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保交强险车辆发生事故后机动车如何赔偿


  最近民庭审理了几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其共同点就是肇事车辆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在赔偿问题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主要有两点:一方面是受害人的合理经济损失的确定,另一方面则是肇事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未投保交强险该如何进行赔偿,后者的争执尤其激烈。受害人认为未投保交强险是车主的过错,应当对由此引发的损失进行赔偿,即因为车主未投交强险受害人无法获得保险赔偿的部分应当由车主进行赔偿;而肇事方则认为,未投保交强险确实是车主的过错,但这样的过错自然会受到行政处罚,车主已经为自己的过错付出代价,民事上进行赔偿的原则应当是事故责任比例,而不应当用民事赔偿的方式“惩罚”未交交强险的车主。这样的争执几乎在每一个应当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的案件中发生,成为此类案件最关键也最尖锐的矛盾。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的矛盾都不大,肇事方的态度基本上是“我应当赔的肯定会赔,不该赔的也绝不多赔”,如果是有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参加诉讼则主要是看保险公司能进行怎么样的赔偿,对于赔偿问题当事人并不会有太大的争执,但此类案件如何给当事人解释未投保交强险的法律后果难度有些大,不少当事人,尤其是负担事故次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全部赔偿的立法理念总也理解不透,因此承办法官总会在庭前调解或者宣判后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我国实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为保护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设立的具备社会保障性质的保障保险,并以法律形式确保该制度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条例》均明确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且规定了不投保交强险的行政处罚,但对未投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未做明确规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9年3月1日开始实施)明确规定未参加交通事故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伤亡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相当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伤情和实际损失先行赔偿,也就是说无论是否投保交强险,在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不必划分责任,而应由责任方全额赔付,该规定使得受害人获赔数额并不因肇事方是否投保而有所不同,是对交强险制度的补充和细化同时也加大了对事故受害方的保护,使受害方获赔数额并不因肇事方过错(未投保交强险)而有所减少,这是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护,也是对机动车所有人的督促(督促其准时投保交强险)。 

    很多肇事方理解了上述法律规定后会主动与对方达成调解意见,即便因双方对赔偿数字的理解偏差太大不能调解,对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也表示理解并服从判决。

   肇事机动车应当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在2006年7月1日以前也没有投保商业性三者险并且该商业性三者险在 2006年7月1日之后尚未到期且在事故发生时仍在保险期间,即机动车没有交强险也没有视同交强险的三者险。此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承担并非直接在当事人之间按照过错比例进行分担。首先应由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交强险责任,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才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因为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分散机动车的事故风险,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法定责任。如果肇事机动车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则该交强险责任就应当由肇事机动车一方自行承担。

    例如:交通事故发生后,假定受害人的损失总额为5万元,即在6万元的交强险最高责任限额范围内,则该损失应当先由肇事机动车一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

    如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机动车一方(未投交强险方)在本次事故中有责任的,不管其责任大小,该5万元损失均全部由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如果肇事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无责任,则肇事机动车一方仅在1.2万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交强险责任,其余的3.8万元损失则由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

    如果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机动车一方(未投交强险方)在本次事故中有责任,不管其责任大小,该5万元损失均全部由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如果肇事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无责任,非机动车、行人有责任的情况下,肇事机动车一方仅在1.2万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交强险责任,其余的3.8万元损失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令机动车一方承担5%-20%的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无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也无责任的,该5万元损失应全部由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

    例如:交通事故发生后,假定受害人的损失总额为10万元,即超出6万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该损失仍然先由肇事机动车一方(未投保交强险一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交强险责任如果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机动车一方(未投交强险方)在本次事故中有责任,不管其责任大小先确定6万元的交强险责任由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其余的4万元损失按照双方的责任比例进行分配,如果最终确定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则肇事机动车一方的实际赔偿数额则是8万元,而不是5万元。如果肇事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无责任,则肇事机动车一方仅在1.2万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交强险责任。

    如果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机动车一方(未投交强险方)在本次事故中有责任,不管其责任大小,该10万元损失先由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6万元交强险责任。其余的4万元损失根据非机动车、行人是否承担事故责任适当减轻肇事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如果最终确定机动车一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则机动车一方的实际赔偿数额应为8万元。双方均无无责任的仍按照机动车一方有责任处理。 

如果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机动车一方(未投交强险方)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非机动车、行人负全部责任的,该10万元损失先由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1.2万元交强险责任。其余的8.8万元损失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令机动车一方承担5%-20%的赔偿责任。如果最终确定机动车一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则机动车一方的实际赔偿数额则是2.08万元,而非1万元。

法律链接:

2012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法[2012]40号)对此问题进行了规定。

    该通知第五条规定:“妥善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惩恶扬善,确保公平公正。要统一裁判思路,从方便诉讼和有利审理的角度出发,对侵权纠纷和相关的交强险合同纠纷案件要合并审理;在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情形的责任承担上,应当在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同时,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在未投保情形下的责任承担上,应当由机动车一方先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按照侵权责任认定和划分。要依法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等好人好事,坚决制止利用媒体恶意炒作、谎称见义勇为逃避民事责任的行为。”

根据该《通知》规定,机动车在未投保情形下的责任承担上,应当由机动车一方先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按照侵权责任认定和划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如何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倾向于认为,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但应排除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乘员伤亡的情形的适用。仅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才会要求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人在限额范围内全额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