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伸向经济纠纷之手何时能收?
——佛山一次未到期借款引发的牢狱之灾
“整件案子一共就三份简单的民事合同,而公检机关居然拖延了1年多,在多次查找不到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据的情况下,故意不放人,导致我的当事人被羁押16个月之久,这明明就是蓄意限制人身自由,借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在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场关于合同诈骗刑事案件的一审法庭上,北京辽海律所谷辽海律师气愤的指出。
2010年底,谷辽海律师接受了被告人李健辉的委托,为其进行刑事辩护。在了解案情和阅读相关证据材料的过程中,他发现,这根本就是一起司空见惯的借款纠纷,怎么居然引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介入?而且,在没有丝毫理由可以认定李健辉有诈骗嫌疑的情况下,公检机关不仅不放人,还借口证据不足,多次补充侦查,导致被告人庭前羁押达16个月之久。并且直至到开庭,公诉机关也没有拿出确切的可以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据。
在法庭上,公诉人甚至连受害人是谁都没有搞清楚,
并且进行了大量的类比推理,诸如,李健辉所担任秘书长的广东省电器商会之前与卢树彬的不愉快的合作经历也被用来作为李健辉蓄意诈骗的证据。此外,在法庭上,公诉人多次逼供诱供被告人承认犯罪。总之,这场因一笔还没有到期的借款引发的刑事官司,更像一场闹剧,目的不过是要求欠款人提前还款,却不惜动用刑事诉讼,这样宝贵的司法资源。
商会秘书长突陷囹圄
在商场驰骋多年的广东省电气商会秘书长李健辉怎么也想不到,一次普通的的借贷行为,居然给自己招来了一场牢狱之灾。
而更令他没有想到的是,给他带来这场牢狱之灾的竟然是他的生意伙伴,广东省电器商会副秘书长黄宝元。
2010年11月15日,李健辉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理由是黄宝元报案称遭受李建辉诈骗。
在此之前,李健辉任秘书长的广东省电器商会和黄宝元正因为一笔500万元的借贷关系闹得很不愉快,经调解人从中讲和,最终由李健辉担任法人代表的佛山市电器研究所出具了一份担保日期至2011年5月6日的还款确认书。李健辉以为此事就此告一段落,等到2011年5月6日直接还款即可。
李健辉没想到,为了还有将近6个月才到期的一笔债款,黄宝元居然诬告他诈骗,实在令他心寒。
缘起借贷纠纷
2010年4月份,李健辉通过广东省电器商会副会长陈建丰介绍认识了温州商人黄宝元,当时他谈到了电器商会关于广东省智能电网产业集群基地的建设计划,同时也提及了目前电器商会资金缺乏的现状。
温州商人的精明以及独特嗅觉让黄宝元看到了其中的商机,于是,他爽快的提出,可以先借钱给广东省电器商会作为启动资金,但是之后的项目建设他要有参与权。急于寻求资金的李健辉见黄宝元雪中送炭,十分感激,答应了与其共同合作智能电网产业集群基地的项目。并推荐其担任广东省电器商会副秘书长一职。
2010年5月6日,李建辉以广东省电器商会的名义给黄宝元出具了一份借资600万元人民币的借据,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关于广东智能电网产业集群基地的框架协议,明确了合作意向。次日,黄宝元女儿黄魏魏即汇款500万入广东省电器商会的账户。
有了黄宝元的借款支持之后,广东省电器商会便开始了广东智能电网产业集群基地项目的前期调研工作。并邀请了北京大学中国地方政府研究院和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的知名专家学者进行实地调研,并撰写了研究报告。
而在此期间,黄宝元还曾3次以广东省电器商会副秘书长的身份参与调研等活动。2010年6月27日在广东省电器商会在佛山宾馆召开“广东智能电网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支撑研讨会,黄宝元还和电器商会的其他成员合影留念,彼时大家相处得非常愉快。
本来,如果一切顺利,将会是个皆大欢喜的结局。不料天有不测之风云。在进行完前期调研之后,真正进入实施阶段的时候,却遇到了不小的麻烦,项目是否能够如期进行成了问题。
此时,黄宝元看到项目可能要泡汤,借钱的初衷看来也无法实现了,于是就找到李健辉,要求提前还款。
李健辉没有料到黄宝元会这么着急要提前收回借款,而之前借用黄宝元的款项已经用于项目的前期调研和商会的部分正常运作,一时无法筹措,就与黄宝元商量由自己担任会长的佛山市电器研究所出具一份还款确认担保书,确定还款时间还是之前商定的2011年5月6日。
之后,李健辉写信告诉给广东省电器商会会长刘醒明,将黄宝元要求提前还款并签订还款确认担保书的情况向其汇报。
本来,这一简单的民间借贷关系到这里,就该告一段落,只等借贷双方一手还钱,一手交还借据即可。
可是不想,黄宝元居然向公安机关告发说,李健辉及广东省电器商会是蓄意诈骗!
更令他想不到的情况还在后面,在没有任何切实证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仅仅凭借一方之言,就直接将他拘留,并且违反法律程序没有及时通知其家属知晓。之后,公安局侦查无果,无法证明李健辉诈骗,却不放人,以各种理由继续羁押。直到开庭,达到16个月之久。
有担保的未到期债务被认定为诈骗?
在法庭上,公诉人一口认定,李健辉及广东省电器商会是假借签订合同之名,故意骗取黄宝元钱财的。
而谷辽海律师却认为,这本来就是一起很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
事实简单而清晰,一共涉及三份合同。第一份是 2010年5月6日,李建辉以广东省电器商会的名义给黄宝元出具了一份借资600万元人民币的借据,第二份是2010年5月6日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关于广东智能电网产业集群基地的框架协议,第三份是2010年8月,由李健辉担任法定嗲表人的佛山电器研究所给黄宝元出具的关于之前500万借款的连带偿还担保书。
第一份借据上规定的还款日期是2011年5月6日,而第三份担保书上商定的还款日期也是2011年5月6日。也就是说,2011年5月6日是还款期限,如果此时,广东省电器商会还不还款,那么就说明其有故意不还的可能性了。但是,2010年11月15日,李健辉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名义被拘留时,距离还款截止日期还有近6个月。
况且,李健辉还以佛山电器研究所的资产为此借款合同做了担保。公安机关怎么就能认定李健辉有诈骗的嫌疑呢?
实在令正常人无法理解。
混乱的被告
在这起刑事诉讼中,成为被告人的,是李健辉及其所在单位广东省电器商会。公诉机关认为,广东省电器商会有意假借签订合同为名,诈骗被害人钱财。而李健辉作为直接负责人,应负刑事责任。
这让被告人李健辉的辩护人谷辽海律师无法理解。谷辽海认为,根据我国单位犯罪双罚制的规定,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 、单位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都要受到刑事处罚。而李健辉只是负责日常事务的秘书长,并非法定代表人。广东省电器商会的法定代表人是其会长刘醒明。为什么作为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刘醒明可以逃过公诉机关的指控,而作为日常管理人员的李健辉就要为单位的行为承担责任呢?
不适格的“受害人”
在法庭上,公诉人认为,这起公诉案件的受害人是黄宝元,而事实上,真正汇款给广东省电器商会的是其女儿黄魏魏。也就是说,广东省电器商会的债主应该是黄魏魏。即使广东省电器商会蓄意合同诈骗,受害人也应该是黄魏魏。
在庭审中,公诉人认定黄宝元的陈述为受害人陈述,谷辽海律师指出,黄宝元的陈述只能算作是证人证言。而受害人黄魏魏两次出庭都没有到场,这是很令人费解的。据公诉机关解释说,难以通知到黄魏魏,谷辽海律师认为这样的说法很难令人信服。牵扯到500万的一笔借款,任何人都不会无动于衷的。
公诉机关在没有理顺被告和受害人的情况下,就仓促起诉,说明事实有两种可能性:要么公诉机关负责起诉的人员对于法律不太了解,要么就是一定要把李健辉送上刑事被告席而苦于没有证据,不得已,牵强为之。
法庭频现类比证据
在法庭上,公诉机关列举了李健辉以往的一些经济行为,认为由此可以反映出其人品一贯不佳,做出合同诈骗的行为是习惯使然,不足为怪。
公诉机关对广东省电器商会曾经的生意伙伴佛山市南海贝斯德电子有限公司许耀斌先生进行了取证调查。
许耀斌先生说,他和广东省电气商会合作参股开办传媒公司时曾出资120万元,后来想退出,广东省电器商会答应于2009年4月份和5月份把出资款还给他,但是直到2009年12月24日和2010年06月07日才分别收回20万元和100万元 。
另外,公诉机关又举出了对卢树彬的调查。卢树彬曾经与李健辉佛主持的山市电器行业协会商谈合作人才市场的生意,当时约定,佛山市电器行业协会出场地,卢树彬出资金,卢树彬于2009年04月17日给佛山市电气行业协会在建行的帐户汇入10万元,之后,人才市场的项目一直没有实施,卢树彬要求撤回出资10万元,于2010年05月才拿得出资款。
公诉机关认为,从以上两个案例上可以看出,李健辉一向不守信用,两次答应合作方合作项目又都半途而废,因此,这次能够做出诈骗黄宝元500万的事情也是其一贯作风。这两项调查,完全可以证明这次,他是蓄意欺骗黄宝元的。
谷辽海律师认为公诉机关这样的证据是非常令人难以理解的。类比推理不可适用于法庭审判是世界各国法律界一直达成的共识。怎么作为我国公诉机关的工作人员,连这种常识性的问题都不清楚呢?这就好比说,一个人,在年幼无知的时候犯下一个严重的错误,那么他这一辈子都注定无法翻身,因为他犯过错误,那么他以后也必定是个坏人。这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逻辑。
而这样的逻辑推理方式,居然出现在我国的法庭审判过程中,并且出自国家公诉机关,实在让人哑言。
总之,尽管证据十分牵强,完全不足以说明被告人李健辉及广东省电器商会的诈骗故意,但是公诉机关仍然坚持他们的看法。
据知情人透露,黄宝元跟公安检察机关是有熟人关系的,就在李健辉被拘留的前几天,黄宝元还和公安部门的赵队长和李警官一起吃了饭。这样清晰明了的事实下,法院未必就判李健辉入罪,但是长期的羁押以及诉讼的折腾,必然会使李健辉尝到厉害,惊惶之下肯定会提前把借款还给黄宝元的,要钱也许才是黄宝元的最终目的。
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只为寻求经济利益
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 现象由来已久,且屡禁不绝。究其根本原因,无非是经济利益的驱动。在法制尚不健全的年代,公安机关可按照惯例收取涉案金额的相应比例作为“办按提成”。而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较为健全的今天,侦查部门同样可以变相从插手经济纠纷中得到不少好处。尤其是,报案人或者单位会给予侦查部门诱人的经济支持,远远高于有限的办案经费。于是有些办案人员在发现难以认定是经济犯罪时甚至舍不得撤销案件,总会千方百计收集有罪证据最终起诉至法院。
有些警察受到利益的驱动,甚至不惜铤而走险,为获取办案提成充当职业讨债人,把明显是经济合同纠纷或者是债务纠纷的案件,立为诈骗。为达到讨债的目的,警察会随意冻结划拨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而有的立案之后不积极侦查案件,而是故意的拖延时间,变相限制另一方当事人自由,企图通过类似绑架的手段达到讨债的目的。
因此,我国公安部早在1989、1992、1995年就连续下发了《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及相关文件,但是下令难以下达,直至今天,这种现象依然不时可见。
就像本案中,简单清晰的借款协议,居然引来了一场牢狱之灾,实在让人难以接受。
2011年5月11日下午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区一审判决李健辉无罪释放,而这距李健辉失去人身自由差4天不到18个月。不知道他的内心深处是否懊悔向黄宝元借钱一事,但是,近18个月的监禁生活,绝对带给他完全不同的人生感悟。
李健辉获得自由后的第一件事,肯定是奔波筹措那笔欠款。因为一笔未到期欠款而遭受牢狱之灾,对他来说,一定是刻骨铭心的记忆。
他想知道,是不是每个最终被判无罪的人之前都必然会经历动辄十几个月的超长期羁押,公安局、检察院,作为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在没有确切证据证实有犯罪事实存在的情况下,怎么就能把自己告上法庭呢?黄宝元的诬告陷害、公检机关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对自己人身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害,难道这些可以不了了之吗?
他下定了决心,一定要为自己这近18个月的牢狱之灾讨要个说法,哪怕冒着人身自由被非法侵犯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