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实战训练研究》杂志2012第三期【卷首语】
刑诉法修正案对公安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在1996年进行过一次修订,这次是第二次修改,并于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顺利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指导思想方面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本次刑诉法修改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强调改革侦查程序,健全强制措施;规范司法行为,遏制刑讯逼供等等。这些修改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健全侦查程序,规范侦查行为,着重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必要的侦查措施,同时强化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和监督,防止滥用。其主要内容为:根据侦查取证工作的实际需要,增加规定了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适当延长了特别重大复杂案件传唤、拘传的时间,增加规定了询问证人的地点,完善人身检查的程序,在查询、冻结的范围中增加规定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根据侦查犯罪的实际需要,增加了严格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
此外,本次刑诉法修改还将监视居住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规定了与取保候审不同的适用条件,增加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方式,并明确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现行刑诉法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场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其中,“有碍侦查”情形的界限比较模糊。综合考虑惩治犯罪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本次刑诉法修改对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作了严格限制,明确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同时,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于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国家民主法治进程具有重要意义,也对公安刑事执法工作和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公安机关要不断改进完善工作机制,采取多种措施规范执法、保障人权。全国公安机关应紧紧围绕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持续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健全证据制度,改进调查取证工作,预防和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问题。
总之,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提出的新要求,继续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和监督机制,坚持既严格、公正、规范,又理性、平和、文明执法,不断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完善执法监督体系,重点完善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以回应社会关注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