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烟草院士”丑闻,需重修《科学院章程》


  5月31日是世界无烟日,去年年底延续至今的“烟草院士”争论再起风波。截至5月29日,近100位院士联名致函中国工程院主席团,请求尽快复议、重审烟草专家谢剑平当选工程院院士的资格。(新京报5月30日)

  据媒体报道,早在去年12月,郑州烟草研究院副院长谢剑平入选中国工程院院士之初,即有26位院士联名质疑,请求重审。今年5月初,中华医学会等7家社会组织联合致函,恳请重新审议。但中国工程院一直未对此做出明确的公开回应。这种状态,放在国外的学术机构是不可思议的。

  中国科学院从性质上说,属于学术机构,院士其实就是“会员”。根据其章程,“中国科学院由学部和院属机构组成,是国家自然科学最高学术机构”。那么,院士是有权利对院务提出意见,而科学院应当受理且认真审议的。可为何院士们一再提出意见,中科院却不回应呢?

  这从其章程中,就可看出端倪。《中国科学院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是院士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中国科学院院长、负责学部工作的副院长、各科学部主任、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和经院士大会选举产生的若干成员组成。主席团设执行委员会。”可是在其职责中,却没有涉及受理院士提议的条款,只有“审议并决定提交院士大会的各项议案”这一条。而第十六条规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的义务与权利”中,也没有院士有向科学院提议的权利。

  这样的章程,出发点显然是把科学院和院士的关系定位为领导机构和下属的关系,而不是将其作为学术自治组织,定位机构和成员的关系。——在学术共同体中,应有几个成员联名提议,共同体必须受理提议,并回应的约定。这种关系定位,实质把科学院作为行政权力机构,是导致近年来院士评审变异的根源所在。

  研究烟草的人员为何可以当选院士?这是因为院士评审,掺杂着各种利益因素,包括行业的利益、研究人员个人的利益等等,在利益因素影响下,院士的评审非但失去公正性,还丧失基本的学术伦理。要让院士评审不受利益因素(以及行政力量)干扰,就必须让其回归为学术机构,将院士只作为学术荣誉,与各种现实利益脱钩。

  如果科学院是纯粹的学术机构,那么,也就不会卷入眼下的烟草院士丑闻;同样,也不会产生院士一再提议,却无下文的“次生丑闻”。所以,要根本解决问题,得重新制订章程,明确这一机构的学术定位,重构科学院与院士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