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党的言论制度改革
曹思源
关于言论制度,毛泽东在1944年讲过两条原则:“各级领导人员,有责任听别人的话。实行两条原则:(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二)言者无罪,闻者足戒。如果没有‘言者无罪’一条,并且是真的,不是假的,就不可能收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效果。”
“言者无罪”也就是后来人们常说的言论自由制度。
1949年9月29日颁布的全国政协“共同纲领”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其中言论自由制度当然对党内党外都是适用的。
尔后,在新中国的五部宪法中,都确立了言论自由的制度。不过,这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却是十分糟糕的。
1954年第一部宪法颁布不到三年的时间,1957年就开展了反右运动,党内外许多大鸣大放的积极分子皆因“右派言论”而被打成右派分子,即“反共反人民反社会主义的资产阶级反动派”。这就是在虚无的“言者无罪”制度下的言论犯。
紧接着1959年在中共庐山会议上,彭德怀向毛泽东递交了一封意见信,对“共产风”等错误政策提出批评,同时党内广大中下层干部也对“大跃进”中各地饥荒饿死几千万人颇多怨言,于是三百多万党员干部被打成了右倾机会主义分子。
更为严重的是空前浩劫的文革时期,1967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共分六条,号称“公安六条”。其中规定,凡是反对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副主席的,属于“恶毒攻击罪”,要给予最严厉的惩处。以致不少中华儿女当年就屈死在这条恶法之下。毛林虽已作古,但影响所及,如今有的基层地方党政领导人在党员群众批评检举他们的丑行时,也滥用所谓“诽谤罪”和“颠覆国家政权罪”。他们成了地方上的“小毛泽东”,而冤民们则疑似犯了文革中的“恶毒攻击罪”。
我们痛心地发现:建国以来,几乎所有政治冤狱都是文字狱,几乎所有的“反革命宣传煽动罪”都是言论罪。由此可见,“言者有罪”的现实不改变,危害有多严重!
文革结束以后,《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明确否定文革。然而文革式的思维却没有得到彻底的清算,文革中盛行的言论管制办法至今依然盛行,即使是反思和批判文革的言论也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不能畅所欲言,导致广大公民不能全面了解历史真相,在重大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上难于达成基本的共识。言论管制的高压使我们这个党在舆论一律的表象下,面临思想共识完全破裂的潜在危险!
言论管制要不得!这是古今中外的政治常识。两千多年前春秋时代的《国语》就告诉人们:“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21世纪的执政党岂能逆之?!
正如美国《独立宣言》主要起草人托马斯-杰弗逊所说“一切谬误,只要大家可以自由反驳就不再危险了。”
过去有一句口头禅,叫做“彻底的唯物主义者是无所畏惧的”。共产党人害怕别人发表不同意见,岂不是笑话!我建议,不但不要害怕,而且要保护人们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这就首先要落实“言者无罪”的言论制度。共产党的领导干部,要做言论自由的模范。谁侵犯言论自由权,谁就应当受到批评处分。有意封堵言论者,如同贪污盗窃者一样可耻,应予追查惩办。
言论自由,既是宪法制度,也是宪政制度下任何政党都必须遵守的制度。当务之急是要落实这一制度。建议近期从一项举国关心的议题切入,即:允许全体党员和公民自由评价毛泽东的功过是非。
清人龚自珍诗云:“九州生气恃风雷,万马齐喑究可哀。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如果中共党员和中国公民真能从对于毛泽东的自由评价中进一步成熟起来,或许有助于我们的事业重振旗鼓!
2012.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