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以来,一些地方银监部门纷纷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以此来鼓励银行增加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前不久,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中,也将“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作为一项“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难”的金融政策正式提了出来。
笔者认为,“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并不能真正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尤其担心其作为一项公开提出的政策措施,不仅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甚至产生负面影响。
担忧之一,有可能促使银行基层负责人或客户经理利用这一“政策空间”,向关系人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并纵容其违约,制造不良贷款。对于多数大中型银行来说,至少有总行—分行—支行三级,大型银行层级更多。层级越多,上下级之间信息可能存在不对称,下级行的领导或员工就可能利用管理上的可乘之机为自己或他人谋利。所以,一项好的政策不能给人以可乘之机。
担忧之二,这可能成为小微企业恶意违约而对抗银行的“借口”。有那么一部分企业和个人,总是将银行尤其大银行视为“唐僧肉”,认为银行是国家的,有便宜不沾白不沾,甚至以银行历史上对大中型企业存在大量不良贷款来对抗,有的甚至以此作为诉讼中的抗辩理由出现。中央和监管部门公开提出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这就可能成为一部分小微企业借款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借口和对抗的理由。
商业银行无论大小,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实体,不是政府部门,也不是慈善机构。其实,银行绝大部分资金并非自有,我国最大的商业银行总资产已经超过16万亿元,而所有者权益仅为1万亿元,占总资产的比重仅为6.25%。如果放出去的贷款无法保证按时收回本息,就会有两种倾向,一是停止对风险大的客户发放贷款,二是提高利率以覆盖成本并保证基本的利润。
银行对小微企业的贷款一旦形成不良,损失程度可能要高于对大中型企业的贷款。小微企业死亡率高,是全世界都存在的现象。还有,小微企业往往缺乏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和有价值的自有技术,并且多数是由家庭独资持有,在当前人口流动大的情况下,容易产生整个家庭“跑路”,让银行无从寻踪。如果真像有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所提出的那样,对小微企业不良率的容忍度提高5%,那么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实际损失有可能超过3%。这种情况下,假如要维持与一般贷款的盈利水平,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利率就不得不大幅度提高,而这必然减少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融资难问题事实上仍然无从解决。
相对于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贷款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银行无法掌握足够多的企业财务信息。如果银行无从判断企业的还款能力,就不可能对其发放贷款。就我国来说,关于小微企业的信息不全面、不透明问题尤为突出。
越是小的企业,银行能够掌握的可靠且有用的信息就越少。小微企业往往没有规范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银行无法据此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还款能力。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小微企业的纳税记录往往不全,也不能作为银行判断企业的资信依据。小微企业多数属于个人、家庭或家族所有,其信用主要靠家庭财产支撑。如果银行能够全面掌握小微企业主的家庭财产状况,也可以据此评估小微企业的还款能力,判断是否给予一定的贷款额度。但是,当前我国还没有个人和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我国对个人和家庭的税收制度极不完善,政府都不能完全掌握一个个人或家庭的财产与负债状况,更何况银行?
据了解,当前央行建立的个人征信系统主要涉及个人金融交易行为的记录,并非个人全部财产和负债的记录。尽管银行可以要求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提供企业主的个人或家庭财产状况,但实际上,借款人往往会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假信息以增加自己的资信评分,由于缺乏政府方面权威的个人或家庭财产记录,银行很难识别这些信息的真假。特别是对于一些大行来说,基层员工如果缺乏积极性去弄清楚小微企业主的家庭财产与负债真实状况,也就无从掌握这些小微企业的还款能力,从无责的角度来看,自然不愿意接手小微企业的借款申请,更不要说为它们发放贷款了。
笔者曾经向从事民间借贷的地下钱庄了解如何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以及控制贷款风险,他们的原则是一般不向陌生人贷款,对借款人的家庭财产情况必须了解得一清二楚,否则不贷。对于一些风险特别大的贷款,他们往往派人参与借款人的交易过程,或者通过全天24小时的监视防止借款人逃跑,直至收回本息。就一些小银行来说,由于员工来自本地,对本地的小企业主及其家庭往往有很深的了解,所以,即使没有抵押担保,只要判断有还款能力,就敢于发放贷款。
因此,要想真正有效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笔者认为,实施个人和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或许比提高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更有意义
不宜盲目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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