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魏桥模式的争议想到的


    如果魏桥模式分不清是违法供电,还是电改先锋的话,这又是一个大大的悲哀。评论一个做法是否违规违法,不是有法律法规条款吗?何来的争议?如果法律法规条款没有详细规定的话,以什么来评判呢?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是以垄断部门利益来评判,还是以百姓利益来评判?这是个根本问题。社会主义公有制,应该体现的是全民利益,而不是部门利益以及部分人的利益。如果一个垄断部门的垄断利益,大部分都为其部门内的人所享受了,这种垄断都应该打破,除非垄断利益大部分用到了公益事业上。而如果既有的法律法规是保护少数人利益的、保护垄断部门利益的,那这种法律法规还适合当前形势吗,不需要修改吗?

    这种争论在此泛起,给魏桥模式,蒙上了一层阴影。这种争论,再次打击了我国本已薄弱的民间创新意识。一种创新,必然会引起利益的重新分配,要不然这种创新就没有社会经济意义,或者只具有意识形态意义,而不能为百姓谋福利。部门垄断、国企垄断、利益固化、利益向少数掌握国民经济命脉的少数人群聚集,已经成为了改革道路上的顽疾,什么时候才能打破啊?百姓们引颈以待。