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为港商,XX实业公司东主,89年在深圳办来料加工。91年到东莞凤岗买工业用地4350平米,年期50年,建厂房建筑面积3000平米,与当地签订来料加工。97年香港回归,香港许多洋行迁出,嘉丽实业的订单不继,嘉丽实业公司不得不停业,来料加工合同到期也没再续,但外汇差价及土地使用费每月4900元却要按月支付。因订单少,2000年就不再生产,而把厂房出租至今。
近年因厂区有发展地产潜质,故政府多次提出征地。本人已近七十高龄,对政府征地并无抗拒,但政府的赔偿条件不合理、不能理解。因为只赔地面的建筑,而尚有29年的年期及其未来的收益却分文不计。
我想知道与征地相关的法律,50年的合同随便就可以终止了??当然政府“大晒!”
律师解答:
可以和政府谈判,没签协议之前,政府无权强制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