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问责”不能停留在纸面上
安徽省日前出台《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提出了决策过程、本职工作、行政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干部选拔任用等五大类问责情形,要求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2012年7月19日人民网-人民日报)
在其位,谋其政,担其责。这是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在其位,不谋其政,不担其责,失职、渎职、不负责,就必须受到问责,这是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内在需要,也是对党和人民的最大负责。应该说,近年来,各地在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方面,都出台过这样那样的实施意见、实施办法等,意在强调干部问责的重要性和严肃性。
特别是安徽省在实施办法中规定,对决策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突发事件处置失当、不作为引发群体事件、不及时查处下属违纪违法、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五大类21种具体情形将提出问责,而对于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碍问责调查,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拉拢、贿赂问责调查人员,甚至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情况,将从重问责。并特别提出,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党委在研究决定前,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如此规定和要求,不可谓不严。但是,再严的规定、再强的要求,也必须真正的执行起来,切忌停留在纸面上、文件中、办法里,一发一撂。
必须“落地”。落地,才能落实。干部问责,不是嘴上说说就行、文件中规定就可的,必须切实落到实处,坚决让其“落地”,而不能浮在空中,打空拳,放空炮。一是在制定问责规定、问责办法的时候,必须立足本地实际、干部实际,不可泛泛而谈,全是“原则上”的事情,必须实在好用,能用得起来。二是在落实规定、办法的时候,要真正做到对事不对人,坚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个个同等,不搞特殊化,不讲人情、不徇私情,真正发挥制度的威力。三是在推进干部作风转变的时候,要立足本职、立足岗位,突出实践、彰显特色,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更不能空洞说教,搞空中楼阁,不着边、不着调、不见效。四是在落实暂行规定的时候,不能因为是“暂行”而暂缓,或者只是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就是不执行,而让落实落空。
必须“生根”。种子发芽,必须生根。同样,制度规定要想有生命力、发挥作用,也必须让其生根。当然,生根还必须深埋。干部问责,浮光掠影、蜻蜓点水,只能形同虚设,失去威慑力和生命力。一要深入学习。要组织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全面深入地学习干部问责方面的有关规定和有关精神,做到心中有数、行中有约,自觉不违规、不违纪、不违法。二要深入宣传。要通过各种媒体和渠道,特别是互联网等新型媒体和手段,广泛深入地宣传干部问责的内容条款以及适用范围,提高全民的法制意志。二要深入贯彻。对干部问责等规定,要坚持做到贯彻贯彻再贯彻,落实落实再落实,要到边到位,不留死角、不留盲区,深入到各行各业、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各种行为,绝不能打擦边球、打马虎眼。
必须“结果”。光打雷不下雨,起不到作用;光开花不结果,也收获不了喜悦。干部问责,必须全面开花,广泛结果,才能真正起到规范干部行为的威慑作用。首先,要勇于曝家丑。有些地方,常常借口家丑不可外扬,对干部中的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现象,总喜欢遮掩,对于一些负面新闻,更是视同洪水猛兽。这样做,非但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助长一些干部的侥幸心理。因此,干部问责,要勇于自曝家丑,让庸官、懒官、糊涂官、混事官无处可呆。其次,要敢于动真格。板子必须打在痛处、打对地方,才能让人疼、催人醒。干部问责,势必要得罪人、处分人。如果存在老好人思想,得过且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隔靴搔痒、不痛不痒,只会让问责打水漂。因而,必须敢于动真碰硬,要下真功夫、出硬着子,才能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再次,要善于建常效。庄稼种一季,不可能致富;干部问责搞一两次风暴,也不可能真正转变干部作风。必须在举一反三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干部管理以及问责的常效机制,做到常效管理、长久有效。
有道是,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干部问责,停留在纸面上,也只能是中看不中用的假把式。唯有“落地”、“生根”、“结果”,才能永葆生命力,产生威慑力,提升执行力。否则,暂行就是不行,规定也只能难定。
(倪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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