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笔迹鉴定的妙用


笔迹鉴定的妙用
案情简介
樊**,男,28岁,2005年10月9日投保《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保险,保额7万元。受益人为妻子赵*。2006年6月23日,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接到电话报案称,被保险人樊**因“尿毒症”在家中身故。
理赔人员出现场,证实被保险人身份。被保险人身故在哈尔滨市城乡结合部父母家。泥土房两间,条件极其简陋。被保险人妻子描述保险事故时只说,半夜孩子上厕时所发现身边的樊**已经“硬了”。其父脑血栓后遗症言语不清,其母只是哭对询问并不作答,被保险人姑姑则主动问询赔付金额和险种问题,并多次承诺只要赔付就会更多购买保险产品。
调查过程证实,被保险人在哈尔滨某酿酒厂做临时推销工作,月收入2000元左右,妻子无工作。2006年4月后一直请假,平时身体良好。
2006年5月11日因“慢性神功不全”在黑龙江省医院治疗,后因无力承担医疗费用,住院7天后放弃治疗。
2006年7月6日,被保险人妻子携相关材料申请理赔。
根据疾病特点,被保险人很可能投保前有过就诊和透析情况。于是针对哈尔滨所辖能够做透析的医院逐一排查。结果没有任何被保险人的就诊记录。
其后,两周时间内被保险人亲属5次打电话咨询理赔结论,态度从承诺给理赔人员“感谢”逐渐变成强硬刁蛮,甚至以向媒体和保监局投诉相要挟。
理赔人员改变思路,根据年龄、性别和时间段按病种进行查询,结果在哈尔滨医大二院发现“范**”尿毒症住院病例一份,时间是2005年9月。该病例中患者出生年月日与被保险人相仿,地址未填,电话号码为空号,请经治医生辨认照片,无法认定是被保险人本人。
争议焦点
   “樊**”和“范**”究竟是不是一个人?怎样证明?
【理赔分析】
被保险人为青年男性,投保七个月慢性疾病出险。缴费能力明显不足。死亡过程模糊。申请理赔过程中家属反映异常。从投保及保险事故发生过程以及家属的反应来看,明显有逆选择倾向。从调取的病例来看,名字巧合到只是姓氏的重音不同,非常可疑。
迫于时间的压力,理赔人员决定通过试探来找寻证据。约到被保险人妻子赵芳到公司沟通明确指出被保险人投保前曾经在哈医大二院住院诊治过,被保险人妻子惊慌并推说自己不在家不知道,后又矢口否认。请其写明经过并签字确认时,推说自己不识字。在理赔人员坚持要求下,在投保经和死亡经过上还是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赵*”,但字迹歪扭,明显刻意掩饰笔体。
比照本次的采证和黑龙江省医院住院的家属签字以及哈医大二院输血记录上的家属签字,可以明显看出两次住院的家属签字“赵*”从笔体和运笔次序上极其相似。
【理赔结论】
    请有司法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三个签字“赵艳”均为一人所为。从而证实被保险人带病投保,不如实告知,理赔结论为拒付不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思考】
一、重视疑点案件。
短期出险,慢性疾病和缴费能力弱是应该充分引起理赔人员重视的案件疑点,针对这样的案例需要下大气力高度关注和探究。
二、重视反常现象。
本案的家属反映异常在一定程度上坚定了理赔人员的信心。从被保险人姑姑赔后再买保险的承诺开始,家属从引诱到要挟的过程以及一个没有工作的农村妇女准备投诉到“保监会”来看,疑点众多。理赔人员应时刻保持高度的敏感性应对非正常反映。
三、调查证据的多样性。
现有状况下,日常拒赔过程中,我们更多的是依赖住院病历等医疗文书。而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还包括物证、影音资料、证人证言等等,有些时候,比如本案的笔迹鉴定可以为我们打开胜利之门。
四、把握时机巧妙应对。
从怀疑到试探再到证实,甚至最后鉴定的法律效力的运用都体现了本案理赔人员处理问题的艺术性。关键的时机把握以及一些技巧的运用需要我们不断总结和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