炭资源重组是否可以设想整合和组建民营大煤矿?
在目前国企一家独大的情况下,如何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是一个改革的大难题。为了今后能源行业有一个良好、有效率的运行环境,现在就应当给民营企业更好的理解、更大的空间和更多的扶持。
鼓励民资进入的关键是能源价格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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