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东制药拷问保荐持续督导机制


        与那些因高发行市盈率、高比例超募或业绩大幅“变脸”的创业板公司不同,振东制药的“出名”,是因其违规而成为创业板“公开谴责第一股”。创业板退市制度规定,在3年内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3次的将被终止上市,振东制药谴责案因之备受关注。

        虽然深交所认为,从此次振东制药违规事实看,关联方占用振东制药资金已于2012年4月归还,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违规行为的性质却是严重的,而创业板市场第一起被公开谴责案例的出现,有几个方面值得关注。

        其一,上市公司资金被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曾经是A股市场的一颗“毒瘤”,为此监管部门不遗余力进行过治理与整治,并且还颁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为何在八年之后振东制药还会重蹈覆辙,并且在同一年内还连续发生三起?

        其二,若非深交所的调查并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振东制药有关违规事实显然不会“被曝光”。客观、真实、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是每一家上市公司应尽的职责与义务,振东制药在定期报告或公告中,均没有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详细的披露,那么,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是否涉嫌虚假陈述?

        其三,振东制药去年1月7日在创业板挂牌,当年4月份深交所出台《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其中就涉及到资金被占用的谴责标准,而恰在2011年振东制药居然出现连续三起违规事件,毫无疑问,这是赤裸裸的“顶风作案”。针对其恶劣的违规行为,深交所仅仅只是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长进行谴责,如此轻描淡写的处罚,无法达到惩罚的效果,也不可能产生什么威慑力,尽管创业板退市制度已经实施。

        其四,只荐不保的弊端再现,持续督导机制形同虚设。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公司上市当年业绩“变脸”的较多,而振东制药则是在规范运作上出现“变脸”。挂牌当年即出现严重违规行为,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与规范运作方面无疑存在问题,但保荐机构没有充分履行持续督导的职责同样难辞其咎。

        因为成为创业板“公开谴责第一股”,因为被深交所亮出“黄牌”,本周一振东制药在沪深股指上涨的背景下,大幅跳空低开,尾盘报跌6.65%,并且盘中几近跌停,其投资者损失惨重。近几年来,A股市场“黑天鹅事件”频频出现,双汇发展的“瘦肉精”、重庆啤酒的“疫苗”等,导致投资者亏损严重。如果是因为市场原因,造成投资者出现亏损当然无可厚非,但如果是因为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产生的,由投资者独自吞下这样的苦果显然是不公平的。笔者建议,对于类似事件,监管部门应该帮助投资者维权。这不仅是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需要,也是进一步惩罚违规者,维护市场“三公”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